《大同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在2005.02.05由大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2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在2005.02.05由大同市人民政府頒布。
《大同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在2005.02.05由大同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
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工程,包括為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需要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和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民防空功能的地下工程以及...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築時,同時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條 結建工作應遵循合理規劃,就近掩蔽,質量第一的原則,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於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公布。該《條例》共30條,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予以廢止。頒布信息 山西省人民代表...
(二)單位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由隸屬單位負責;(三)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的所有者負責;(四)平時已開發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隸屬關係發生...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
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公用人防工程);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結建人防工程);結合城鄉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核認定。第十七條 城市新建、擴建民用建築時,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規定,由建設方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確因地質、施工條件...
依法履行中央國家機關(含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防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對中央在京單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使用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現將《中央在京單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暫行管理辦法》印發你們,望認真貫徹...
市發改委、市氣象局、市園林局、市人防辦分別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項目初步設計審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圖紙審核及易地建設審批。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重大投資項目,項目單位繳清全部土地劃撥...
單位工程建築項目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築。按150平方米修建防空地下室,另加室外出入口。因地質、地形、結構和其他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方須按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施工圖設計深度須達到《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2003年版)》、《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深度要求及圖樣》(08FJ06)和《金華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檔案編制深度實施細則》(金人防〔2004〕92號)要求。設計上具體要求詳《...
內容 第一條 為推進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規範防空地下室設施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結合...
第一條 為加強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強城市防空防災能力,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城市應結合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國家三類人防重點城市和軍區、省確定的人防重點城市,可參照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範圍和標準執行。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面積在城市基建總指標內統一安排,不占用...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和《省委 ...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工程和幹道等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委員會組織修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單位組織修建。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修建民用建築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由...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室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修、保養、...
昆明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8-01-07。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人防辦[1988]第1號 【發布日期】1988-01-07 【生效日期】1988-01-07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圖紙審核、竣工驗收及易地建設批准職能;拆除、報廢人防工程及人防通信警報設施批准職能。(三)指揮通信科 組織擬定全市人民防空戰備建設總體規劃,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人口疏散計畫、戰時人民防空醫療救援、物資和...
第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定》、《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關於...
《黑龍江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是一則檔案,1991-11-07發布。規定全文 【生效日期】1991-11-07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黑龍江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 (1991年11月7日黑龍江省...
4、負責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計畫管理、設計管理、定額管理、施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指導、檢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維護管理;負責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5、組織實施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點的建設...
第四條 認真落實國家人防委員會、計畫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改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的通知》,做好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以下簡稱“結建”)。(一)基建管理部門要共同把好“結建”項目審批關。凡符合...
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單建掘開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應按照本辦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組織管理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管理組織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指導和檢查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指導和檢查全區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