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縣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貫徹人民防空法規責任。負責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呼和浩特市城鄉規劃條例》以及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有關城鄉規劃的法規政策;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勘察設計、諮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有關住房保障、物業管理、開發管理、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產權交易管理、住房資金管理等房地產業和房屋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草擬和林縣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人民防空、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實施辦法及相關的中長期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
二、負責城鎮供排水項目規劃和可行性研究的制定;組織協調編制全縣城鎮供排水工程建設規劃、計畫工作;指導城鎮供排水工程水質、水量、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縣防震減災實施意見、細則、規劃和綜合性防禦對策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地震監測預報,管理地震觀測網、點(台站),依法保護監測設施、觀測環境、地震遺址遺蹟;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認抗震設防要求;負責建立群測群防工作體系,指導和管理群測群防隊伍;組織防震減災宣傳,開展防震減災科普知識教育負責地震應急管理,建立地震應急機制,承擔震害預測、調查評估工作;擬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承擔地震應急隊伍的組建、培訓,組織地震應急演習;負責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及推廣工作;組織、協調全縣防震減災工作。
四、執行城鄉規劃方面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規程及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的地方性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展示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按職責許可權對城鄉規划進行審批和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審核、發放;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批後管理和城市規劃監察工作,依法查處違規項目;負責指導縣域內鄉鎮規劃的編制、評審、報批、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工作;負責管理城市規劃勘查測量成果工作。
五、承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職責。執行和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及自治區相關地方標準;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的實施。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和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職責。負責全縣建築市場的管理、監督、調控、服務和全縣建設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指導規範建築活動,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監理等,保障建設市場有序地運行;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金的籌集管理;指導行業企業改制、勞務市場管理和再就業工作。
七、承擔指導全縣城市和村鎮建設的職責。負責指導城市道路、橋樑、路燈、園林綠化、廣場、城市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和監察工作;指導城市燃氣、集中供熱等公用事業的建設、管理和安全、應急等;指導和規範各鄉鎮的村鎮建設管理和業務工作,組織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協調供水、排水、節水、公共運輸、供電、電信等工作。
八、承擔建築、公用設施和室內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組織實施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公用事業設施工程和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建設領域科技進步的職責。貫徹建築節能政策,擬訂建築節能規劃,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貫徹國家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擬定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科技項目攻關、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及重大技術引進、創新工作。
十、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組織舊有建(構)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指導協調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一、承擔對城市建築古蹟的保護監督工作;負責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十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自治區和全縣有關住房保障資金並監督實施。
十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十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察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五、負責指導全縣城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擬訂城市棚戶區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推進住房產業化工作,開展住宅性能認定和節能減排,推行新建住宅成品精裝修;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六、負責住房維修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維修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十七、負責對房地產的開發、中介以及物業服務進行管理;負責實施項目批准書制度和商品住房保修金制度;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和綜合驗收工作,並對業主委員會進行備案;負責對房屋的拆遷、租賃、銷售、交易、測繪、產權登記工作進行管理;負責實施房屋拆遷許可、預售許可和租賃備案制度;負責對商品房預銷售進行管理,承擔房產面積測繪審核、面積認定、產權交易、權屬登記工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二手房交易資金、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進行初審以及日常管理;負責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建立健全並組織管理全縣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報體系,實現對房地產業的動態監測和調控,擬訂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十九、負責全縣直管公房、房地產產權產籍檔案管理,承擔私房落實政策工作。
二十、牽頭審批廉租住房補貼發放計畫及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設項目;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準入、退出、分配銷售房源和回購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核准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指導價;負責核准廉租房對象的準入、退出條件;負責廉租房的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發放管理;牽頭組織建設廉租房。
二十一、負責指導鄉鎮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
二十二、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縣集體宅基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二十三、組織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實施計畫,擬訂人民防空疏散計畫;組織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訂防護、應急搶險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組織擬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對在建人民防空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監督和指導在城市建設、基本建設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工作中,人民防空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城市民眾防空專業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組建城市民眾防空組織,並將民眾防空組織納入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政府防災救災活動,協助有關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教育,開展人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知識宣傳及培訓,組織人民防空、防災演練演習和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信息化網路建設與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和信息網路為平時搶險救災服務;負責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籌集和管理,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實施專業管理;負責檢查督促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水電供應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實,負責戰時發放空襲警報和組織實施燈火管制、人員疏散隱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衛作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活供應和其他保障工作,組織消除空襲後果。
二十四、負責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指揮調度、監督檢查等工作;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職責和行政執法職責;負責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城區內道牙以上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點)設定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對全縣建築渣土的清運按照規定進行核准、監管和依法處罰;負責按照《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城市經營性戶外廣告、店招牌匾、標準等宣傳牌匾設定的審批、監管。負責主幹道非法噴塗、張貼小廣告的整治和清理;負責對臨街建築物外立面裝飾,臨街占用城市道牙以上進行宣傳或促銷活動的行政許可和監管;負責因建設等特殊需要,搭建臨時性建築或或構築物的行政許可和監管;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工作,對城市新建、改擴建及大、中型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查。
二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斯琴
所獲榮譽
2021年6月,被評為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攻堅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