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蠶種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蠶種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2.11.2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蠶種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2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1月25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根據《江蘇省省級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號),現予發布《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蠶種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江蘇省蠶種管理辦法
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全省蠶種場、蠶種冷庫的建設,由省繭絲綢行業總會統一規劃。”
二、江蘇省個體和承包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九條第一、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款。
(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江蘇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範查處辦法
(一)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車輛所有人聘用外地駕駛員時,應當查驗受聘人的駕駛證、身份證件。”
(二)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四、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實際需要,配建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環境衛生設施交付使用前的各項環境衛生工作,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全民所有的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的護堤、護岸、護庫等水利工程的防護林木的年更新採伐限額,由省人民政府單列下達省河道主管機關。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以及用於防汛搶險的採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六、江蘇省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市場名稱必須規範,每個市場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經核准登記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享有專用權。”
(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加掛市場名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七、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監督檢驗所需樣品,由產品質量檢驗人員向受檢者隨機抽取。產品質量檢驗人員在抽樣時,應當出示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監督檢驗任務書;抽取樣品的方法和數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八、江蘇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辦法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質量認證人員必須具有國家註冊實習審核員以上資格;認證諮詢人員必須具有國家註冊實習審核員以上資格或者經質量協會註冊的質量認證諮詢人員資格。”
九、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一)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各級人防指揮工程一律不得列為開放項目,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如因戰備工作需要,有關單位需參觀人防指揮工程時,各市要嚴加控制,對參觀單位、人員姓名、職務、參觀的時間、項目等,必須進行登記。”
(二)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凡經中央批准的開放城市,都可準備一些人防工事項目供外賓參觀,這些項目僅限於民眾掩蔽工事、醫院、車間、會堂、遊藝、商業點等已完善的平戰結合工程。對各級指揮所、重要物資庫、疏散幹道、通信樞紐和正在施工的項目以及堅守城市防衛作戰的設防工程,一律不準開放;涉及到全市的作戰構想、工程規劃、工事布局、數量、具體技術標準等,一律不準向外賓介紹;凡供外賓參觀的人防工程項目,禁止外賓拍照、攝影,並應事先通知外賓。”
十、江蘇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
刪除第三條第四款。
涉及上述規章條文順序變動的,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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