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條例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蠶遺傳資源,規範蠶種生產和經營行為,保障蠶種質量安全,維護蠶種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蠶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條例
  • 施行日期: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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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全文

(2016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蠶遺傳資源保護與品種審定
第三章蠶種生產經營
第四章蠶種質量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蠶遺傳資源,規範蠶種生產和經營行為,保障蠶種質量安全,維護蠶種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蠶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蠶遺傳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和推廣,蠶種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商品小蠶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蠶業發展需要,加強對蠶種管理工作的領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排必要資金,支持蠶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良種繁育、蠶種檢驗檢疫、優良品種示範推廣與技術服務,加強蠶種生產基礎設施和基地建設,建立蠶種儲備機制,確保蠶種安全。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蠶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財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林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水產畜牧獸醫、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蠶種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蠶種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行銷、培訓等服務,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蠶遺傳資源保護與品種審定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蠶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內蠶遺傳資源狀況,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蠶遺傳資源的收集、整理、鑑定、保存和利用等工作,制定和公布自治區級蠶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並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蠶遺傳資源的進出口和境外交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蠶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蠶遺傳資源的鑑定、評估和蠶品種審定等工作。
新選育蠶品種在推廣套用前,應當通過自治區蠶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審定通過的蠶品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需要進行中間試驗的,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每季試養蠶種不得超過一千張。
未經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的蠶品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推廣。
第八條引進國家或者其他省級蠶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蠶品種,應當進行區域適應性試養;試養區域由試養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經自治區蠶品種審定委員會確認適宜飼養的,方可在同一適宜生態區域內推廣。
禁止生產、經營和推廣未經區域適應性試養或者區域適應性試養確認未通過的蠶品種。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不宜在本地區繼續推廣的蠶品種,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推廣建議,經自治區蠶品種審定委員會確認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終止推廣公告。
禁止生產、經營已公告終止推廣的蠶品種。
第三章蠶種生產經營
第十條蠶種生產實行原原種、原種、一代雜交種三級繁育和原原母種、原原種、原種、一代雜交種四級制種技術體系。
第十一條從事蠶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許可證生產、經營或者違反許可規定從事蠶種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租借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農戶自繁自用和每批次有十張以內剩餘蠶種出售的,不需要辦理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申請取得蠶種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蠶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基地、生產設施設備;
(二)有與蠶種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能夠控制蠶微粒子病的質量保證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原原母種、原原種、原種生產的,還應當具有獨立的生產環境、專用桑園以及品種選育、種性保持的技術力量。從事一代雜交種生產的,還應當具有年生產五萬張以上能力。
從事蠶種冷藏、浸酸生產的,還應當具備與冷藏能力相應的冷藏庫房、浸酸設備儀器、場地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取得蠶種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以及蠶種保藏和催青設施設備;
(二)有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售後服務能力;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蠶種生產(經營)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從事蠶種經營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蠶種經營許可證。
受理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發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及時告知申請人。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許可證的延續、變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蠶種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許可規定條件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蠶種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行業、自治區相關標準,加強蠶種質量控制。
銷售的蠶種應當經有法定資質的蠶種質量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蠶種紙或者蠶種盒應當附具檢疫合格證、質量合格證和標識。
蠶種標識應當註明品種名稱、生產單位、單位地址、許可證號、卵量、蠶種編號、產地、生產日期、出庫日期、執行標準等內容。
推廣經過適應性試養的自治區以外的蠶品種,應當註明適宜飼養區域。
第十七條蠶種生產經營者禁止銷售下列蠶種:
(一)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二)未附具檢疫合格證、質量合格證、標識或者標識缺項、塗改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檢疫合格證明的;
(四)冒充其他生產單位或者品種名稱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銷售的。
