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凡已完善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維修保養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空氣新鮮,飲水符合衛生要求;
(三)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風、水、電系統運行正常;
(四)金屬、木質部件無腐蝕損壞;
(五)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設施完好。
已完成主體部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體和內部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應達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應標準。
主體未完但已停緩建的工程,已被復好的,應保持工程主體被復結構不受損壞;未被復的,要採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損壞。
第十條 口部未處理和停緩建的坑、地道工程,必須在口部設定管理門或臨時封閉。單建掘開式、防空地下室等工程,其孔口都應設定管理門(柵)。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的孔口及其地面的一切設施,應有安全保護措施,防止雨水倒灌、倒塌、堵塞和毀壞,確保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部的各種設備、設施,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要建立維修保養制度,定期維修保養,對損壞和腐蝕變質的,要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檢查、報告制度。區(局)人防部門每半年對所管轄範圍內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情況普查一次;市人防部門每年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情況檢查一次。其檢查情況都要向上一級人防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凡已使用的工程,特別是會堂、影院、商場、會議室、教室、招待所、物資庫以及文娛活動場所等,要嚴格按照消防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設定防火、滅火、報警等消防設施。工事內電氣照明設備的安裝要符合技術要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常檢修,確保全全。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衛生管理制度。對已使用的工程,要分別情況,建立溫度、濕度、粉塵、細菌及其他空氣參數測試製度。工事內部要經常打掃,通風換氣,保持清潔衛生。平時不使用的工程,要定期打掃,通風換氣。長期封閉的工程,人員需進入時,應事先打開孔口進行足夠的通風換氣,經檢查內部空氣無害,方可進入,防止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為了平時使用,需要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必須報經人防部門批准,並按人防工程設計的圖紙在保證戰時使用不受影響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平時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要本著因地、因洞、因需制宜的原則,有計畫地安排使用,充分發揮效益,為社會生產、生活服務,做到以洞養洞,以用促管,用管結合。
第十八條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必須向人防部門申請,辦理批准手續。如停止使用或改作它用,亦需向人防部門辦理手續。人防部門和有人防工程單位,要把可以用的工事儘量使用起來。平時使用的工程,要有必要的安全、保健措施,具備一定的生活、生產條件,以保證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對使用不當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門應當督促使用單位限期改善。
第十九條 市、區人防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都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技術檔案。對已建工程的加固改造、維護管理、平時使用等有關圖紙、資料和記錄,都要整理歸檔。
第三章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經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下列辦法解決:
一、未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和各級人防指揮工程,維護管理經費從地方安排的人防工程經費中解決。
二、已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經費,由使用單位負責。向人防部門交納租金或維修保養費用的,其維修保養由人防部門負責。
三、各單位的人防工程應列入本單位的資產進行管理。
企業單位工程的大修理費用從大修理基金中開支;中、小修理費用和設備更新費用計入生產成本;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設備維修更新費用,凡平時使用有收入的,從收入中開支;沒有收入的,從本單位固定資產修繕中開支。
四、軍隊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經費,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因平時使用需要改造、完善人防工程,所需經費,全民企業在生產發展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中開支;集體所有制單位在更新改造資金或稅後積累中開支;行政事業單位在其行政事業費中解決。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人員的勞保用品和生活補助:
一、在人防工程內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按照在人防工程地下工作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執行。
二、工作中接觸有毒物品,可按有關規定享受保健津貼(食品)。
三、從事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人員,應根據工種和施工條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章 工程保護
第二十三條 保護人防工程,是每個單位、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各單位都要教育廣大幹部、職工、民眾保護人防工程及其各種附屬設施,發現有危害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時,要堅決加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公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垃圾和便溺。防止影響工程的使用和安全。
二、設有人防工程的山體一般不得設定採石場。如確需採石、取土時,須徵得市人防部門同意,可在距工事外側五十米以外不影響工程安全和使用的指定範圍內進行。嚴禁在工程的上方和周邊五十米範圍內採石、取土。
三、禁止在地道和單建掘開式、防空地下室等人防工程的安全範圍內取土。如確需取土時,須徵得市人防部門的同意。根據工程防護要求,應距工程外牆邊緣兩米以外按一比四放坡取土,取土區不得積水,並做好善後工作。
四、禁止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影響人防工程進出道路的範圍內,修建地面工程設施和埋設地下管道等。確需修建地面工程和埋設地下管道等設施時,須徵得市人防部門的同意,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禁止擅自在工事有防護密閉要求的外牆、隔牆、門框牆、臨空牆等處開孔。必須開設時,須報經人防部門批准,並由設計、施工部門提出處理措施,確保工程的防護密閉性能。
六、嚴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須拆除時,應當報經人防部門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拆除單位按規定予以補建。就近補建確有困難的,必須向人防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部門組織易地建設。
七、除專用庫房外,禁止在人防工程內部存放、攜帶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專用庫房的設定和安全措施,應按有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不得輕易報廢,確需報廢的,應當按照規定報人防部門批准。凡經批准報廢的工程,應按有關規定做好拆除、回填等善後工作,防止發生事故,單位工程由單位負責,公用工程由人防部門負責。各級人防部門對報廢工程的善後處理工作,負有督促、檢查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認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嚴禁向無關人員泄露工程的性質、坐標和防護能力的有關數據,不得遺失工程的機密圖紙、資料、檔案。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防指揮工程一律不得列為開放項目,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如因戰備工作需要,有關單位需參觀人防指揮工程時,各市要嚴加控制,對參觀單位、人員姓名、職務、參觀時間、項目等,必須進行登記。
第二十七條 凡經中央批准的開放城市,都可準備一些人防工事項目供外賓參觀,這些項目僅限於民眾掩蔽工事、醫院、車間、會堂、遊藝、商業點等已完善的平戰結合工程。對各級指揮所、重要物資庫、疏散幹道、通信樞紐和正在施工的項目以及堅守城市防衛作戰的設防工程,一律不準開放;涉及到全市的作戰構想、工程規劃、工事布局、數量、具體技術標準等,一律不準向外賓介紹;凡供外賓參觀的人防工程項目,禁止外賓拍照、攝影,並應事先通知外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一般由單位、區(局)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可報省、市給予表彰、獎勵。區(局)以上的人防部門召開表彰大會,其獎勵費用可在人防經費中開支,獎勵的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善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對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要酌情給予經濟賠償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防工程的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後拒不補建的;
(四)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第三十一條 故意損壞人防工程,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人防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對細則的解釋責成省人防辦公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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