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不斷提高戰時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平時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安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
- 施行:公布之日
- 實施:《人民防空法》
- 管理:人民防空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不斷提高戰時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平時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安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不斷提高戰時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平時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
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安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登記。因國防、人防、防災、文物保護、...
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應當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以減輕國家負擔,增強人民防空建設的發展能力,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第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修、保養、保護的計畫、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的各類人民聯防空工程及與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單建人防...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設施,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和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和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依照規定建設、管理、維護。第十三條...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的管理,提高城市總體防護功能,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選擇監理單位,也可通過考察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和監理業績擇優選擇監理單位。第五條本規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屬行政管理職能,是指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公布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繳納條件、標準和減免項目。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不得減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三、第十四條修改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
廣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和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維護和使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廣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自1988年02月22日發布,1988年02月22日生效。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8]15號 【發布日期】1988-02-22 【生效日期】1988-02-22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第九條 城市的地下空間開發項目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地點和具備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件的城市廣場、綠地、道路等公共場所的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工程,應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要求進行修建。前款規定以外的地下空間開發...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按照國家規定的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共同確定省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應當根據城市人口分布和戰時防護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第五條 重要經濟目標...
2011年11月16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人防〔2012〕498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地下空間使用審批和備案、使用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管理,促進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制定本...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單位選定建設地點時,應將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問題報當地人民防空辦公室簽署意見之後,再送規劃、土地等部門審定。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檔案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保管、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第一條 為加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我省人民防空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省人防重點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除國防、軍事設施和工業生產廠房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人防辦字(2004〕第67號)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現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
第十一條 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減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允許易地建設人民防空工程的條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收費標準以及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應當公布。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定、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求及維護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
規定的發布施行,對於規範人民防空財務行為、加強人民防空財務管理、提高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①人民防空財務管理原則。人民防空經費是進行人防建設和開展人防業務工作的專項費用,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條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實行分類防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人口分布和戰時防護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
④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使用。人民防空國有資產要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建設方針,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要做到最佳化配置、物盡其用、充分發揮使用效益。對長期閒置不用的資產,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權按規定調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