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防辦、各有關單位:
為增強我市整體防護功能,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人民防空工程規劃規範(GB50808—201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599)、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人防工程防化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定》(湘防辦發﹝2013﹞2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檔案規定,結合我市人防工程建設現狀及戰備需求,經請示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範圍及易地建設的有關規定
(一)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築(含改建、擴建和危房翻新),除工業生產廠房外,均須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據國家統計局《三次產業劃分規定》(國統字〔2003〕14號),工業生產廠房是指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等門類的生產廠房和與其產品生產有直接關係的用房,包括生產車間,給排水、供電、供暖、動力等設備用房,生產監控、產品檢驗等用房。而食堂、宿舍、產品研發、辦公會議用房等屬於非工業生產用房;辦公用房、實驗用房、廠房附屬更衣淋浴用房、廠房附屬倉庫不屬於工業生產廠房,應當依法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設義務。商品保鮮、汽車維修、工程機械銷售維修不屬於工業,其用房不屬於工業生產廠房,應當依法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設義務。(二)株洲市為國家二類人防重點城市,防空地下室必須按照甲類防空地下室要求修建。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人防辦、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的相關法規、檔案規定執行。
(三)根據《湖南省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規劃編制辦法》計算,我市人防物資庫建成量比例過大,因此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含各縣<市>及雲龍示範區)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要以建設人員掩蔽工程、專業隊工程為主,合理配置人防物資庫。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其餘應建面積依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由建設單位按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進行易地建設。
(四)公租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農民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項目、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等民用建築應當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設規定的,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減免易地建設費。
二、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確定(見具體檔案)
三、防空地下室建設的戰時功能及防護等級(見具體檔案)
四、防空地下室面積的計算標準(見具體檔案)
五、防空地下室平戰轉換的要求
嚴格控制“結建”式防空地下室防護功能平戰轉換量,經市人防主管部門批准,確需進行平戰轉換的,防護功能平戰轉換設計必須在工程設計階段同步完成,施工按預留、預埋和戰時平戰轉換進行。平戰轉換方案由設計單位編制,並在該人防工程竣工專項驗收備案前與竣工資料同步備案。
以下防空地下室的結構、設施必須與防空地下室工程主體同步設計、施工及驗收,不得實施平戰轉換:
(一)建築結構部分
1、工程內所有的鋼筋砼牆體、構件;
2、防化值班室;
3、戰時風機房;
4、人防門(包括門扇及門扇支撐止位裝置)、封堵框;
5、各種穿牆管等預埋件;
6、各防護單元主要出入口的防倒塌棚架。
(二)通風部分
1、設定在染毒區的2mm~3mm厚鋼板進、排風管及相關聯的設備、設施,包括戰時風機、過濾吸收器、粗過濾器、密閉閥門、插板閥、換氣堵頭、風量調節閥、超壓排氣活門、自動排氣活門、超壓測壓管及超壓測壓裝置,壓差測量管、放射性監測取樣管、尾氣測取樣管、口部通道氣密測量管、增壓管等核化報警、監測、控制設備;
2、過濾吸收器應採用國家人防辦規定的RFP型系列人防專用過濾吸收器,在工程竣工前安裝到位,兩頭不得拆封。
(三)給排水部分
1、洗消設備裝置的預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設備用的預埋件及給排水管道;
2、戰時使用平時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壓設備的預留孔洞(含防護密閉套管)和預埋給排水管道接口(應設明顯標誌);
3、戰時使用平時不使用的油箱(池)及增壓設備的預留孔洞(含防護密閉套管)和預埋供油管道接口(應設明顯標誌)。
(四)電氣部分
1、除戰時發電機組以外的其它附屬設備、吊鉤及預埋管件、發電機組出線至戰時電源總箱的線纜;
2、為戰時一、二級負荷供電專設的EPS、UPS自備電源設備應留有接線和安裝位置;
3、電纜、電線、弱電線路和備用預埋管穿過臨空牆、防護密閉牆、密閉隔牆時,應採取密閉處理措施並戰時密閉;
4、音響信號設備(防爆呼按鈕)及通風方式的信號管線和設備;
5、戰時電動防護設備、配套管線(控制設備應全部聯動)。
六、明確防空地下室審查的要求
“結建”式防空地下室應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GB50038-2005)設計要求,為提高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設質量,重點明確以下審查標準和要求:
(一)凡一次規劃建設的居住區、居住小區或組團,防空地下室應建設在其中心區,服務半徑不得超過200m,如果確因地形、地質等原因需要調整時,必須經核審確認後方可設計。建設在危險源100m以內的項目不得修建防空地下室,實行易地建設。
(二)防空地下室須為全埋式(即其頂板底面不高出室外地面)。
(三)填充式空心無樑樓蓋原則上不準在人防工程中使用,嚴禁使用作為有覆土層的防空地下室頂板。
(四)防空地下室各個防護單元戰時主要出入口應設在室外出入口,其出地面段(即無防護頂蓋段)不允許覆蓋,其出地面段設定在地面建築倒塌範圍以內的,應設計防倒塌棚架。
(五)專供平時使用的配電房(間、室等)不得設定在防空地下室防護區內。
(六)大於150mm的管道原則不得穿過人防的密閉結構,平時供地面建築使用的消防設備間(水泵房等)、儲水池、採暖通風設備(冷水機組)間,污水管道不能穿入防空地下室區域。
(七)防空地下室臨空牆上開設的專供平時使用的出入口、連線口及防空地下室內平時使用的進風口、排風口和排煙口等均應採用門式封堵設計。平時使用的風管等大口徑管道穿越人防圍護結構時應採用防護密閉封堵板設計。
(八)防毒通道、密閉通道應採用固定門檻人防門設計,防毒通道、密閉通道內不得開設與人防無關的門洞。
(九)防護單元主、次出入口的防毒通道和密閉通道內須設定洗消排水設施。
(十)收集上一層地面廢水的排水管道需引入防空地下室時,應採用防爆地漏設計,管道採用鍍鋅鋼管,並按要求安裝防護閥門。
(十一)每個防護單元應設立人防設備專用儲存室,用於存放封堵板、封堵構件,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提供人防區綜合管線防護密閉短(套)管預埋布置圖,標明預留孔的位置、孔徑和標高。
(十三)防空地下室設計時應選用《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選用圖集》(RFJ01-2008)規定的防護設備及型號。
七、本通知從2016年12月1日開始實行,原有檔案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株洲市人民防空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