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實施辦法

襄樊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實施辦法是襄樊市為了加強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發布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樊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實施辦法
  • 地點:襄樊市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性質:實施辦法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第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定》、《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關於進一步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容簡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設防城市的新建民用建築。主要指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各類居民小區、廠區、社區、單位規劃區、中外合資、獨資等新建的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舊城改造、住宅、宿舍建築以及進行社會活動的非生產性建築。其中包括:住宅、旅館、招待所、商品房;大專院校、中專技校的宿舍教學樓以及附屬設施;醫療用房及其附屬設施;辦公樓、科研樓、綜合樓的非生產用房部分;商店;廠區範圍內的宿舍、辦公樓、文娛生產設施等非生產用房;文化館、影劇場(院)、各類體育場(館)、圖書館、展覽館、文體活動中心和車站候車室、碼頭候船室、機場候機樓、商業倉庫、民用車庫等民用建築,均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條人防重點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建設,制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加強領導,組織實施。
第四條人防重點城市的人民政府和同級政府軍事機關,要把依法建設防空地下室作為貫徹實施《人民防空法》的重要內容來抓,結合城市建設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人防重點城市的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防空建設工作。
計畫、建設、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積極按有關規定與人防主管部門共同做好防空工程的建設工作。
第六條本市轄區(含設防縣、市)的城區在新建民用建築時,需按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10層)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按地面第一層建築面積修建;
二新建9層以下、基礎埋置深度小於3米的民用建築,其建築總面積達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築總面積的2%修建;
三規劃確定新建的住宅小區、各類開發區、單位規劃區的民用建築(不含上述兩項),按一次性規劃建築總面積的2%統一修建。
第七條防空地下室由建設單位修建,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防空地下室必須與地面建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時,應先到人防主管部門辦理防空地下室建設審批手續。
第八條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確因地質、施工條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必須到人防主管部門填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表”,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批並報上一級人防主管部門備案。經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須按規定足額交納易地建設費,並由人防主管部門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證明書》,可視為已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按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統一收費標準收取。其標準為:
一凡10層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以上,或總建築面積達7000平方米以上,或規劃新建的居住區、小區和統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建而未修建或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襄樊市區按應建地下室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繳納易地建設費;棗陽市、宜城市、老河口市和襄陽縣按應建地下室面積每平方米800元繳納易地建設費;
二其它民用建築,襄樊市區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4元繳納易地建設費;棗陽市、宜城市、老河口市和襄陽縣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十條易地建設費是人防戰備專項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項用於公用人防工程建設,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平調、挪用、截留。
第十一條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應按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質量標準組織設計。防空地下室設計檔案(包括擴初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必須報當地人防主管部門,經審查合格,發給“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批准通知書”或批准文書。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在辦理需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時,必須先審核該項目的人防部門批准檔案。
規劃部門憑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批准蓋章的《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請表》辦理規劃許可證。
建設部門憑人防主管部門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批准通知書》或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證明書》辦理施工許可證。
凡建設單位應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或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規劃、建設等部門不得辦理該單位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防空地下室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對不按圖紙修建或修建質量不符合標準的,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建設單位返工,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人防主管部門要加強防空地下室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並完善工程驗收制度,進行質量認定,核發《防空地下室建設質量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人防、消防等部門進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對在結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人防重點城市城區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人防部門應對其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下達執行文書。仍拒不繳費的,由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依法予以處罰。
依法處罰所得的罰沒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阻礙人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人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人防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襄樊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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