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城鎮建設規劃區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試行)

《餘慶縣城鎮建設規劃區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試行)》是2009年12月10日餘慶縣作出的關於城鎮建設規劃區管理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城鎮建設規劃區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試行)
  • 發文單位:餘慶縣
  • 發文時間:2009年12月10日
  • 實行時間:20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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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慶縣城鎮建設規劃區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試行)
2009年12月10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和《省委 省政府 省軍區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見》(黔黨發〔2002〕1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和鄉鎮規劃區內(含各類工礦區、工業園區、創業園區)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第三條 人民防空建設是國防建設的組成部分。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鎮建設相結合,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縣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修建防空地下室項目工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縣發改、財政、物價、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消防)、房管等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築的同時,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第六條 建設單位新建民用建築應當將防空地下室的修建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堅持按標準與地面建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但確因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向人防部門申請易地建設,經批准易地建設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持財政部門收費票據和人防部門審批手續,到規劃、建設、消防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⑴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人防部門對防空地下室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進行核實。
⑵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前,應將擬建工程的規劃平面圖和防空地下室的規模、平時用途、使用要求等報人防部門,由人防部門按有關規定要求確定防護等級和戰時用途,作為初步設計依據。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確定的建設規模、防護等級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範進行設計,保證設計質量。
⑶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設計應達到本辦法附屬檔案一第一部分的規定。初步設計完成後,應及時報送人防部門審批,人防部門應在受理初步設計檔案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⑷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圖設計應按照人防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審查意見進行。其設計深度應達到本辦法附屬檔案一第二部分的規定。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報送人防部門審批。工程在施工中如需變更設計,必須報請人防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
⑸人防部門依法對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設計要求、施工規範和防護要求的,人防部門應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經人防部門復驗認可,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⑹防空地下室的隱蔽工程驗收、結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須按本辦法附屬檔案二執行,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 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外商以及個人投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維護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但必須納入全縣防空體系,平時使用防空地下室,應到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戰時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使用。
第八條 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⑴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含樁基)埋置深度超過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按不少於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⑵新建除第⑴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⑶開發區、工業園區、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⑴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⑷新建除第⑴款規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⑸城鎮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質、地形等客觀條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報經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由人防部門現場勘驗核實後,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必須按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和規定標準向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易地修建。
第十條 建設單位新建民用建築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須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手續。未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的,發改部門不得辦理投資計畫,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按照《貴州省物價局、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黔價費〔2003〕281號)規定執行。
