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是一部天津市人民政府於二○○九年六月三日發布,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九年六月三日
  • 施行時間:2009年6月1日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具體內容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時能保持完好狀態,合理利用,充分發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戰時能掩蔽人員,儲存物資,充分發揮防空戰備作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各類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均屬本細則維護管理範圍。
第三條 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按統一指揮、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區域內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各類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由投資、使用、產權所有或物業管理等單位或個人負責。
第四條 人防工程應與該項目的地上主體建築作為整體,由項目管理服務單位統一實施維護管理。
各單位或個人對所管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應當確定總責任人和各分項分部位責任人,並應當根據所管轄人防工程實際,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維護管理檔案。對維護時間和內容進行記錄,實行制度化管理。負責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一旦發現危及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等異常情況,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事故,並及時上報工程所在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五條 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必須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程(試行)》的要求進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 工程的結構和防護設施性能完好;
(二) 通風、給排水、供電、採暖、通信、消防系統工作正常;
(三) 工程無滲漏,使用空間整潔;
(四) 空氣潔淨,飲用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五) 工程的構配件無鏽蝕、損壞;
(六) 工程平戰轉換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預製構件,應當有專門地點存放並保持狀態良好;
(七) 工程的進出道路暢通,孔口的偽裝和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八) 防汛設施安全可靠。
第六條 有人防工程的單位,隸屬關係變動時,交接單位應辦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續,有關人防工程檔案應造冊移交,有關區、縣、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主持交接工作,並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人防工程的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八條 人防工程是在戰時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重要戰備設施。每個單位、每個公民都有保護的責任。
第九條 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範圍以內取土、埋設各種管道、架設各種線路、修建地面工程設施,或在人防工程附近爆破、打樁和在工程頂部堆料。因城市統一規劃和基本建設無法避開,確需埋設和修建時,建設單位應約請人防部門並會同設計、施工單位組織論證,制定技術保障措施,確保人防工程的主體結構安全並不降低其防護效能。
第十條 不得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廢水、廢氣,傾倒垃圾和便溺。
第十一條 不得在人防工程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第十二條 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如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申請改造人防工程的,應當向市或區、縣人
防辦報送改造申請書、改造設計方案和相關設計圖紙。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不得破壞工程結構、內部設施或損傷保護性能。
第十三條 工程內部裝修,不用易燃材料;禁止採用明火照明;電氣設備安裝應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運行安全可靠,並符合電力部門的規定。
第十四條 凡平時使用的工程,內部應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設施。
第十五條 凡需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填寫《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事前備案表》,領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備案書》。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設規劃等特殊情況,確需拆除的,必須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人民防空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二)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疏散幹道工程及原有局屬工程,由工程所在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申請拆除人防工程,應當提供項目立項、規劃檔案,擬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圖、剖面圖,補建人防工程設計方案或者補償方案。
補建人防工程,應當持下列檔案到市或區、縣人防辦辦理手續,人防辦依照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見書:
(一)項目立項核准或備案建設規劃檔案;
(二)地面建築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三)建設用地內現有人防工程情況資料。
修建單位或者個人根據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見書進行設計,並持防空地下室設計檔案,報市或區、縣人防辦審核。市或區、縣人防辦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核完畢。
確因實際情況無法補建人防工程,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補償的,拆除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規定標準交納補建費。
第十八條 經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請拆除的單位必須按市或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補建。
拆除人防工程,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抗力等級予以補建,補建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被拆除工程的建築面積。
第十九條 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在審查、安排建設項目時,要保護人防工程設施。確需拆改人防工程時,建設單位應分別按本細則第十二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因危及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或影響民眾生活及環境衛生,確需拆除報廢的人防工程,在拆除報廢前,要向工程所在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方準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人防工程認真維護管理,並做出顯著成績及對保護人防工程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平時使用人防工程不辦理事前備案手續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蓄意破壞人防工程,泄露人防工程機密以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並應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日廢止。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津政發〔1997〕109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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