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是包頭市人民政府1990年公布的規章。
《包頭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是包頭市人民政府1990年公布的規章。
《包頭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是包頭市人民政府1990年公布的規章。包頭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1990年9月25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使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保...
《包頭市人民防空警報維護管理規定》是包頭市人民政府1990年公布的規章。包頭市人民防空警報維護管理規定 1990年9月25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的建設和維護管理,保障戰時迅速、...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修、保養、保護的計畫、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的各類人民聯防空工程及與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推進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是一項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三章 建設責任、程式與項目劃分 第四章 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許可權 第五章 發包與承包 第六章 質量管理 第七章 造價與...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於2023年9...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各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分別負責各自直接管理的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的維護; (二)工程隸屬單位負責本單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 ...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及與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的平時開發利用,規範開發利用管理,充分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
(一)貫徹和監督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二)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的建設與管理;(三)組織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計畫,戰時人民防空醫療救護、物資和水電供應以及...
中級以上職稱,及有組織同類工程建設監理的經驗和較高技術管理水平,熟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規範。第十五條監理工程師不得出賣、外借、轉讓和塗改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平時保持良好狀態,戰時能充分發揮作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國發[1983]198號),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造價計價行為,維護人防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在編制和確定...
2011年11月16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人防〔2012〕498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地下空間使用審批和備案、使用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規範人民防空財務管理工作的規章。199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發布。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分為總則,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餘和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劃轉撤併的資產...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人民防空工程和指揮、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等資產,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實行行業管理;人民防空部門及所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
(五)根據自治區關於人民防空建設有關地方性標準擬制包頭市相關配套制度。(六)承擔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依法依規負責人民防空建設項目等行政審批事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城市和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利用...
人民防空工程亦叫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備敵人突然襲擊,有效地掩蔽人員和物資,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
包頭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包頭市人防建設資金管理中心)為包頭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所屬科級事業單位。負責籌集人防建設資金,貫徹國家有關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人防工程設施建設、使用、維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我市人防工程...
第二十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出工維護。有關單位出工確有困難的,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出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確定為重要經濟目標的責任單位應成立人民防空機構或指派專人負責人民防空工作。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六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必須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執行。縣城規劃區內人防工程的建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
《本溪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的管理,提高城市總體防護功能,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除中共中央、國務院直屬機關和軍事單位及外國使館管理的以外,均須全面執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按照本細則管理。第三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指導、...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總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人民防空辦公室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是戰備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批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