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
- 印發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1989年11月8日
- 施行時間:1989年11月8日
1989年11月8日,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發布《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該《細則》分總則、維護管理、工程保護、平戰結合、獎勵和處罰、附則6章24條,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負責解釋,自1989年11...
本細則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8日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發布的《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同時廢止。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維護 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一) 人民防空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二) ...
第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儲藏物資,進行防空襲鬥爭的戰備設施,平時必須保持良好的狀態,保證戰時能充分發揮作用。現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和國家人防委、財政部《關於平時...
第一條 為使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在平時保持良好狀態,戰時能充分發揮作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除中共中央、國務院...
《石家莊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使用管理辦法》是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於1999年4月1日頒布的,於1999年5月1日實施。頒布文號為: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石家莊軍分區令第103號。主要是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簡稱人防工程)的維護、使用...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發揮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是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2021年11月1日印發的檔案。印發通知 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防辦發〔2021〕9號 各市州人防辦,各有關單位:現將《...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維護使用管理,發揮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實現戰時防空、平時服務、應急支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於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遼寧省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2011年11月16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人防〔2012〕498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地下空間使用審批和備案、使用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
第五條 國家保護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設施。對損害和破壞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檢舉。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地面...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是2023年1月27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管理規定,4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內各類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捷運、隧道、綜合管廊等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防護...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是一部天津市人民政府於二○○九年六月三日發布,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經人防部門登記的各類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地面偽裝、道路、管理房、防雨棚、擋水牆、排水溝...
遼寧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1986年1月18日遼政發〔1986〕8號文發布)第一條為加強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條例》、《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5年5月14日發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1994年11月21日發布的《安徽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修訂的管理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號 《安徽省...
(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七)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四章 工程使用 第十八條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開發利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投資者使用管理的,收益...
地下工程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拒絕將人民防空工程與該地下工程連通。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監理和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安裝、檢測、維護,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防護標準、質量標準和技術...
(三)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每平方米六百元。第十一條 加強人防工程出入口、通風口、各種孔口口部管理房、防雨、防寒設施的維護管理,要利用有利時機和季節對工程進行自然通風除濕,確保工程安全。第十二條 凡按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國家...
第二章計畫管理 第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計畫,分級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畫,不得在計畫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第九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發展和國防需要,...
我省人防工程總量一直位居全國前列,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建設輕管理、重使用輕維護的現象,造成一些人防工程處於年久失修狀態。為進一步加強人防工程維護與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工程處草擬了《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
按照國家對人防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搞好新時期中央國家機關的人防建設,加強人防工作的正規化、制度化管理,使人防工作更好地為戰備建設、經濟建設和機關建設服務。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狀態,平時發揮工程效益,戰時充分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的人民防空...
第十條 進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工作,應當達到下列標準:(一)工程的結構和防護密閉性能完好;(二)工程的構配件無鏽蝕、損壞;(三)工程無滲漏,使用空間整潔;(四)空氣潔淨,飲用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五)通風、給排水、供電、...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22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維護管理,發揮人防工程的戰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