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在1985.05.14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5.05.14
  • 實施時間:1985.05.14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經人防部門登記的各類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地面偽裝、道路、管理房、防雨棚、擋水牆、排水溝和為工程配套的風、水、電、通信等附屬設施,均應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和本細則的要求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由人防部門負責。公安、城建、供電、稅務、物資、商業、銀行、糧食等部門積極協助人防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防部門要把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作為工作重點,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凡有人防工程的單位,要確定一名領導同志分管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有一名專職或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對人防工程進行維護保養,要嚴格執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程》。
第五條 每年汛期前後,要對人防工程進行全面檢查,並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確保工程安全渡汛。
第六條 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不得排泄廢水、廢氣和傾倒垃圾、便溺。坑道工程上方和兩側五十米範圍內的山體上,不得取土、採石。地道式、掘開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二米以內,不得取土;在二米以外、五米以內取土的,應按1:4比例放坡,取土區不得積水。
第七條 在人防工程附近,一般不得興建各種地面和地下工程。確需興建時,須徵得當地人防部門的同意,並同時修建保證人防工程安全的防範設施。修建防範設施所需的材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施工情況記入工程檔案以備查考。
第八條 嚴禁覆蓋和破壞人防工程水準點、導線點等測量標誌。禁止在人防工事的外牆、密閉隔牆、門框牆、臨空牆等處開孔打洞。確需開孔時,須由設計、施工部門提出確保人防工程防護密閉性能的措施,報當地人防部門批准。
第九條 對危及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的人防工程,要採取加固措施,防止坍塌。確屬工程質量低劣,無加固改造價值,需作報廢處理的,須報省人防部門批准。
第十條 必須拆除的人防工程,應報省人防部門批准。拆除單位應按原工程的面積、等級予以補建或賠償,每平方米的賠償標準為:簡易級工程二百元;五級磚石、磚混結構三百元;鋼筋混凝土結構四百五十至五百元。賠償費列入人防工程經費,並按定額收取賠償材料。
第十一條 除人防指揮所、通信設施外,凡平時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應有組織、有計畫地加以利用,為生產和生活服務。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原則上歸建設單位使用。建設單位不用的,可以出租。出租契約應明確規定雙方對人防工程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利用人防工程開辦工商企業,須持當地人防部門發給的“人防工程使用證”,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稅務部門應按規定給予減免稅收的照顧。利用人防工程經營有收益的企業,可按照低於地面建築的折舊標準提取折舊基金,列入人防工程經費。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的通風、照明、抽水等戰備設施用電,按非工業用電價格收費。利用人防工程開辦工廠和經營服務業、種植業、養殖業,其用電分別按同類行業用電價格收費。
第十四條 利用人防工程開展生產和經營,需對工程進行改造、完善的,應報經當地人防部門批准。改造後的平戰結合工程,必須有兩個以上出入口,保持內部通道暢道,並按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電器設備,設定應急的照明設施和足夠的消防器樹。
第十五條 沒有收入的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經費,按每平方米零點五元的標準,從人防工程費中劃撥,並實行定額包乾。
第十六條 公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所需勞力,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和勞動指標內,招用契約工或臨時工;設備複雜的工程,可以組織精幹的專業隊進行維護管理,人員工資及勞保費用,經省人防部門核定後,在工程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生活補助和獎勵,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關於參加人民防空戰備施工人員防護用品和獎勵的規定》執行。費用開支,各單位的工程由本單位解決,公用工程由人防部門解決。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六、七、八條規定者,人防部門可責令其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對違反本細則第九、十、十四條規定,損壞或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者,除責令恢復或補建外,並處以恢復費用百分之二十的罰款。罰款收入列入工程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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