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防空警報維護管理規定

《包頭市人民防空警報維護管理規定》是包頭市人民政府1990年公布的規章。

包頭市人民防空警報維護管理規定
1990年9月25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的建設和維護管理,保障戰時迅速、準確地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平時發揮抗震救災報警的作用,根據《人民防空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警報執勤維護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人防警報的主管部門。人防警報實行市人防辦通信站、旗縣區及廠礦人防(戰備)辦、警報所在單位三級管理。警報所在單位要設專職或兼職警報設施維護管理人員。
第三條 凡本市轄區內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警報信號及發放許可權
第四條 警報信號
預先警報:鳴36秒,停24秒,重複3次。
防空警報:鳴6秒,停6秒,重複15次。
解除警報:鳴3分鐘—長聲。
地震警報:鳴6分鐘—長聲。
第五條 警報信號的發放,由市人民防空委員會最高首長發布命令,市人防辦用有線電和無線電迅速向全市警報網發放警報信號,廣播、電視同時傳遞警報信號。
第六條 各單位自控的警報設施,按市人防辦專用密語指令,發放警報信號。
第七條 在警報網遭到破壞,控制失靈的情況下,各警報所在單位按市人防辦的密語指令,用手控方式發放警報信號。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動用警報設施和發放警報信號。
第九條 郵電、廣播、電視及其他有關單位的通信系統,應按規定優先傳遞警報信號,各單位通信設施要為人防警報建設提供方便。
第三章 警報鳴響試驗
第十條 鳴響試驗由市人防辦統一組織,每年八月十五日為全市人防警報試鳴日。
第十一條 警報設施進行日常檢修時,允許做二至三秒的點動試鳴,如需較長時間試鳴,需經市人防辦批准。
第十二條 鳴響試驗應嚴格按照市人防辦制定的有關規定施行。
第四章 警報設施的施置、更新、搬遷、拆除
第十三條 警報器的設定是根據城市防空需要確定的,其選點、更新、改造、搬遷、拆除,由市人防辦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單位應積極支持,對已建立的警報設施,任何單位均不得擅自搬遷或拆除。
第十四條 市人防辦確定應該設定警報器的建設單位,要把警報設施的安裝列入總體設計中,並承擔安裝任務,否則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第十五條 警報所在單位因建築物拆除、加固、改造等原因,需移動警報設施,應在施工前一個月向區、市人防辦分別提出書面申請,經市人防辦批准後,在人防部門的指導下施行,工程竣工後及時恢復。
第五章 各部門、各單位職責
第十六條 市人防辦通信站職責:
(一)負責全市警報網的規劃、建設、改造,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組織技術培訓。
(二)負責總控制設備(無線遙控接收、發射設備和有限控制系統)的維護管理。
(三) 負責警報值勤、信號發放和檢測。
(四)定期對全市警報設施進行檢查,如發生事故應及時處理並向市人防辦報告。
第十七條 旗、縣、區、廠礦人防辦職責:
(一) 負責所屬人防警報設施的值勤、維護管理工作。
(二)定期對所屬警報進行檢查和試驗,配合市人防部門組織警報試鳴。
(三)及時向市人防辦報告人防警報事故並協同處理。
(四)協同市人防部門做好警報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等項工作。
第十八條 人防警報所在單位職責:
(一)負責設定在本單位警報設施(終端設備)的值勤、維護、管理工作,保證警報設施處於良好狀態。
(二)積極配合人防部門檢查警報鳴響試驗,發生事故及時向上級人防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郵電、供電、廣播、電視部門職責:
(一)郵電部門要為人防通信警報提供質量良好的通信線路,保證線路暢通,協助人防部門完成指揮通信和警報信號傳遞任務,並負責設在局內的警報中間控制設備的值勤和維護管理工作,人防部門定期檢查。
(二) 供電部門要確保警報設施不間斷供電。
(三)廣播電視部門要優先播放警報信號。
第六章 警報設備的維護
第二十條 警報設備維護要作到值勤維護管理制度完善,各項設備性能良好,布局合理,操作、維修方便。各種檢測、試機、巡迴檢查均應記錄入檔。
第二十一條 總控制台及控制系統的維護標準:
(一)無線遙控發射機應有主用和備用設備。除日常維護外,每月進行一次全信號發射試機,各項性能須達到規定技術標準。
(二)警報信號控制器應有主用和備用設備。每月檢測一次,警報信號準確可靠、覆蓋全網,發射天線牢固,周圍無易燃易爆物品,防雷接地良好,天線饋線布放牢固,焊接良好,無老化變質現象,防腐防蝕措施好。
(三)有線控制系統每月檢測一次,保持線路通暢,控制可靠,電氣性能良好。
(四)無線遙控設備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技術檢測,接受設備(含天線)每月檢測一次,各項技術指標達到產品說明書規定,接收信號靈敏可靠,部件齊全。
第二十二條 中間控制設備的維護標準:
每兩個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測。達到繼電器(接觸器)清潔、無銹、無塵,接線牢固,吸合性能靈活可靠。控制線路通暢,電氣性能可靠。
第二十三條 終端設備的維護標準:
(一)警報器建築牢固,防雨防塵設施完善,無銹、無蝕、無霉變,啟動靈活,運轉正常,周圍無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表面防護層完好。電動警報器每季度全網巡迴檢查一次,每二年表面刷漆一次,每三年清晰軸承,加換黃油;升降式警報器每季度注油一次,五年大修一次,每月啟動試機。
(二)接收天線牢固端正,天線饋線布線牢固,焊接良好,無老化現象,防蝕防鏽措施好,接地良好;警報設施供電線路符合國家電氣安裝標準,布線安全合理,纜線無磨損老化,絕緣性能良好。
(三)警報控制箱由維護人員加鎖專管,每月檢測一次,進行除塵、點動試機。控制箱要安裝在安全、乾燥、防雨、防塵、無腐蝕的清潔房間;控制設備無銹、無蝕、無塵、無霉變,電氣性能良好。
(四)電聲警報(含喇叭)每三個月檢測試機一次(長時間檢修可接假負載)。要有防雨防塵設備,達到無銹、無蝕、無霉變,表面防護層完好,發音純正,音響效果好,輸出功率達到產品說明書標準。
第二十四條 警報全程全網完好率不小於95%,鳴響率不小於95%。
第二十五條 警報維護人員工資、獎金、福利、勞保用品和日常的維護經費、維護工具,由警報所在單位承擔。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人防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人防部門應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戰時或抗震救災中立功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人民防空委員會會同有關單位給予記功、授獎、晉升工資等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擅自拆除、丟失警報設施的單位,除責令按期恢復外,市人防部門要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通報批評、追究分管領導和維護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管理不善,警報設施損壞、誤警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警報所在單位承擔責任。人防部門要對事故單位及肇事人給予經濟處罰,主管部門給予政紀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嚴重違反《人民防空條例》和本規定,故意破壞人防警報設施,造成重大事故的單位或個人,由人防部門提請市人民防空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戰時或地震時從重處罰。
第八章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