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88-06-28
  • 生效日期:198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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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實施辦法
(1988年6月2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條例》和國家人防委、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聯合下發的《關於改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的通知》及山東省城鄉建委轉發建設部《關於印發〈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防空地下室建設是人防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在於增強青島市的整體防護能力,戰時能防空襲,平時能抗禦自然災害,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第三條修建防空地下室,要貫徹“全面規劃、突出重點、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方針,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按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堅持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的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二章 範圍與標準
第四條凡在本市市區(包括黃島區)、嶗山縣縣城、膠州市市區內新建住宅、賓館、旅館、招待所、商店、飯店、影劇院、大專院校教學樓和辦公、科研、醫療用房等民用建築,必須按標準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五條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標準:
(一)新建十層以上或基礎開挖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層以下民用建築,要按一層滿堂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規劃確定綜合開發的居住區、小區,按一次下達的規劃設計任務地面新建總建築面積(含商品房面積)的百分之二統一規劃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業、事業、行政單位、部隊以及外資和中外合資新建九層以下、基礎開挖深度小於三米的民用建築項目,其總建築面積(包括規劃面積)達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條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一般按五級人防工程標準修建;需提高或降低防護標準時,須經市人防部門批准。
第七條對按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藉故不建或拖建。確無條件結合修建的,需經市城鄉建設部門和市人防部門審查同意,並由建設銀行根據工程造價扣取補建費,交市人防部門按規劃安排易地補建。不經批准、擅自開工的,要追究有關部門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規劃與計畫
第八條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要以青島市防空襲預案和青島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為依據,由人防部門和城鄉建設部門統一編制規劃,使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
第九條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的重點,是城市規劃確定綜合開發的居住區、小區和舊區成街成片改造地段。此類地區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要兼顧平戰兩種功能,形成各區相對獨立配套的工程體系。
第十條凡應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項目設計任務書和計畫投資,均應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設部分,按計畫管理許可權一併報批,並同時抄送市人防部門。
第十一條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和概(預)算之內,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所需材料,按現行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所有制、不同隸屬關係、不同投資渠道,分別由部門、地方和企事業單位安排。
第十二條在民用建築設計任務書中,防空地下室部分應包含的內容:
(一)工程規模和投資、材料估算;
(二)防護等級和戰時效益預測;
(三)平時用途和效益預測。
第十三條防空地下室建成後,屬國家防空設施。全部由單位投資修建的,平時由投資單位管理和使用;人防部門組織合建或給予補助的,平時委託區人防部門工程管理單位管理和安排使用;市人防部門統一安排補建的,以及公共設施結合修建的,平時由市人防部門工程管理單位管理和安排使用。
城鄉建設部門對防空地下室建設數字的統計,按國家統計局統一制定表式統計,人防部門按國家人防委的統一規定,作為防空設施統計。
第四章 設計與設計管理
第十四條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市人防設計科研室或其他持證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有專業人員負責防空地下室設計的技術工作。對因故需易地補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要驗明市城鄉建設部門和市人防部門的批准手續後,方能進行設計。對防空地下室的設計,要以《人民防空戰術技術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為依據,並對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防空地下室的設計,應採用先進技術、設備、工藝,降低造價,提高設計水平。對重複使用現成圖紙要嚴格把關,一定要符合工程建設條件。
第十七條防空地下室設計,應達到平戰結合的目的,既要符合戰時防空的要求,又要充分考慮平時用途。在評選優秀設計時,凡防空地下室部分設計不符合平戰結合要求的,地面工程不能評為優秀設計。
第五章 施工與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須由持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施工執照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檔案要求執行,遵守操作規程和技術規定,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變更設計。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要加強防空地下室的施工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因施工造成質量不合格的,要無償地進行返修;造成質量事故的,應承擔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防空地下室竣工時,具備下列條件方能驗收:
(一)關鍵部位、隱蔽工程施工記錄齊全,施工質量達到要求,結構無隱患,無滲漏水;
(二)口部防護門、密閉門和“三防”設備符合要求,安裝齊全,運轉正常;
(三)工程回填按設計要求復土完畢。
第二十一條有修建防空地下室任務的工程竣工驗收時,其防空地下室部分沒有竣工或質量不合格的,整個工程暫緩驗收,並限期由施工單位補救完善。補救仍達不到防護標準的,由施工單位按工程造價賠償補建費,交人防部門安排易地補建。
第二十二條工程質量評定時,凡防空地下室達不到優良標準的,整個工程項目不得評為優良工程。
第二十三條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檔案,報市人防部門備案。
第六章 領導與部門職責
第二十四條防空地下室建設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戰備任務,要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計畫、有步驟地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合作,分工負責。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市政府主管人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對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負主要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防空地下室的方針、政策、法令;
(二)擬制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
(三)審核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圖紙;
(四)對防空地下室建設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
(五)對需要免建、增建、易地補建防空地下室的,進行統一調劑安排;
(六)管好用好防空地下室的補建費;
(七)參與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築工程的竣工驗收;
(八)做好防空地下室建成後的使用和維護管理指導以及戰時使用的規劃。
第二十六條市城鄉建設部門的職責:
(一)審定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
(二)簽發施工執照時,對應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與市人防部門聯合辦公共同審核;
(三)對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四)參與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驗收;
(五)協助市人防部門開發和推廣防空地下室建設的先進技術、設備和工藝,總結經驗,交流科技信息;
(六)參與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計畫部門的職責:
(一)將防空地下室建設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屬市投資項目,應在計畫中安排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資金;
(二)對建設單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投資計畫進行監督;
(三)參與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建設銀行的職責:
(一)監督防空地下室建設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二)對未按本辦法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根據市城鄉建設部門和市人防部門的決定,代扣補建費;
(三)參與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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