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提高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河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改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辦法(草案)》。

2023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 施行地區:河南省
全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發揮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以及兼顧人防工程專用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共同落實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相關工作。
第二章 工程使用
第五條 人防工程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戰時或者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時,人防工程由人民政府統一調配使用,投資者、租賃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作為人防工程平時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應當服從調配使用和管理。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平時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響戰時防護效能,不得影響平戰轉換,應當符合規劃用途要求,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規定;人防工程用作經營場所的,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市場監管、稅收等方面的規定。
第六條 租賃使用人防工程實行契約管理制度。使用人應當與投資者依法簽訂書面契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對按規定使用人防工程的,期限屆滿,可以延期使用。不得出售、附贈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移交平時使用時,應當對專用設備設施等進行清點、登記。
第七條 使用人應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投資者的監督檢查,不得損壞工程結構和內部設備設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護能力。
第八條 非財政投資的人防工程使用收益應專戶存儲,優先保障保修期滿後該人防工程防護結構和專用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日常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本辦法施行前已投入使用人防工程的使用收益未專戶存儲的,由其投資者設立專戶存儲。
第九條 人防工程投資者應當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後10個工作日內,將其名稱、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況報人防主管部門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投資者應當與使用人簽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義務,並對使用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督。使用人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組織安全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組織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第三章工程維護
第十一條 除按照規定由人防主管部門維護管理的人防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由投資者負責維護管理。投資者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人防工程專用設備設施可以委託人防工程專用設備生產安裝企業等專業機構維護保養。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合併、分立的,由合併、分立後承受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承擔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維護管理責任單位註銷的,應當事先落實維護管理責任承接單位,移交維護管理檔案資料,並協助維護管理責任承接單位向人防主管部門報送變更後的維護管理信息。維護管理責任單位不得在辦理單位變更、註銷登記時,以隱瞞、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逃避維護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平戰結合人防工程,應當制定平戰轉換技術措施和實施方案,平時要按照維修保養制度,對平戰轉換構件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熟悉平戰轉換技術措施,保證戰時在規定轉換時限內達到防護標準。
第十三條 維護管理人防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達到下列標準:
(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空氣和飲用水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三)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
(四)風、水、電、暖、信息、消防系統工作正常;
(五)金屬部件無鏽蝕損壞、木質部件無損壞;
(六)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七)防汛設施安全可靠;
(八)人防工程標識標牌設定齊全、規範;
(九)滿足其他相關部門對工程使用維護的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專用設備設施,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負責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配備或者指定維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並落實崗位責任、定期檢查、消防安全、維修保養、衛生管理、治安、保密等制度,確保人防工程處於良好狀態。
第十五條 人防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履行人防工程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監督檢查事項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進入人防工程現場進行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停止相關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工程保護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人防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防工程設施。對損害和破壞人防工程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制止和向人防主管部門檢舉。使用人不得棄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無人管理、失修、損壞。
第十七條 保護人防工程是一切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防無關的其他建築;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防工程內生產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損壞人防工程設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範圍內採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確需改造的,不得降低防空效能,不得減少人防工程的掩蔽面積,並按有關規定、規範進行設計,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五章 拆除和報廢
第十八條 嚴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拆除的建築面積、防護級別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 年內補建;確實無法補建的,拆除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省人防工程的造價,向稅務主管部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補建。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防工程,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於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四)超過五十年的早期人防工程(建於1980 年及以前的地道式、坑道式人防工程)。經批准報廢的人防工程,由投資者予以回填處理。第二十條 拆除人防工程,應當制定拆除方案,確保拆除安全;報廢人防工程,應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安全隱患。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按下列辦法解決:
(一)各級人民政府投資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有關部門、單位修建的防空專業隊工程和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以及本單位人員、物資掩蔽工程,由有關部門、單位承擔費用;
(三)防空地下室由投資者承擔費用。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應當單獨列賬。人防工程沒有平時使用收益或收益不足時,投資者應當另行安排足額經費保障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信息化建設,全面推進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大數據建設,實現人防工程維護和經費管理的信息化、精準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損壞人防工程設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檢查評定標準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平時使用登記、變更手續的;
(三)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合併、分立、註銷,未向承接單位移交人防工程檔案資料或者以隱瞞、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逃避維護管理責任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變相出售、附贈人防工程的;
(五)人防工程無人管理、失修、損壞或者擅自棄置人防工程的;
(六)出租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擅自改變規劃用途使用人防工程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維護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組織認定和公布人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相關單位失信行為,並及時報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和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條 人防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第三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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