第十八條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自治區小蠶共育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生產,不得使用下列蠶種生產商品小蠶:
(一)禁止生產、經營和推廣的蠶品種的;
(二)本條例第十七條禁止銷售的;
(三)未取得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提供的。
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不得銷售前款規定蠶種生產的小蠶,不得銷售發生微粒子病或者發生嚴重病毒病、僵病等傳染性病害的小蠶。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小蠶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商品小蠶發生嚴重傳染性病害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確認,並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蠶種生產、經營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蠶種生產檔案應當載明品種名稱、親本來源、批次、蠶種編號、飼養地點、制種地點以及人員、生產日期、生產數量、檢驗檢疫結果、銷售去向、技術與質量檢驗負責人等內容。
蠶種經營檔案應當載明品種名稱、數量、來源、保藏時間和方式、運輸方式、質量狀況、責任人以及銷售去向等內容。
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應當載明品種名稱、蠶種來源、數量、收蟻日期、飼養記錄、銷售齡期、質量狀況、責任人以及銷售去向等內容。並保存蠶種紙或者蠶種盒等原始包裝標識。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蠶種生產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根據實際需要劃定蠶種生產區域保護範圍。
在蠶種生產區域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農藥生產企業,不得建設排放氟化物、硫化物以及其他危害蠶種生產的工業設施,不得使用對蠶有危害的生物農藥。
第二十二條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應當對不合格蠶種、病死蠶以及蠶沙等廢棄物進行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污染環境。
檢疫不合格的蠶種,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章蠶種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蠶種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定蠶種質量監督檢查計畫,依法對生產、經營的蠶種質量進行監督抽查,並將抽查結果予以通報或者公告。
監督抽查需要對蠶種質量進行檢驗檢疫的,所需檢驗檢疫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
第二十四條蠶種實行微粒子病檢疫制度。蠶種檢驗檢疫應當執行國家、行業、自治區蠶種質量標準和檢驗檢疫技術規程,並由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疫機構承擔。
蠶種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檢驗檢疫樣本應當符合抽樣標準和技術要求,確保樣本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生產經營者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的,撤銷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蠶種生產、經營發生嚴重質量事故的;
(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發生嚴重質量事故的;
(三)蠶種生產檢疫合格率不達標的。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司法行政、物價等有關部門建立蠶種和商品小蠶質量糾紛調解機制,協商解決質量糾紛。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調解的,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嚴重影響蠶種供應的,蠶種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微粒子病等蠶病蟲害爆發;
(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
(三)生產基地受到較大面積污染或者農藥中毒;
(四)其他可能嚴重影響蠶種供應的情形。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疫情和災情報告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指導和幫助蠶種生產經營者處置疫情和災情,避免或者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並報告上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必須使用低於國家、行業、自治區標準的蠶種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生產經營者應當向使用者說明情況並加強技術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蠶種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蠶種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和推廣未經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的蠶品種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和推廣未經區域適應性試養或者區域適應性試養確認未通過的蠶品種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已公告終止推廣的蠶品種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蠶種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檢驗檢疫樣本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無許可證生產、經營或者違反許可規定從事蠶種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轉讓、租借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銷售的蠶種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蠶種生產經營者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蠶種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檢疫合格證明的,或者冒充其他生產單位或者品種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沒收蠶種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蠶種生產經營者銷售的蠶種未附具檢疫合格證、質量合格證、標識或者標識缺項、塗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使用禁止生產、經營和推廣的蠶品種的蠶種的,或者使用本條例第十七條禁止銷售的蠶種的,或者使用未取得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提供的蠶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商品小蠶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對不合格蠶種、病死蠶以及蠶沙等廢棄物未進行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所稱蠶種是指桑蠶種,包括原原母種、原原種、原種和一代雜交種。
本條例所稱原原母種,是指供生產原原種和品種循環繼代的蠶種;原原種是指供生產原種用的蠶種;原種是指供生產一代雜交種用的蠶種;一代雜交種是指用原蠶按規定組合雜交繁育的蠶種。
本條例所稱蠶種生產包括蠶種繁育、冷藏和浸酸。
本條例所稱商品小蠶,是指小蠶生產經營者將一代雜交種孵化出的蟻蠶飼養到一定齡期後,出售給養殖戶飼養的小蠶。
第三十八條蓖麻蠶、木薯蠶、柞蠶等蠶種的資源保護利用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與依據

