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檔案,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1日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國防動員辦公室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國動字〔2023〕232號
各盟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為加強和規範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確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量,現將修訂後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檔案,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包括對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的質量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檔案,對人防工程實體質量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簡稱人防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防護(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防護設備檢測機構和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人防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防護(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防護設備檢測機構和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必須遵守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依法承擔人防工程建設質量責任,依照本辦法接受質量監督檢查。
第五條 自治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負責全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盟市國防動員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設計檔案,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用的人防工程負責全面的質量監督,對防空地下室和兼顧工程負責防護方面的質量監督。
前款所稱防護方面,包括防護結構,孔口防護設施,防化、防電磁脈衝、隔震設備,戰時使用的通風、給排水、電氣、通信設備管道,平戰功能轉換措施等。
第七條 自治區國防動員辦公室組織實施全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自治區有關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監督檢查人防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落實,制定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有關質量監督工作的規定和辦法;
(二)監督檢查人防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防護(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防護設備檢測機構和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
(三)對全區人防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巡查、抽查;監督檢查受監人防工程實體質量、防護(化)設備質量和工程資料;
(四)負責盟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並出具質量監督報告;
(五)對全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
(六)參與人防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掌握全區人防工程質量動態,組織交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經驗。
第八條 各盟市國防動員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自治區有關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人防工程強制性標準,制定本地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和計畫;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人防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防護(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防護設備檢測機構和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
(三)監督檢查本地區受監人防工程實體質量、防護(化)設備質量和工程資料,並按要求出具受監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四)參與本地區人防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五)掌握本地區人防工程質量狀況,定期向自治區國防動員辦公室報告情況;
(六)承擔自治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賦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按規定向國防動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批准的有關檔案;
(三)監理、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以及契約書;
(四)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人防工程防護(化)設備生產等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
(五)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施工圖設計及其審查合格書;
(六)其他規定的檔案資料。
第十條 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報監資料,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要求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應制發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書和監督方案。
第十一條 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對人防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防護(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防護設備檢測機構和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工程項目審批手續齊全;
2.按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3.無干擾監理正常工作、肢解發包的行為;無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違反人防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
4.及時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
5.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
(二)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所承擔的任務與其資質等級相符,無超越、轉包或違法分包承攬工程行為;
2.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業務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續、契約;
3.主要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證書與承擔任務相符,出具的勘察報告和施工圖的質量、深度符合規定要求,簽字、出圖手續齊全;
4.無非法指定材料、設備的生產廠家、供應商行為。
(三)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所承擔的任務與其資質相符,監理的工程項目有監理委託手續及契約,監理人員資格證書與承擔任務相符;
2.工程項目的監理機構專業人員配套,責任制落實;
3.制定監理細則,並按照監理細則開展監理工作;
4.現場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進行監理;
5.無非法指定材料和設備的生產廠家、供應商行為;
6.對現場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構配件、設備的現象和發生的質量事故,及時督促糾正、配合有關責任單位調查處理,並向建設單位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7.按照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範,對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及時進行驗收簽認;
8.監理細則、監理日記、監理月報等檔案資料齊全,記錄真實可靠。
(四)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所承擔的任務與其資質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續及施工契約;
2.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員等專業管理人員配套並具有相應的資格及上崗證書;
3.有經過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並能夠貫徹執行;
4.嚴格按照人防工程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5.按規定選用和安裝人防工程專用設備;
6.及時整理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做到真實完整;
7.按有關規定進行各項檢測,對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質量事故及時如實上報和認真處理;
8.無違法分包轉包工程項目的行為。
(五)對防護(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質量行為的監督。
1.防護(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生產、安裝資質證書,並通過年檢有效的企業資質進行生產和安裝業務;
2.所承攬的工程業務與其資質相符,有中標手續及制式的供貨銷售契約;
3.企業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員等專業管理人員配套並具有相應的資格及上崗證書;
4.有嚴格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並能夠貫徹執行;
5.嚴格按照人防工程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加工和安裝;
6.及時整理防護(化)設備製造、安裝質量控制資料,做到真實、完整;
7.按有關規定進行各項技術檢測,對設備生產、安裝過程中出現的質量事故及時上報並認真處理。
(六)對防護設備檢測機構質量行為的監督。
1.在資質範圍內從事檢測業務並與建設單位簽訂檢測契約;
2.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檢測業務;
3.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4.不得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5.不得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6.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規定進行檢測,檢測數據應準確真實,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七)對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質量行為的監督。
1.在認定的資質範圍內從事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
2.審查人員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3.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4.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籤字蓋章;
5.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對人防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採取巡迴檢查和對重點部位和關鍵工序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二)重點監督主體結構質量和防護(化)設備製作安裝質量,預設、預埋部件位置;
(三)檢查工程質量驗收等施工技術資料;
(四)實體質量檢查要輔以必要的監督檢測。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履行監督責任。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要求將竣工備案材料報送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應當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履行下列監督責任:
(一)監督竣工驗收的組織、程式和內容;
(二)審查工程竣工報告、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人防工程防護(化)設備設施質量檢測報告;
(三)檢查工程質量問題整改情況;
(四)抽查人防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資料;
(五)監督審查人防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六)出具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五條 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要求,出具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監督工作情況;
(二)對人防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及執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檢查情況;
(三)工程實體質量和防護(化)設備質量監督抽查情況;
(四)工程質量技術檔案及施工管理資料抽查情況;
(五)工程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六)質量責任主體及相關人員的不良記錄;
(七)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
(八)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議。
第十六條 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書;
(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方案;
(三)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抽(巡)查記錄;
(四)人防工程質量整改回復單;
(五)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六)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七)其他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關的圖片、影音、文字等重要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國防動員主管部門應當創新監督管理模式,採取切實有效的監督方法,增強監督力度,完善跟蹤監督環節,積極探索智慧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第十八條 國防動員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隨時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未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可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限期辦理手續;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時,應及時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工整頓。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失職、瀆職而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頒發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內人防發〔2013〕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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