⑴民用建築人民防空易地建設費。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800元;6B級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720元;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新建幼稚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臨時民用建築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⑵人防工程拆除補償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式報經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或個人按照拆除人防工程的等級和面積限期補建。確實無法補建的,應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補償費。補償費標準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800元;6B級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720元。
⑶加大財政對人防建設的投入力度。落實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經費保障的規定,按不低於上年地方財政收入1‰的比例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等藉口,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違反國家規定減免易地建設費。
⑸人民防空易地建設費、補償費和財政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並主動接受財政、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防空地下室的專用防護設備,包括防護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和各種自動排氣活門等均應採用經國家人防辦公室審定的具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定點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自行加工或其他替代產品,否則為不合格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按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設計標準建設防空地下室,經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後採取補救措施或返工,質量仍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按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四條 除國家和省、市的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
第十五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批准的設計圖紙和《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RFJ01—2002)要求施工並接受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把有關檔案、資料、竣工圖報送人防部門存檔。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損壞工程內部人民防空設施、設備原有的性能和結構,不得降低其防護效能。
第十八條 新建民用建築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或繳納,並可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和施工單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在防空地下室安全使用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進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專用通道設定障礙;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石、挖砂、爆破、打樁、取土、伐木等危及防空地下室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和《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個人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以及拒絕、阻礙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人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
《餘慶縣防空地下室設計檔案編制和送審要求》
第一部分 初步設計
一、建築專業
(一)設計說明:
1、設計依據。
2、防空地下室層數、建築面積;平時、戰時用途;建設場地現狀、規劃情況;周圍原有人防工程及關係。
3、工程防護等級;埋置深度;防護單元劃分及聯繫;每個防護單元面積;戰時出入口數量及型號。
4、平戰功能轉換建築設計。
(二)設計圖紙:
1、平面圖示明防空地下室平時戰時出入口的位置;防護單元、防爆單元的劃分;各種防護密閉門、防護設備的位置、型號、開啟方向;各種孔、口位置尺寸;臨戰時加固封堵的位置和方法;平時使用功能的平面區分。可分別繪製平時平面圖和戰時平面圖,必要時應加繪口部放大圖。
2、豎向剖面圖中標明防空地下室埋深、防護層厚度及與上部結構關係。各出入口及其它複雜部位需繪製剖面圖。
二、結構專業
(一)設計說明:
1、設計依據。
2、主要設計參數選擇,主要荷載取值與組合。
3、主要結構型式。
4、平戰功能轉換和封堵加固措施。
(二)設計圖紙:
1、結構平面圖示出牆、柱、口部結構和構件的主要尺寸。標示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後澆帶的設定位置。
2、頂、底板結構平面布置圖,標示標高和主要尺寸。
3、口部和複雜部位的結構剖面圖。
4、結構平、剖面上要標明各種門洞、孔洞位置、標高和尺寸。
5、圖繪平戰功能轉換封堵加固做法。
三、暖通專業
(一)設計說明:
1、設計依據。
2、通風方式及主要參數選擇。
3、戰時通風設計標準與主要設計措施。
4、平時防火通風措施。
5、平戰功能轉換措施。
(二)設計圖紙:
1、平時、戰時通風、排煙、空調平面圖,標示設備位置,主要管徑尺寸。進排風口防護設計。
2、戰時通風系統圖。
3、平時防火設計。
4、平戰轉換措施。
四、給排水專業
(一)設計說明:
1、設計依據。
2、給水源選點,平時戰時和消防用水的標準、用水量,給水方式,水庫設定。
3、工程周圍市政排水系統,工程給、雨、廢水排放方式。
4、給排水防護設計和平戰功能轉換措施。
(二)設計圖紙:
1、工程平時、戰時給排水平面圖、系統圖,包括戰時水庫設定,註明管徑尺寸、標高。
2、給排水防護設計,包括密閉閥門,進出外牆、頂、單元牆和其它防護措施。
五、電氣專業
(一)設計說明:
1、設計依據。
2、電源和平時戰時電力負荷。
3、供電系統概述,備用電源設計,人防弱電設計。
4、平戰功能轉換和防護設計。
(二)設計圖紙:
1、工程平時、戰時電力和照明系統圖,標明主要設備及導線編號、容量、型號規格和用戶名稱。
2、備用電源系統圖,人防弱電系統圖。
3、電氣平戰功能轉換和防護設計。
第二部分 施工圖設計檔案
一、施工圖設計應根據會審通過的初步設計檔案和會審意見,嚴格按照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進行,其內容應包括初步設計檔案的全部內容,並按常規施工圖設計要求進行具體的深化明確。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的深度應達到下列要求
1、能據以進行施工和使用維護管理。
2、能據以編制施工圖預算。
3、能據以安排材料、設備的採購和製作。
4、能據以實施平戰功能轉換。
三、施工圖設計檔案的送審應包括各專業設計計算書,計算步驟要清楚,各類取值要有依據,採用的設計圖表和計算公式應標明出處。採用電算時,應說明設計程式名稱和原始數據。
附屬檔案二:
《餘慶縣防空地下室工程驗收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隱蔽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按設計和規範要求受檢隱蔽工程施工完畢。
2、施工單位自檢合格以上。
3、施工資料齊備。
二、防空地下室結構中間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按設計要求結構施工全部完工。
2、施工單位自檢合格以上。
3、各類施工資料齊備。
4、存在的工程質量問題及處理報告。
5、結構外表不得進行復土和粉刷裝修施工。
三、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按設計要求工程全部完工,設備安裝齊全,檢測試運轉合格。
2、各類設備、管線均能開啟、運行、工作。
3、施工單位自檢合格以上。
4、各類施工資料齊備。
四、防空地下室的結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組織進行,人防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參加驗收。
五、結構中間驗收和竣工的組織單位應在驗收前(不少於十天)向人防部門和工程質檢部門提供齊全的施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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