2000年以來,我區抓住“東桑西移”機遇,承接產業轉移,大力發展桑蠶產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桑蠶產業已成為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特色優勢產業,蠶繭產量連續10年全國第一,約占全國二分之一、世界四分之一,形成了“世界蠶業看中國,中國蠶業看廣西”的發展新格局。2014年,全區桑園面積約285萬畝,蠶種飼養量705萬張,蠶繭產量34萬噸,桑蠶產業實現工農業產值300多億元,種桑養蠶遍及全區50多個縣(市、區)、600多個鄉(鎮)、5000多個村屯、近80萬農戶,種桑養蠶收入150多億元,戶均收入近2萬元,為促進我區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縣域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種子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種業是國家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產業。蠶種是一種特殊的農業種子,具有用途單一不可替代、季節性強、保存時間短、生態區域性強可選擇性獨特、技術要求高生產風險大、市場調劑比較困難等特性。目前我區已具備年蠶種生產能力600多萬張。我區地處亞熱帶,對蠶品種的適應性要求比較特殊,不適應的蠶種易發高發疫病,保障蠶種安全生產、足量供應顯得尤為重要。只有通過法律形式確定和規範蠶種管理,才能保障蠶種產量質量,促進桑蠶產業健康穩定發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2007年6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實施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辦法》,這部規章及配套的規範性檔案為我區蠶種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但隨著我區桑蠶產業快速發展和蠶種生產經營方式的變化,管理辦法已不適應我區蠶種管理的需要。一是我區出現新的商品小蠶生產經營養蠶模式,對商品小蠶的用種、技術標準、疫病防控等方面需要加以規範。二是引進和銷售自治區以外蠶種的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監管工作需要加強。三是近年蠶種和商品小蠶的質量糾紛、事故呈上升趨勢,其處置、監督主體等需要明確。四是假冒偽劣蠶種坑農案件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對其打擊需要更有力的法律措施。因此,根據我區蠶種管理實際,將《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辦法》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條例草案起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參考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浙江省蠶種管理條例》;借鑑了江蘇、四川、重慶等省(直轄市)地方立法的經驗和做法。

二、起草的主要過程

(一)成立條例草案起草小組。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2014年立法計畫工作安排,條例草案由自治區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組織起草。為切實做好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常委會的領導下,2014年1月,自治區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與農業廳等有關部門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負責組織條例草案的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研究和協調起草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二)認真開展立法調研。起草小組先後3次赴河池、來賓、百色等我區桑蠶主產區開展調研,深入蠶種管理機構、蠶種生產經營單位、桑蠶養殖戶、桑園、蠶繭收購點、繭絲綢生產企業了解情況、收集意見建議。還到江蘇、浙江等省學習考察蠶種管理等有關工作,向四川、重慶等省(直轄市)收集蠶種管理立法資料,積極借鑑外省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反覆對條例草案進行研究。
(三)廣泛聽取意見建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多次召開論證會、修改工作會議以及通過發函方式,廣泛聽取各市人大及政府、區直有關部門、各蠶種管理機構、蠶種生產經營單位、專家學者、人大代表、基層幹部民眾、桑蠶養殖戶等的意見建議;到西南大學向中國工程院院士、國際著名蠶桑學專家向仲懷,國家蠶桑產業技術首席科學家魯成教授徵詢意見;還專程就條例草案中的行政許可設定等問題,赴京向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業部匯報,聽取意見建議。
(四)形成條例草案正式文本。在認真聽取和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小組召開了30多次會議進行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20多次較大的修改、補充和完善,農業與農村委員會3次召開全體會議研究,形成了條例草案的正式文本。2015年1月29日自治區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審議,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條例草案分六章,共三十六條。

三、幾個主要問題說明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有關規定確定。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蠶種的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適用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同時,參照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的規定。
商品小蠶不是蠶種,條例草案把商品小蠶生產經營納入適用範圍,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既符合上位法的規定,也符合我區桑蠶產業發展的現實需要。
(二)關於蠶新品種審定和引進品種規範。
蠶品種有其特定的生物學特性、經濟性狀、適應區域和氣候條件,它的優劣直接影響蠶繭的產量和質量,也直接影響農民的經濟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對新品種審定和引進品種有明確的具體要求。因此,條例草案第七條、第八條對新選育品種應當經自治區蠶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並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引進品種應當進行適應性試養等內容加以明確和規範。
(三)關於蠶種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對蠶種生產經營適用、行政許可和授權作了規定。依據這些規定,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對蠶種生產經營許可制度作了具體規定。目前廣西有30家蠶種生產單位、73家經營單位已經分別取得蠶種生產許可證、蠶種經營許可證,繼續實行蠶種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有利於保障蠶種安全生產和足量供應。因此,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對蠶種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條件、許可證核發和管理等作了規定。
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蠶種生產經營的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既從事蠶種生產又從事蠶種經營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是考慮蠶種特別是原原母種、原原種、原種生產要求較高,蠶種安全事關重大,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目前尚未具備相關條件和力量,下放審批將不利於質量監督和疫情監控,也考慮到便民,在同一機關辦理蠶種生產許可事項的同時辦理蠶種經營許可事項。而對具備下放條件的、單純從事蠶種經營的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從便民出發,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將現執行的蠶種生產許可證和蠶種經營許可證合併為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這樣既方便又省事。
(四)關於商品小蠶生產經營管理。
桑蠶經過“四眠五齡”20多天吐絲結繭。商品小蠶是將蠶種孵化出蟻蠶飼養到一定齡期後出售給養殖戶飼養的小蠶,這種獨特的養殖模式已成為我區主要的養蠶方式之一。目前,我區有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戶2300多家,商品小蠶飼養量占全區桑蠶飼養量的70%以上。商品小蠶用種直接關係到小蠶的質量,關係到蠶農養蠶成敗。近年來,因商品小蠶質量引起的事故、糾紛呈上升趨勢,如果管理不善,會頻繁出現嚴重的失收事故,既不利於產業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蠶區的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對商品小蠶生產經營加以規範和管理,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對商品小蠶生產經營中用種要求和技術要求作了規定。
