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定》在1997.03.22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3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3月22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定》在1997.03.22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定》在1997.03.22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日期經1996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規定條例第一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為了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的保護...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997年3月22日施行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同時廢止。解讀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修訂)條例全文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
第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定》、《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關於...
第十四條 保護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 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 水、氣,傾倒 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民防空無關的其它建築 (二) 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
36、《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4號)37、《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38、《湖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7號)39、《湖北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省...
為了加強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範人民防空警報信號鳴放行為,適應戰時應戰、平時應急報警需要,而制定的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範人民防空警報信號鳴放行為,適應戰時應戰、平時應急報警需要,根據...
第六條 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是全國軍民的共同責任。各有關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要通力合作,完成本條例規定的任務。第七條 公民有參加人民防空建設,執行人民防空勤務,保護人民防空設施,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訓練的義務。公民有...
省人防綜合訓練中心 人員編制 湖北省人防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不含部隊兼職領導);處級領導職數12名(正處5名,副處7名)。另核定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及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
湖北固恆人防智慧型工程有限公司於2017年10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余忠玉,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人防工程設計、施工,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鋼結構手動防護設備、閥門、捷運和隧道正紅線防護密閉門、通風設備製造、加工、安裝、銷售、維修,質檢技術...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3.2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3.3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3.4 《湖北省實施辦法》;3.5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定》;3.6 《湖北省...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應當徵求所在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意見,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第五條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應當首先徵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依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編入人民防空工程...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總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 保護人民防空工程是每個單位和公民的義務。對損害和破壞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檢舉。第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維修保養按下列分工進行:(一)公用工程(含中、國小校工程,下同)由...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的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保護人民防空工程的義務,對損害或者破壞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都有權進行檢舉、控告。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