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1993年01月09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1993]6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遼寧省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政辦發〔1993〕6號一九九三年一月九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批准,現將省公安廳、人防辦制定的《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人防部門組織實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凡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要求,安裝消防設施。
第六條人防部門和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應當建立各級防火責任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人防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使用人防工程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業務知識和法制教育;
(二)定期培訓專(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四)制定消防預案;
(五)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六)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
(七)建立和保管消防安全檔案。
第九條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
第十條人防工程內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位置,方便取用。各種消防器材和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條人防工程內設定的火災事故照明燈、疏散指示燈和標牌,必須保證完好。
火災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時,其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人防工程內潮濕處必須採用防潮型燈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不得設定高溫照明燈。
第十三條將使用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場、旅館、醫院、舞廳、展廳的,或者將人防工程用作庫房、變配電房、能信設施用房、柴油發電機房的,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設備。
第十四條人防工程內的照明燈具、動力線和電氣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安裝、操作的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擔任。
第十五條在人防工程內不得擅自拉接電源線和超負荷用電。確需增加負荷或者加接電線,必須經所在地電業管理部門和人防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內部裝修,使用的建築材料、設備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人防工程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於60℃的液體作燃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業。
確需使用明火作業時,應當經所在地人防部門批准,嚴格執行用火制度,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必須清理現場,不得留有隱患。
第十八條除指定的地點外,人防工程內嚴禁吸菸。
第十九條人防工程的消防設施和電氣開關處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條人防工程內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間不得鎖門。疏散用大廳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蓋易燃的建築物、堆放貨物和停放車輛。
第二十一條城區人防工程,不得用於生產、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利用城區以外人防工程作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用庫房的,必須經所在地人防部門同意,市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准並核發使用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人防工程內不得設定高壓鍋房、氨冷凍站。
第二十三條人防工程內不得開辦幼稚園、託兒所;不得作為殘疾人員工作場所。
第二十四條人防工程發生火災,使用單位必須立即報警、組織撲救,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後應將起火原因、受災情況,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所在地人防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
第二十五條對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參照《遼寧省消防管理處罰暫行規定》處理。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人,其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省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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