(五)關於蠶種的檢驗檢疫。
微粒子病是一種通過蠶的胚胎傳染,個體間相互傳染率極高的毀滅性疫病,如果不加以防範和控制,將會影響整個產業的健康發展。因此,蠶種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嚴格控制蠶種質量,規範檢驗檢疫程式和質量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同時,參照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蠶種檢疫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蠶種檢驗機構承擔,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對蠶種質量監管、檢驗檢疫制度、程式和技術要求作了規範。
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同時,借鑑浙江、四川、重慶等省(直轄市)的做法,條例草案規定由財政承擔蠶種的檢驗檢疫費用。
(六)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第五章分別對未經審定、終止推廣、送檢樣本弄虛作假、違反行政許可、銷售不合格蠶種、商品小蠶責任、檔案責任、相關國家工作人員責任等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參考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浙江省蠶種管理條例》,並結合我區商品小蠶生產經營管理實際情況制定。

四、未採納的主要意見

條例草案在起草修改過程中,各方面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已採納其中絕大部分意見。未能採納的主要意見有:
(一)關於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設定行政許可的問題。一些單位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和我區商品小蠶出現的新情況,有必要設定行政許可進行管理。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研究認為,當前國家加大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權,對新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慎重,能不設的儘量不設。因此,沒有採納有關對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設定行政許可的意見。
(二)關於蠶種檢驗檢疫承擔機構的問題。有部門提出,動植物產品檢疫是國家行為,只能由法定部門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實施,蠶種檢驗檢疫的實施主體應當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研究認為,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同時參考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蠶種檢驗檢疫應當由取得資質的蠶種檢驗檢疫機構承擔。二是蠶種檢驗檢疫不同於動物產品檢驗檢疫,檢驗檢疫對象為家蠶微粒子原蟲,目前廣西蠶種檢驗檢疫是由取得資質的廣西蠶種質量檢驗檢疫站承擔。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蠶種檢驗檢疫由取得資質的檢驗檢疫機構承擔”的規定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廣西的實際。
(三)關於使用低於國家、行業、自治區標準蠶種的問題。有部門提出,條例草案二十七條關於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使用低於國家、行業、自治區標準蠶種的規定,是否有必要。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研究認為,廣西地處亞熱帶,蠶種易與野外昆蟲交叉感染疾病,蠶種生產微粒子病防控難度大,風險高,可能造成蠶種質量大面積不達標;並且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省已出現過類似情況。因此,從維護我區桑蠶產業持續發展的方面考慮,有必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和參考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為生產需要,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使用低於國家、行業、自治區標準的蠶種。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和研究,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赴百色市及平果縣、融水苗族自治縣和融安縣進行調研,召開有人大法委(法工委)和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財政、環境保護、農業、林業、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檢疫、水產畜牧獸醫、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人大代表以及蠶種生產經營者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分別召開專家學者以及部門專家論證會,對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規定進行論證;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傳送自治區編辦、發展改革和環境保護等18個區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與自治區農業廳有關負責人討論修改。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有關方面建議的基礎上,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修改稿。2015年8月3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自治區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人列席的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草案8月31日修改稿,擬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並交付表決。9月14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61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有關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情況的報告,會上,自治區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對8月31日修改稿刪除有關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具體規定,僅原則規定應當依照畜牧法的有關規定從事蠶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內容提出異議,認為草案有關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具體規定是根據畜牧法設立的,符合國務院審批改革辦公室保留蠶種生產經營審批事項的意見,建議保留草案二次審議稿有關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具體規定。對此,主任會議建議對條例草案有關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規定作進一步研究和溝通,並決定暫不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表決。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並與自治區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以及自治區農業廳進行溝通協調,形成了新的二次審議稿建議修改稿。2016年2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自治區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人列席的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重新審議,形成了草案三次審議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文的具體修改

