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1986年1月18日遼政發〔1986〕8號文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條例》、《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6-01-18
- 發布日期:1986-01-18
-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6]8號
- 發布單位:80602
遼寧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1986年1月18日遼政發〔1986〕8號文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條例》、《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經人防部門登記的各類人防工程及其風、水、電、暖、通信等設備設施以及專用道路、地面偽裝、管理房、防雨棚、擋土牆、排水溝等附屬設施,均應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條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由各級人防部門負責。城市建設、公安及衛生等部門協助人防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人防部門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每年要進行重點檢查,市人防部門每年要在汛期前後和封凍前進行全面檢查,區人防部門要按季度進行檢查。
第五條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實行統一指導,分工負責。城市的公用人防工程(含中國小的單位工程,下同)由市、區人防部門組織維護管理;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已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六條公用人防工程沒有經濟收入的,其維護管理經費由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解決,並實行定額包乾。
第七條從事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人員,參照人防戰備施工人員入洞津貼標準,按在地下實際工作天數計發生活補助費。此項經費,企業單位由福利基金解決,不得計入成本或者由營業外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由預算包乾經費解決。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占用和堵塞人防工程的出入口。不得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垃圾和便溺。
(二)不得在坑道工程上方和兩側五十米範圍內的山體上取土、採石。
(三)不得在地道式、掘開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二米以內取土;在二米以外、五米以內取土時,須按一比四的比例放坡,取土區不得積水。
(四)不得在人防工程上方和兩側三米範圍內打樁。
(五)不得隨意在人防工程附近修建影響人防工程使用和安全的各種地面和地下工程設施。確需修建時,須經市人防部門同意,由建設單位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
(六)不得隨意在人防工程的外牆、密閉隔牆、門框牆、臨空牆等處開孔。確需開孔時,須經市人防部門批准,由開孔的單位採取可靠的防護密閉措施。
(七)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時,須經市人防部門批准,報省人防部門備案。拆除單位應按人防工程的面積、等級予以補建或賠償。
(八)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確需存放時,須經市人防和公安部門批准,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九)禁止覆蓋和破壞人防工程水準點、導線點等測量標誌。
(一)不得占用和堵塞人防工程的出入口。不得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垃圾和便溺。
(二)不得在坑道工程上方和兩側五十米範圍內的山體上取土、採石。
(三)不得在地道式、掘開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二米以內取土;在二米以外、五米以內取土時,須按一比四的比例放坡,取土區不得積水。
(四)不得在人防工程上方和兩側三米範圍內打樁。
(五)不得隨意在人防工程附近修建影響人防工程使用和安全的各種地面和地下工程設施。確需修建時,須經市人防部門同意,由建設單位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
(六)不得隨意在人防工程的外牆、密閉隔牆、門框牆、臨空牆等處開孔。確需開孔時,須經市人防部門批准,由開孔的單位採取可靠的防護密閉措施。
(七)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時,須經市人防部門批准,報省人防部門備案。拆除單位應按人防工程的面積、等級予以補建或賠償。
(八)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確需存放時,須經市人防和公安部門批准,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九)禁止覆蓋和破壞人防工程水準點、導線點等測量標誌。
第九條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精神鼓勵和
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市確定。
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市確定。
第十條對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