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是經2023年1月3日七屆海南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是經2023年1月3日七屆海南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是經2023年1月3日七屆海南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發布命令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12 號《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已經...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以及經濟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以下簡稱《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是一項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三章 建設責任、程式與項目劃分 第四章 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許可權 第五章 發包與承包 第六章 質量管理 第七章 造價與...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修、保養、保護的計畫、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的各類人民聯防空工程及與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選擇監理單位,也可通過考察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和監理業績擇優選擇監理單位。第五條本規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定、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求及維護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
嚴格立法許可權和程式,及時清理、修改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法規規章,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三、加強組織領導,抓好立法工作計畫的執行 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計畫的實施,嚴格落實《海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
(一)貫徹執行黨、國家和省有關人民防空、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人民防空、防震減災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二)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人防建設...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造價計價行為,維護人防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2001年2月13日 暫行辦法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狀態,做到戰時能防空襲,平時能防災並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印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2001國人防辦字第210號)...
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應當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以減輕國家負擔,增強人民防空建設的發展能力,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第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
(四)建築管理處(人防工程處)擬定建築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規章、技術政策;指導和規範全省建築市場,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標投標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擬定並監督指導實施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指導產品質量...
(二)負責住房保障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管。(三)負責監督、管理和指導本市城鄉建設和人民防空工作;負責擬訂規範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市場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
2011年11月16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人防〔2012〕498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地下空間使用審批和備案、使用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號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省 長 李國英 2018年12...
(四)制定本市人防工程建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擬定相關政策和防護原則、標準、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的檢查驗收和...
規定的發布施行,對於規範人民防空財務行為、加強人民防空財務管理、提高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①人民防空財務管理原則。人民防空經費是進行人防建設和開展人防業務工作的專項費用,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1987年3月26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以〔87〕國管辦字第067號印發《關於加強人民防空經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人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只能用於人防工程建設和業務建設,不得挪作它用。由行政...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的相關規定建立國有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強使用管理,其使用收益應當納入財政管理,優先用於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建設與維護。第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應當與...
《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人防建設有關政策的規定》在1992.05.16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人防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加強人民防空建設,推動西北地區人防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人民防空建設是國防...
④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使用。人民防空國有資產要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建設方針,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要做到最佳化配置、物盡其用、充分發揮使用效益。對長期閒置不用的資產,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權按規定調劑使用。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按照國家規定的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共同確定省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應當根據城市人口分布和戰時防護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第五條 重要經濟目標...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質量標準和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審批、質量監督、造價審查及竣工驗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
(一)建設單位;(二)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三)住宅區人防工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主體。第九條 使用管理單位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區人防工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維護和使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當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義務。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建設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設按照國家...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平時保持良好狀態,戰時能充分發揮作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國發[1983]198號),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
12月23日,省人防辦出台《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魯防發〔2015〕1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價,維護人防工程建設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