(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關於縣級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不夠明確,並不是所有的縣都要發展蠶業,建議修改。自治區財政廳提出,根據2015年5月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的指導意見》中有關調整完善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等三項補貼政策的精神,建議刪去該條中涉及蠶種良種補貼的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上述意見,建議在該條中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蠶業發展需要”開展蠶種管理的相關工作,同時刪去“和良種補貼”的內容。(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條)
(二)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第二款關於“經國家蠶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並通過適宜本自治區內飼養的蠶品種可以推廣”的內容,與該條第一款關於引進國家或者其他省級蠶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蠶品種,應當進行區域適應性試養,經確認適宜飼養的,方可在同一適宜生態區域內推廣的規定有重複,建議刪去。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刪去該款。
(三)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蠶種生產、經營條件的規定作進一步研究,建議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儘可能地放寬市場準入門檻。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依照畜牧法第二十二條有關生產經營許可的要求,刪去第十二條中關於申請蠶種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質量檢驗設備的規定,原則規定有與蠶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基地、生產設施設備即可,認為生產設施設備已經包含質量檢驗設備的內容,而且蠶種生產者可以通過社會化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蠶種質量檢驗,原規定易使人誤解為每個蠶種生產者都必須購買一套質量檢驗設備。同時依照放寬準入門檻的精神,建議將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有固定的場所以及蠶種保藏和催青設施設備”,第二項修改為:“有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售後服務能力”。(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
(四)有專家學者提出,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蠶種許可證核發的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增加對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許可證的時限規定,以保障蠶種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增加“受理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發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及時告知申請人。”作為該條第二款規定,同時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許可證的延續、變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作為第三款規定。(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
(五)有基層單位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一款關於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並保存二年的規定操作性不強,由於商品小蠶的生產經營周期較短,一般為四十天,檔案保存期過長會增加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負擔,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該款修改為:“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蠶種生產、經營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一款)
(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有關災害報告的規定中增加“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疫情和災情報告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指導和幫助蠶種生產經營者處置疫情和災情,避免或者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並報告上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增加上述規定作為該條第二款。(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取消蠶種生產經營許可審批制度,採用備案的形式變許可為事後監管,以免限制我區蠶種業的發展。法制委員會與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以及自治區農業廳研究認為,保留草案有關蠶種許可的具體規定:一是符合畜牧法有關蠶種生產經營應當取得生產經營許可的規定,符合國務院審批改革辦公室(審政辦函〔2015〕38號)關於保留蠶種生產經營審批事項的要求,且地方立法無權取消國家法律設立的行政許可項目;二是修改後的條例草案有關蠶種生產經營條件、許可證核發條件等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精神,儘量放寬蠶種生產經營的準入門檻,將蠶種經營許可證的核發下放至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三是草案通過明確蠶種生產經營許可條件、許可受理核發期限等具體規定,有利於我區蠶種行業的安全和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規範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行為,維護蠶種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保留條例草案有關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具體規定。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以上報告及草案三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修改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三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進行了研究,並與自治區農業廳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對三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建議修改稿。3月30日晚上,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建議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條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公布自治區級蠶遺傳資源保護名錄,應當明確要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法制委員會建議採納該意見,在該條中“制定和公布自治區級蠶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之後,增加“並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內容。(見草案表決稿第六條)
二、有列席會議的同志認為,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關於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法律、法規、規章禁止使用的其他蠶種的規定表述不夠準確,操作性不強,建議修改為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未取得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提供的蠶種。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未取得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提供的”,並對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作相應修改。(見草案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三條)
