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是2023年1月27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管理規定,4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內各類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捷運、隧道、綜合管廊等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防護設備設施維護管理,也參照本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發布命令,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命令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5 號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已於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3年1月30日

規定全文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使用狀態和防護效能,發揮人民防空工程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了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以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防工程及其地面偽裝、風、水、電、信息、進出道路等附屬設施所實施的維護、保養、保護等活動。
第三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貫徹分類管理、定期維護、拆除補建、損壞追責原則,實行誰使用、誰維護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省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制度和標準,對全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設區的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職能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落實定期檢查制度,及時上報檢查結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關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領域信用管理,依法記錄、歸集、共享和公開公共信用信息,認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失信行為,並及時報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省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章 維護管理
第六條 人防工程平時依法由使用人進行使用和維護管理。平時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響其防護效能。
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落實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的必要材料,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人防專用設備設施等進行清點、登記,移交維護管理檔案資料,並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要求備案。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已交付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平時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
(二)未交付的新建人防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對長期閒置且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門可以調劑使用。調劑使用人防工程的,應當和人防工程隸屬單位協商一致。
第九條 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資金由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
無法確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負責維護管理。
人防工程專用設備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維護保養。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下列維護管理工作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明確領導成員、管理人員、維護人員的維護管理工作崗位職責,維護保養任務和內容。
(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針對不同類型的工程,分類確定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的頻次和內容,定期啟閉防護門等人防專用設備設施以及相關係統,及時處理故障和問題。
(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四)學習培訓制度。組織工作人員學習維護管理專業知識,參加人防、消防等相關專業培訓。
(五)維護管理檔案制度。建立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檔案,記錄工程維護保養的時間和內容。
(六)其他工程維護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人防專用設備設施性能完好,金屬構件無鏽蝕和損壞;
(三)工程口部暢通,防汛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四)工程的消防設施,風、水、電、信息等系統工作正常;
(五)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
(六)工程內無私自改造或者私拉亂接現象;
(七)工程平戰轉換所需設備設施按照規定存儲;
(八)相關標識標註完整、整潔;
(九)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當突出重點,加強對防空專業隊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重要防護區位人員掩蔽工程的維護管理和其他人防工程專用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需要,加強對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普及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安全使用等知識,支持和推進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專業化、市場化、數位化建設。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護人防工程和附屬設施不受侵害。
對損害、破壞、侵占人防工程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向人防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應當與其設計用途相適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有關要求。
第十七條 批准人防工程安全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徵求人防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措施,保障人防工程安全。
第十八條 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應當報經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批准。
改造人防工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降低防護能力、影響防護效能或者留下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辦理人防工程改造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防工程改造許可申請表;
(二)擬改造人防工程現狀圖;
(三)人防工程改造方案。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下列行為:
(一)損壞人防工程標識;
(二)挪用或者損壞平戰轉換設備設施;
(三)安裝充電設備設施破壞人防工程戰時防護效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行為。
第四章 拆除和報廢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拆除、報廢人防工程。確需拆除、報廢的,應當報經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申請拆除人防工程,應當具有正當合法的理由,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防工程拆除許可申請表;
(二)擬拆除人防工程現狀圖;
(三)拆除人防工程補建(補償)方案。
第二十三條 拆除人防工程,應當符合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相關規定,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按照下列標準就近補建:
(一)拆除等級人防工程,應當補建不低於原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拆除非等級人防工程,應當補建不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
(二)補建人防工程的面積不得小於原工程面積。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不具備就近補建條件的,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
第二十六條 人防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報廢:
(一)工程主體結構存在安全隱患,直接威脅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有坍塌危險的;
(三)工程基礎下沉,工程主體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申請報廢人防工程的,人防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嚴格審核。
第二十七條 申請報廢人防工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防工程報廢許可申請表;
(二)擬報廢人防工程現狀圖;
(三)人防工程安全和防護性能檢測報告或者專業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達不到戰術技術要求且不符合報廢條件的人防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戰備序列:
(一)無法按照規範標準改造滿足最低防護要求,且無戰時應急使用價值的;
(二)防護設備設施損壞或者缺失嚴重,且無法改造處理的;
(三)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但防護結構達不到抗力要求,且無法改造的。
人防工程退出戰備序列的具體規定,由省人防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退出戰備序列的人防工程應當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未達到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或者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平時使用人防工程不符合設計用途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捷運、隧道、綜合管廊等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防護設備設施維護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1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江蘇省軍區發布的《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蘇政發〔1985〕5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實行誰使用、誰維護的管理制度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了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以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防工程及其地面偽裝、風、水、電、信息、進出道路等附屬設施所實施的維護、保養、保護等活動。貫徹分類管理、定期維護、拆除補建、損壞追責原則,實行誰使用、誰維護的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省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制度和標準,對全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設區的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領域信用管理,依法記錄、歸集、共享和公開公共信用信息,認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失信行為,並及時報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省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響其防護效能
規定明確,人防工程平時依法由使用人進行使用和維護管理。平時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響其防護效能。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落實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的必要材料,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人防工程平時使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人防專用設備設施等進行清點、登記,移交維護管理檔案資料,並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要求備案。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已交付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平時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未交付的新建人防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對長期閒置且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門可以調劑使用。
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資金由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法確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負責維護管理。人防工程專用設備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維護保養。
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要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工作制度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下列維護管理工作制度:(一)崗位責任制度。明確領導成員、管理人員、維護人員的維護管理工作崗位職責,維護保養任務和內容。(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針對不同類型的工程,分類確定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的頻次和內容,定期啟閉防護門等人防專用設備設施以及相關係統,及時處理故障和問題。(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四)學習培訓制度。組織工作人員學習維護管理專業知識,參加人防、消防等相關專業培訓。(五)維護管理檔案制度。建立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檔案,記錄工程維護保養的時間和內容。(六)其他工程維護管理工作制度。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達到下列要求:(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人防專用設備設施性能完好,金屬構件無鏽蝕和損壞;(三)工程口部暢通,防汛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四)工程的消防設施,風、水、電、信息等系統工作正常;(五)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六)工程內無私自改造或者私拉亂接現象;(七)工程平戰轉換所需設備設施按照規定存儲;(八)相關標識標註完整、整潔;(九)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要求。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當突出重點,加強對防空專業隊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重要防護區位人員掩蔽工程的維護管理和其他人防工程專用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需要,加強對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普及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安全使用等知識,支持和推進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專業化、市場化、數位化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要求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護人防工程和附屬設施不受侵害。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應當與其設計用途相適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有關要求。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應當報經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降低防護能力、影響防護效能或者留下安全隱患。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下列行為:(一)損壞人防工程標識;(二)挪用或者損壞平戰轉換設備設施;(三)安裝充電設備設施破壞人防工程戰時防護效能;(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行為。
禁止擅自拆除、報廢人防工程
禁止擅自拆除、報廢人防工程。確需拆除、報廢的,應當報經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批准。申請拆除人防工程,應當具有正當合法的理由,並提供下列材料:(一)人防工程拆除許可申請表;(二)擬拆除人防工程現狀圖;(三)拆除人防工程補建(補償)方案。拆除人防工程,應當符合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相關規定,消除安全隱患。
經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按照下列標準就近補建:(一)拆除等級人防工程,應當補建不低於原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拆除非等級人防工程,應當補建不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二)補建人防工程的面積不得小於原工程面積。
申請報廢人防工程的,人防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嚴格審核。申請報廢人防工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違犯規定者或被處於罰款並追究法律責任
對未達到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或者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平時使用人防工程不符合設計用途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人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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