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人民防空經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1987年3月26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以〔87〕國管辦字第067號印發《關於加強人民防空經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人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只能用於人防工程建設和業務建設,不得挪作它用。由行政或基建財務代管人防經費的單位,必須設定單獨的人防經費(工程費、業務費)帳目,不得將人防撥款直接歸入基建費、行政費或修繕內混在一起使用。本規定自1987年1月1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人民防空經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印發機關:國管局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委
  • 文號:〔87〕國管辦字第067號
  • 印發時間:1987年3月26日
簡述,檔案通知,

簡述

1987年3月26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人民防空經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檔案通知

關於加強人民防空經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87〕國管辦字第067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家對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現對加強人防經費管理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防經費是人防建設的專項經費,包括國家預算內專項安排的經費,各單位自籌的經費和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生產、服務項目所得收入中按規定用於人防建設的部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防經費(國家撥款),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按單項工程審批、劃撥給各部門人防辦公室。
二、人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只能用於人防工程建設和業務建設,不得挪作它用。由行政或基建財務代管人防經費的單位,必須設定單獨的人防經費(工程費、業務費)帳目,不得將人防撥款直接歸入基建費、行政費或修繕內混在一起使用。
三、人防部門對人防經費的使用效果負責。人防經費的一切開支由人防部門的負責人簽批,不兼任人防部門負責職務的行政領導不得批准動用人防經費。
四、對撥款六個月以後仍不開工的,由部委人防辦公室收回撥款。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有權調回撥款或沖抵下年度撥款。
五、拆除人防工程必須經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批准,並由拆除單位按原防護等級及面積負責補建。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補建的,要向部、委一級人防辦公室交納賠償費。賠償費金額,按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積和質量,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確定。參照北京市有關規定,一般標準為:簡易工事每平方米使用面積二百元,五級工事每平方米使用面積二百五十元至四百元;四級以上工事每平方米使用面積五百至八百元。未經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除交納賠償費外,再處以賠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六、對於違反《人民防空條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的損害人防工程的行為,由部、委一級人防辦公室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給以處罰。處罰辦法按《北京實施(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的細則》執行。
七、拆除、損壞人防工程及設備設施收取的賠償費和罰款,由部、委一級人防辦公室統一掌握,賠償費全部用於人防工程建設。罰款的百分之八十用於人防工程建設,百分之二十用於業務建設。
八、各級人防部門處理人防積壓、呆滯、廢舊物資的收入,由部、委一級人防辦公室統一掌握。百分之八十用於人防工程建設,以洞養洞;百分之二十用於業務建設。
九、非人防部門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生產、服務項目所得純收入,原則上應按建設和改造該工程的投資比例與人防部門分成。對此,雙方應簽訂協定。人防部門得到的分成,全部用於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
十、各級人防部門年終結存的資金,除專項工程撥款六個月後仍不開工的,必要及時上繳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以外,其餘部門全部轉入下年使用。
十一、各部門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企業管理自負盈虧的企事業單位,要按固定資產原值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固定資產年綜合折舊率為百分之四點八。提取的折舊費全部上交部、委一級人防辦公室,作為人防工程費。固定資產大修理基金年綜合提取率為百分之二點四,用於固定資產的維修。此項工作由部、委級人防辦公室監督檢查。
十二、根據國家人防委、財政部(1986)10號檔案的規定,各級人防部門的工作人員下洞檢查和深入人防工地指導工作的,按實際天數(當日五小時以上為一天),每人每次給予下洞保健補助費五角,此項費用,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管理的人防事業收入中統一解決。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對各部門的補助費每年核定一次。
以上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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