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防局

江蘇省民防局

江蘇省民防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民防局,掛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民防局
  • 隸屬:江蘇省人民政府
  • 依據:蘇委〔2009〕252號
  • 性質:正局級單位
  • 黨組書記:戴躍強 
主要領導,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主要領導

局長、黨委書記:戴躍強
副局長:沈斌
副局長:彭萬清
副局長:楊建國
副局長:鞠鑫
巡視員:秦正寶
副巡視員:李洪忠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防護級別為5級以下(含5級)的人防工程拆除報廢審批權下放給省轄市民防主管部門。
(三)加強民防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中央軍委關於民防、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全省民防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全省年度民防工作計畫。負責制定全省民防宣傳、教育計畫並督促貫徹實施。
(三)擬訂省民防指揮系統轉入戰時體制方案。指導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計畫。組織進行民防、人民防空演習。保障省委、省政府、省軍區組織指揮全省民防、人民防空行動。
(四)依法籌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監督檢查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和制度執行情況。監督人防工程建設計畫、設計、質量、技術和造價管理。承擔已建人防工程的維護、使用安全管理責任。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管理。
(五)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六)負責人民防空整體平戰結合。負責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民防專業隊伍、民防志願者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民防通信、警報及信息化建設和管理。
(七)組織開展全省民防、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負責民防科技情報、項目和成果管理,指導民防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建設。
(八)負責省委、省政府民防指揮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省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承辦省政府、省軍區和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防局(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工作。
(二)應急指揮處
擬訂防空襲預案和相關民防應急預案,協助完善相關防災預案;指導和監督檢查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承擔民防、人民防空指揮檔案、圖表、資料的擬制和標繪工作;組織人民防空演練;指導民防專業隊伍和民防志願者隊伍建設;協助實施戰時人民防空行動和平時民防應急的組織指揮;承擔省人民防空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三)信息通信處
擬訂全省民防通信及信息化建設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民防指揮通信、警報通信網和民防指揮所信息系統、機動指揮通信系統建設計畫;擬訂全省民防通信及信息化建設技術標準和通信、信息設備選型;承擔戰時發放防空警報信號和保障指揮通信工作。
(四)工程管理處
組織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畫和人民防空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承擔大、中型人防工程項目的論證、申報和竣工驗收工作;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工作,承擔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監督人防工程平時安全使用管理;承擔人防工程質量、造價管理工作;承擔民防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五)計畫財務處
編制和管理全省民防、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計畫;依法籌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承擔全省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編制和決算報批工作;承擔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省轄市民防部門及省民防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六)法規與宣傳教育處
組織實施民防、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防、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和基層開展民防知識普及與技能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內設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省民防局(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47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3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處長(主任)15名,其中正處長(主任)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8名。

其他事項

省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省核應急辦公室承擔。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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