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的管理,提高城市總體防護功能,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in Anhui
  • 目的: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
  • 目的:提高城市總體防護功能
  • 類型:規定
  • 發布年份:2003
施行信息,修訂的管理規定,解讀,

施行信息

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5年5月14日發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1994年11月21日發布的《安徽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修訂的管理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號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國英
2018年12月29日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的管理,提高城市總體防護功能,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與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偽裝房等附屬設施。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第三條 人防工程建設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平戰結合、融合發展的原則,發揮戰時防空、平時服務、應急支援的作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任期目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人防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縣規劃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暨人防工程綜合利用規劃(以下簡稱地下空間人防綜合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在地下空間人防綜合規劃確定的地下空間開發控制區域內,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將有關人防工程控制性內容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據規劃需要建設人防工程的項目,規劃主管部門在提出的規劃條件中應當包含人防工程建設要求。
第八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依據規劃兼顧人民防空需要,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建設標準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防護事項的審查、管理和監督檢查,參與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驗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新建民用建築計畫和項目報建聯審,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設計審查,出具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
防空地下室防護設計檔案審查納入民用建築施工圖設計檔案聯合審查。
第十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防空專業隊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負責組織建設。
結合城市民用建築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和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的建設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疏散幹道工程的建設費用,由財政預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籌集經費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籌措。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地下空間人防綜合規劃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易地建設,經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採用樁基且樁基承台頂面埋置深度小於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淨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三)因建設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計收。其收費標準由省發展改革、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設防城市防空地下室平均造價(不含土地成本)核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必須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並專項用於易地建設人防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平調、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繳、使用和監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人民防空和發展改革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易地建設的人防工程可以單獨建設,也可以結合地下商業設施、地下交通設施和其他地下工程配套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設年度計畫,按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盡的人民防空義務。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批准城市規劃區內民用建築項目(含各類開發區及其他重要經濟目標區的民用建築項目)免建防空地下室、減少應建面積、降低防護標準,不得擅自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八條 單獨建設的人防工程項目審批,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建設屬於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性事業建設,享受國家和省給予的有關優惠。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規定免交有關規費。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督,可以委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並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應當依據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設計規範,由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和人員承擔。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實行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按照類別確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
(一)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二)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防空專業隊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負責;
(三)商業開發性民用建築和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後,在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人負責,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具體實施;
(四)易地建設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工程,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人負責。
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由該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委託專業機構維護保養。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由下列渠道保障:
(一)人民防空指揮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疏散幹道工程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維護管理的易地建設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從納入人民防空部門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中安排。
(二)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由防空專業隊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
(三)商業開發性民用建築和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經費,從防空地下室平時利用收益等費用中列支。
(四)其他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人籌措。
第二十五條 維護保養人防工程應當達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工程結構以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二)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現象,出入口道路暢通;
(三)人防工程專用設備和防汛設施完好並正常運行;
(四)國家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制度,實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責任制,建立工程技術檔案和維護保養記錄,按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範落實保養措施,使人防工程處於良好狀態。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及維護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棄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無人管理、失修、損壞。
第二十七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被兼併、破產、終止前,應當向新的維護管理單位移交人防工程檔案資料,辦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續,並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鼓勵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不需要保密的人防工程平時可按規定用作商場、車庫、倉庫、文化娛樂場所、旅社等營業場所,但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戰時,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為:
(一)在人防工程內部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二)在人防工程防護範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業;
(三)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排泄廢氣、廢水和傾倒廢棄物;
(四)占用、堵塞、毀壞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按照程式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建,補建的工程面積和等級不得低於原工程。因條件限制不能補建的,按照需要補建的工程面積和等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
第三十一條 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維護管理單位可以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拆除,進行報廢處理:
(一)危及地面建築、交通安全或者無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滲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於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其維護管理單位處理。處理時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確保全全,不留隱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對人防工程進行維護保養,未達到技術要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減少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批准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
(三)未按規劃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但未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
(五)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經費的;
(六)隱瞞人防工程安全隱患的;
(七)對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行為不查處、不追究的;
(八)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8年12月29日,李國英省長簽署第286號省政府令,公布修訂後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規定》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為什麼要修訂《規定》?
2003年,省政府頒布《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省政府155號令),對推動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發展,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部分條款滯後於現實需要,難以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尤其是人防工程缺乏規劃管控、建設標準不統一、維護管理責任難以落實等問題較為突出,制約了人防工程建設健康持續發展,需要修訂完善。
二、修訂《規定》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此次修訂為全面修訂,一是將國家和我省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貫徹落實到修訂工作中。二是近年來,我省加快轉換人民防空發展方式,統籌推進人民防空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較好履行了“戰時防空、平時服務、應急支援”的使命任務,全省人民防空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部分核心要素建設指標水平居全國前列,整體工作全國居中靠前、中部省份領先。將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和做法加以總結、提煉,上升為地方立法。三是參考借鑑省外立法經驗。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規定》共35條。第1至5條為總則部分,規定了人防工程概念、建設原則和部門管理職責;第6至19條為規劃建設部分,對人防工程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人防工程的組織建設和經費保障,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同步和易地建設的情形作出規定;第20至22條為質量管理部分,對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督,竣工交付等進行規範;第23至31條為維護管理部分,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經費保障、維護保養等作出規定;第32至34條為法律責任部分;第35條為附則。
四、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是什麼?
《規定》要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地下空間人防綜合規劃修建防空地下室。2017年1月,省政府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依法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見》,對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作了具體規定。
五、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是什麼?
(一)採用樁基且樁基承台頂面埋置深度小於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淨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三)因建設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有哪些?
(一)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二)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防空專業隊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負責;
(三)商業開發性民用建築和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後,在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人負責,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具體實施;
(四)易地建設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工程,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人負責。
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由該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委託專業機構維護保養。
七、《規定》的政策亮點有哪些?
一是充分體現放管服改革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推動政府職能向減審批、強監管、優服務轉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進行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努力構建科學、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本次立法修訂,致力於推進人民防空建設管理方式轉變,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精簡審批環節,激發市場活力,加快構建政府、社會、市場聯合治理體系。在報建審批環節,不再將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作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在竣工驗收環節,實行多部門聯合驗收,不再實行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二是科學規劃人防工程規劃建設。我省《關於依法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見》要求市、縣人民政府編制地下空間暨人防工程綜合利用規劃(以下簡稱地下空間人防綜合規劃)。本次修訂,規定規劃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地下空間人防綜合規劃,將有關人防工程控制性內容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中包含人防工程建設要求。通過人防工程與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融合,建立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配套、結構更加均衡的城市人防工程防護體系,促進人民防空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三是進一步強化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實際工作中,存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主體不清,責任不明,維護管理責任難以落實等問題,“重建設、輕維護”的現象較為突出。本次修訂,將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和經費保障單獨規定,對維護保養人防工程按照國家技術規範作出要求,增強了政策執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參照消防、電梯等特種設備管理,對人防工程專用設備設施實行專業化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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