三、經與有關部門協商,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九條)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說明和草案表決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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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6年7月1日施行。
據介紹,2000年以來,我區抓住“東桑西移”機遇,承接產業轉移,大力發展桑蠶產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桑蠶產業已成為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特色優質產業,蠶繭產業連續10年全國第一,約占全國二分之一,世界四分之一,形成了“世界蠶業看中國,中國蠶業看廣西”的發展新格局。種子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種業是國家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產業。蠶種是一種特殊的農業種子,具有用途單一不可替代、季節性強、保存時間短、生態區域性強,可選擇性獨特、技術要求高,生產風險大、市場調劑比較困難等特性。
2007年6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實施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及配套的規範性檔案為我區蠶種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也為蠶種生產經管和管理積累了立法經驗。隨著我區桑蠶產業快速發展和蠶種生產經營方式的變化,管理辦法已難以適應我區蠶種管理的需要,因此,根據我區蠶種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實際,將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制定蠶種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據了解,條例從保障蠶種生產及質量安全、促進桑蠶產業健康穩定發展,維護蠶農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結合廣西實際,在上位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為指導,借鑑區外立法成功經驗,對蠶種以及商品小蠶的適用範圍、政府及有關部門管理職責、蠶遺傳資源保護與品種審定、生產經營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並通過明確蠶種生產經營許可條件、許可受理核發期限等具體規定,規範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行為,維護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放寬蠶種生產經營許可條件,將蠶種經營許可下放至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促進我區蠶種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條例全文分為總則、蠶遺傳資源保護與品種審定、蠶種生產經營、蠶種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三十九條。
條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廣西實際,對影響我區蠶種生產經營甚至產業發展的關鍵節點:蠶新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蠶種生產經營許可;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蠶種質量檢驗檢疫;區外蠶種引進和銷售;蠶種質量事故處置等關鍵點以法規形式加以規範。一是明確了蠶種的適用範圍,將商品小蠶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納入適用範圍;二是以行政審批制定改革精神為指導,放寬市場準入門檻;三是注重維護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四是增強執法的可操作性。
條例的順利出台及實施,將為我區蠶業健康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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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就《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條例》舉行新聞發布會
3月31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6年7月1日施行。
條例全文分為總則、蠶遺傳資源保護與品種審定、蠶種生產經營、蠶種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三十九條。該條例放寬了蠶種生產經營的準入門檻,將蠶種經營許可證的核發下放至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商品小蠶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納入條例適用範圍等。
據介紹,2000年以來,廣西抓住“東桑西移”機遇,承接產業轉移,大力發展桑蠶產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桑蠶產業已成為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特色優勢產業,蠶繭產量連續10年全國第一,約占全國二分之一、世界四分之一,形成了“世界蠶業看中國,中國蠶業看廣西”的發展新格局。
隨著我區桑蠶產業快速發展和蠶種生產經營方式的變化,現有的管理辦法已難以適應我區蠶種管理的需要。這次通過的條例將對影響我區蠶種生產經營甚至產業發展的關鍵節點:蠶新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蠶種生產經營許可;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蠶種質量檢驗檢疫;區外蠶種引進和銷售;蠶種質量事故處置等以法規形式加以規範,為我區蠶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放寬市場準入門檻
條例在上位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為指導,儘可能放寬有關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規定條件。
如第十二條將蠶種生產許可條件僅規定為有與蠶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基地、生產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能夠控制蠶微粒子病的質量保證措施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將經營許可條件規定為有固定的場所以及蠶種保藏和催青設施設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售後服務能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重維護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條例除了明確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外,注重維護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條例第十三條除規定蠶種許可證核發外,還規定了行政主管部門的核發期限;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政府對蠶種生產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蠶種和商品小蠶質量糾紛調解職責;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報疫情和災情後,應當指導和幫助蠶種生產經營者處置疫情和災情,避免或者減輕災害造成損失的管理責任。
增強執法的可操作性
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對廣西蠶種業作了細化規定。明確了適用範圍、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如第四條就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蠶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等。
明確了生產許可條件、經營許可條件,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生產許可條件、經營許可條件做了詳細明確的規定;明確了質量監管、蠶種生產技術要求、質量事故整改、質量糾紛調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做了相適應的明確規定;明確了法律責任和處罰條款,條例中凡是有禁止的條款,均有對應的法律責任,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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