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3日,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以國人防辦字〔2004〕第67號印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職責、人防工程計價依據的制定與管理、人防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人防工程造價諮詢的監督管理、附則6章35條,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人防辦字〔2004〕第67號
- 印發時間:2004年4月3日
- 施行時間:2004年4月3日
2004年4月3日,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以國人防辦字〔2004〕第67號印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職責、人防工程計價依據的制定與管理、人防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人防工程造價諮詢的監督管理、附則6章35條,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4月3日,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以國人防辦字〔2004〕第67號印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職責、人防工程計價依據的制定與管理、人防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人防工程造價...
12月23日,省人防辦出台《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魯防發〔2015〕1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價,維護人防工程建設各...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維護、管理和平時利用。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防空防災保障人員安全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防災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可...
《龍南縣人民防空建設管理辦法》是龍南縣地方法規。《龍南縣人民防空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2002年3月25日第二次縣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龍南縣人民防空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是一項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三章 建設責任、程式與項目劃分 第四章 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許可權 第五章 發包與承包 第六章 質量管理 第七章 造價與...
《辦法》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一部專門規範人防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的政府規章,《辦法》的施行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防法制建設上的一件大事,必將進一步引導該區人防工程依法建設、依法管理,進一步推進該區人防事業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總則 第一...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黑龍江省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1994年5月30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是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而制定。本規定共七章三十六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
(一)建築面積在七千平方米(不含)以下,一百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一般可不自行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一的比例和人防工程造價標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二)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月5日十屆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整體抗毀能力,戰時保護人民...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工程(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三條 人防工程建設應當堅持與經濟...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
廣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和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1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推進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增強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實施辦法》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不斷提高戰時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平時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四川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安實際...
(四) 凡按上述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地質條件及其它原因確實不能修建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造價繳納人防工程設施建設費,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就近易地統一修建人防工程設施。(五) 農村個人自建住宅以外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於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公布。該《條例》共30條,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予以廢止。頒布信息 山西省人民代表...
第五條 人民防空設施(含人民防空工程、指揮、通信、警報、疏散設施等)屬國防戰備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破壞、侵占人民防空設施。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青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的單位不得擅自對人防工程進行改建、擴建,確需改建、擴建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不得破壞人防工程口部防護設施和結構。”(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於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遼寧省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四)凡按上述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地質條件及其它原因確實不能修建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造價繳納人防工程設施建設費,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就近易地統一修建人防工程設施。(五)農村個人自建住宅以外的...
第三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的各類人民防空工程以及與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的維護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和使用管理遵循統一標準、分級管理、分工負責、適時維護、保障使用、損壞賠償、拆除補建...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的管理,提高城市總體防護功能,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的各類人民聯防空工程及與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要求、分工負責、定期維護、保障使用、損壞賠償、拆除補建的原則。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的計畫、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第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屬行政管理職能,是指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