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與維護管理辦法

《蘇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與維護管理辦法》在1994.11.19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與維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1.19
  • 實施時間:1994.11.1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平時使用,第三章 維護管理,第四章 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開發使用,保證戰時能充分發揮作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人民防空條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類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與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設施,是指偽裝設施、出入口地面管理用房、通風井、防雨棚、擋水牆、排水溝、專用通道和為人防工程配套的風、水、電、通信及警報等設施。
第三條 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與維護管理,應本著“誰投資、誰受益、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堅持“以用促管,用管結合,以洞養洞”的方針。
第四條 蘇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全市人防工程使用與維護管理的主管機關。
各縣(市)人防辦是本轄區人防工程使用與維護管理的主管機關。
蘇州市城區、郊區人防工程使用與維護管理工作的許可權,由市人防辦委託或授權。
第五條 人防工程的使用與維護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指導、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規劃、公安、工商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人防部門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使用與維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人防工程的使用與維護管理由所在單位負責,也可以委託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管理。
第八條 保護人防工程是每個單位和公民應盡的義務。對使用與維護人防工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和人防辦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平時使用

第九條 現有可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各級人防工程管理部門制定開發使用規劃,可以自用、出租或與外商合資、合作開發,充分發揮其社會、經濟效益。
第十條 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保護工程結構和內部設備、設施的完好,有切實可行的防火、防汛、防污染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凡使用人防工程,均應向人防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方可使用。使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人防工程使用費。人防工程使用費按市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未經人防辦批准,任何單位不得轉讓或者出租人防工程。工商部門在登記核准利用人防工程作為營業場所的項目時應要求使用單位提供人防工程的產權證明或《人防工程使用證》。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及港、澳、台胞和外商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興辦工業或第三產業和適應地下環境的高科技產業等,並享受人防行業和有關政策優惠。
第十三條 長期不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辦有權統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所在單位應辦好使用移交手續,並在出入通道、進排風孔、水源、電源等方面為使用單位提供方便,並實行經濟利益分成。
第十四條 使用人防工程必須根據各自使用的性質,按照人防、公安、消防、工商、稅務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對人防工程內的工作人員,應當根據不同的勞動條件,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費(地下工作津貼)。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在生產經營成本或收益中列支。

第三章 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出入口或進排風孔附近排泄和傾到廢水、廢氣、廢物、垃圾和糞便;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範圍內取土、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確需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經人防辦批准,並留出倒塌半徑(建築物高度的二分之一)的距離。規劃部門憑人防辦的批准檔案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不得在人防工程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
(四)不得損壞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填人防工程;
(五)禁止擅自在工事有防護密閉要求的外牆、隔牆、門框牆、臨空牆等處開孔。確需開孔的單位,必須事先向人防辦提出申請,並由設計、施工部門提供工程的防護密閉性能的處理措施,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 各級人防工程管理部門應對管理範圍內的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建立檔案,並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對人防工程的使用、維護管理等有關情況,應定期報上級人防工程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新建的人防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設計單位和人防辦,按照設計圖紙共同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並辦理移交手續後,由人防辦歸口管理。
第十九條 嚴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須經市人防辦批准方可拆除。拆除的人防工程,申請拆除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補建人防工程或按重置價補償。人防工程拆除補償費由市人防辦統一安排易地補建人防工程。
第二十條 簡易人防工程及個別五級人防工程因質量差和滲、漏水嚴重,經多次修繕見效不大,但在一定時期內無坍塌危險的,經人防辦批准後,可臨時封閉。
第二十一條 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增建進出口部位地面設施時,須報經人防辦批准,所在單位和各有關部門應給予積極支持。人防工程改造涉及地面建築、市政管道、綠化、內部裝飾工程時,必須按規定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 改造平戰結合工程項目,其建設經費不足部分,可向國家有關專業銀行等部門申請技改貸款,對人防工程項目的投資按規定免徵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防工程管理部門必須搞好人防工程的維修養護和設備、設施的更新工作。人防工程使用單位為使用目的所需進行的維修工作由使用單位承擔。
對未使用的人防工程,各級人防工程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進行抽水、通風和清掃。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維修養護人員的勞動用品和保健費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關於參加人防戰備施工人員防護用品和獎勵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用於人防工程的通風、除濕、抽水、排污、照明等戰備設施用電,按非工業電價收費。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人防辦可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和施工,吊銷《人防工程使用證》,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作業,限期整改,可並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對造成後果的,責令其賠償,可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十九條規定,除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外,可視情節輕重並處經濟損失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六)逾期繳納人防工程使用費的,責令其限期補繳,並按日加收欠繳款總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人防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蘇州市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必須開具罰沒款統一收據,並上繳財政。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人防辦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罰款數額“以上”、“以下”者,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三十條 蘇州新區、蘇州工業園區按照蘇州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開展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蘇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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