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是2019年11月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是2019年11月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是2019年11月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規定簡介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平時開發利用,加強監督管理,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
《江蘇省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而制定的法規,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7月24日通過,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3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
《宿遷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定》是宿遷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行為,最佳化城市防護工程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
宿遷市住宅區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住宅區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行為,促進人民防空工程戰備、社會和經濟效益的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是2023年1月27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管理規定,4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內各類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捷運、隧道、綜合管廊等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防護...
第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儲藏物資,進行防空襲鬥爭的戰備設施,平時必須保持良好的狀態,保證戰時能充分發揮作用。現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和國家人防委、財政部《關於平時...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維護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
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開發使用,保證戰時能充分發揮作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人民防空條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各類人防...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的決定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側牆外緣5米以內埋設管線。確需埋設管線的,應當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審批手續。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有防護密閉要求的人防工程的外牆、隔牆、門框牆、臨空牆...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及與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的平時開發利用,規範開發利用管理,充分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選擇監理單位,也可通過考察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和監理業績擇優選擇監理單位。第五條本規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為保障...
第五條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人民防空專項規劃內容,專設人民防空設施章節,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提出控制要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制定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方案時,應當徵求同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對按照規定應當修建人民防空...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防空委員會的職責是:(一)貫徹和監督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二)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的建設與管理;(三)組織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計畫,...
第九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規範的人民防空工程標誌牌,註明竣工時間、面積、管理使用單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質、坐標和防護能力等有關數據應當保密。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工程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而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所以從防工程並不是...
第二十五條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中列支,其它人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第二十六條 凡為平時使用而進行的工程改造和裝修所經費,由使用...
五、依法征管人防建設經費,加大人防工程建設的投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江蘇省人防辦、財政廳、物價局2002年發布的《江蘇省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籌集管理規定》和江蘇省人防辦、財政廳、地方稅務局2002年發布的《關於地方稅務機關徵集人防建設經費...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定、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求及維護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
第十一條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國家對城市實行分類防護。城市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畫,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習。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屬行政管理職能,是指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授權的專門機構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全過程實施的監督行為。其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地方頒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由於缺少統一規劃,缺乏經驗,加上技術力量不足,這些工程一般幅員較小,質量較差,現統稱為早期工程。隨著時間的推移,人防工程建設逐步走上了正規化、科學化的軌道,我國已經建成了一大批質量高、幅員大、效益好的平戰兩用工程,人防工程...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1] ...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造價計價行為,維護人防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在編制和確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