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4.03.2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年03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3月21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保護人防工程的完好和科學、合理地建設、開發利用,根據《人民防空條例》、《東北地區人民防空建設平戰結合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平時、戰時具有防範災害功能的各類人防工程(包括坑道、地道、地下室)以及為之配套的口部土地、地面偽裝、管理房、防雨棚、擋土牆、排水溝、渣場、專用道路、風、水、電、暖、通信設備設施,均按本辦法進行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 全市的人防工程,按統一領導、條塊結合、分工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
撫順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全市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門,對全市人防工程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調配以及開發利用的審批。
各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人防辦),具體負責本地區人防工程的管理。
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本著誰建誰管,誰優先使用的原則,負責維護管理。
城建、規劃、土地、公用、電業、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都應按各自的職責,搞好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四條 在人防工程及其維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出入口或進排風孔附近排泄和傾倒廢水、廢氣、垃圾和便溺;
(二)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的範圍內取土、挖溝、打樁、採石、埋設各種管線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確需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的,除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外,還須同時徵得所在區人防辦的同意和市人防辦的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確保人防工程安全;
(三)在人防工程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
(四)擅自占用、改造和封填人防工程。
第五條 各級人防部門,應對管理範圍內的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建立檔案,並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等情況,應定期上報上一級人防部門。
第六條 各級人防部門,須設專兼職人防工程管理員。人防工程管理員有權對分管地區內各類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各有關單位應給予配合。
第七條 新建和改建的人防工程竣工後,人防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按照設計圖紙,共同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並辦理移交手續後,由人防部門歸口管理。
第八條 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因城鄉建設需要確需拆除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拆除。
第九條 經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申請拆除單位必須按如下規定向市人防辦交納人防工程拆除補償費或就地就近補建人防工程:
(一)被毀地道、坑道、地下室按現行造價補償;
(二)拆除等級人防工程,應按原工程面積和等級要求補建;
補建人防工程專項資金由市人防辦統一平衡使用,不準挪作它用。
第十條 簡易人防工程如因質量差、滲漏水嚴重,經修繕見效不大,且在一定時期內無坍塌危險的,經所在地區人防辦檢查,報市人防辦批准,可臨時封堵。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材料,按下列辦法解決:
(一)凡是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使用單位解決;平時未使用的公共工程,由省撥維修費中給予補助。
(二)各單位的人防工程,應列入本單位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企業人防工程發生的大修理費用應直接記入有關費用,中、小修理費用直接記入當月的有關費用。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維護管理所需經費,從本單位固定資產修繕費中開支。各單位的工程維護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單位的有關計畫中解決。
(三)軍隊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經費,從國防費中開支。
(四)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的開支範圍,按國家人防委、財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頒發的《關於人民防空經費管理若干規定》執行。
第三章 平時使用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應貫徹平戰結合方針,平時儘量加以利用。各級人防工程管理部門應制定切實可行的開發使用計畫,以充分發揮其效益,為生產、生活服務。
第十三條 已使用的人防工程,須保持其結構、內部設備、設施的完好,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火、防汛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設施,不得進行易燃、易爆、有害或污染環境的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按下列規定安排使用:
(一)區以上指揮所、通信樞紐工程,市直屬或投資工程,在口部土地範圍建築等重要特殊的人防工程,有關口部土地,利用合資、外資或口部土地轉讓事項的,經有關部門批准,由市人防辦安排使用。
(二)除前項規定以外的人防工程由區人防辦安排使用。區人防辦應優先安排人防工程所在單位的使用。
第十五條 凡使用人防工程,均應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簽定使用協定,並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後,方可使用。使用單位應按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向人防辦繳納人防工程使用費。
未經人防辦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讓、出租人防工程或改變人防工程使用用途。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時,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辦理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後,所在單位應辦好使用移交手續,並在出入通道、進排風孔、水源等方面為使用單位提供方便。因使用人防工程而對人防工程所在單位造成影響的,由市、區人防辦負責協調,由使用單位給原單位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為保護長時間在人防工程內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根據不同工種和地下勞動條件,發給工作人員保健費,其標準參照瀋陽軍區和東北三省政府頒發的《東北地區人民防空建設平戰結合若干問題暫行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自行解決。
第四章 改造與維護
第十九條 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增設進出口部位設施時,須經有關部門同意,人防辦批准,並確保人防工程戰備功能。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予積極支持。
第二十條 各級人防工程管理部門須搞好人防工程的維修養護和設備改造的更新工作。其中人防工程使用單位,為使用目的所需進行的維修工作由使用單位承擔。
對未使用的人防工程,由管理單位,按照標準進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內的通風、除濕、照明、抽水等設施用電,按非工業電價收費。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防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責令其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對造成後果的,責令其賠償,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責令其停止使用,並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並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按現行造價賠償工程重建的全部費用,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責令其停止生產或施工,吊銷《人防工程使用證》,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轉讓、出租人防工程或改變使用用途的,吊銷其《人防工程使用證》,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八)逾期不繳納人防工程使用費的,令其限期補繳,並按日加收欠繳總額3‰的滯納金;對破壞人防工程,出賣和泄漏人防工程機密,以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的,可根據不同情節,由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罰沒款應使用財政專用收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級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起訴的,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應交納的人防結建費、工程使用費、人防工程拆遷補建費等人防費用,逾期不交納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八項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一九九0年七月十一日市政府頒發的《撫順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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