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居住小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4.03.22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居住小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3.22
- 實施時間:1994.03.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經費,第三章 建設、驗收和移交,第四章 房產土地管理,第五章 市政和公用設施管理,第六章 環境衛生管理,第七章 交通和治安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居住小區管理,為居民提供整潔、文明、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小區,是指包括住宅及其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建築總面積為3萬平方米以上(含3萬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區。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由開發企業建設、其他企事業單位建設或企事業單位聯合建設的居住小區,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居住小區實行屬地管理與專業部門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成以街道辦事處為主,由房管、環衛、公安等單位或部門以及住戶代表參加的居住小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實施管理。由企事業單位自建自管的居住小區,可在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由企事業單位按本辦法自行管理。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及有關部門負責對居住小區管理的界定、指導、監督和協調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經費
第六條 居住小區管理委員會由街道辦事處領導人員任主任,由房產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等單位或部門領導人員任副主任。居住小區管理委員會要建立例會制度,定期研究、安排小區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居住小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實際制定並組織實施小區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做好居住小區的房屋、市政、綠化、環衛、治安、交通等管理工作;
(三)組織發展多種經營,實行有償服務;
(四)徵收、使用小區管理經費;
(五)維護小區內的社會治安,組織創建文明小區和小區達標活動;
(六)蒐集並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小區內的單位和居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八條 居住小區管理費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街道辦事處每月向居住在小區內的每戶居民收取小區管理費2元,已交管理費的居民不再交納衛生費。
(二)建設或開發單位在居住小區竣工驗收移交時,按小區總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向當地居住小區管委會交納一次性管理費,物價部門在審批商品房價格時可計入價格之中。
(三)市建委每年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按0.5%的比例提取資金,作為各區直接管轄的居住小區的管理補貼經費,各企業事業單位自建自管的居住小區的管理費用,由單位自行解決。
(四)從小區經營服務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補充小區管理費用。
第九條 小區管理經費單獨在銀行開戶,實行專款專用,其使用範圍是:
(一)小區街路、公廁清掃、保潔和管理的人工費;
(二)小區綠化日常管理,樹木、花草補種和噴藥除蟲的人工費;
(三)小區路燈等設施維護管理的人工費;
(四)小區設立卡口,交通管理人員的人工費;
(五)小區辦公經費等。
第十條 居住小區的管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小區管委會在收費前要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居住小區管理費要堅持專款專用、合理開支、嚴格管理、集體決定的原則,並接受市建委、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檢查、監督。
第三章 建設、驗收和移交
第十一條 居住小區的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嚴格按規劃設計進行住宅、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確保小區使用功能完好。
第十二條 居住小區建成後,由建設或開發單位向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提交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申請書,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會同城建、公用、規劃、區和街道辦事處聯合組成驗收小組,按驗收標準對小區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第十三條 居住小區檢查驗收合格後,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發給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合格通知書,建設或開發單位持通知書與區、街辦理移交手續;驗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解決存在的問題,直至驗收合格。
第十四條 居住小區驗收移交時,要將小區管理辦公用房、腳踏車棚(庫)、文化娛樂活動場所交小區管委會管理。
第四章 房產土地管理
第十五條 居住小區內的房屋,由房屋產權部門按照房管規定統一實行行政管理。由市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市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維修和收繳租金;企業事業單位的自有房屋,其管理、維修和租金收繳由單位自行負責;私人房屋按有關規定自行管修。
第十六條 居住小區內的住戶必須遵守房產管理規定,自覺維護房屋及其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外型和色調,嚴禁亂拆、亂建、開門開窗。不得私自轉租、轉兌、轉借及交換房屋的使用權。
第十七條 居住小區內的住戶,嚴禁在陽台上堆放超寬、超重和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不準在房屋中私自安裝動力設備或從事磨損、震動和腐蝕房屋及其設施的生產活動。
第十八條 居住小區內的土地不準隨意挖掘或占用,嚴禁在小區內亂搭、亂占、亂建。施工單位因供暖、供電、上水、下水、煤氣等地下管網養護或維修需要挖掘時,須經市或區主管部門批准、持批件到小區管委會登記後方可施工。
第五章 市政和公用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 居住小區內的道路、橋涵、上水、下水、供暖、煤氣、供電、電訊、路燈、窨井等設施,分別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維修、養護。街道辦事處負責日常管理監護,發現損壞及時報修。
第二十條 居住小區內的庭院、綠化、景點、建築小品及文化娛樂設施,由居住小區管委會負責管理,嚴禁踐踏、損壞或改作它用。
第二十一條 居住小區內的腳踏車棚(庫)、文化活動室等公共設施,向用戶開放,實行有償服務,由居住小區管委會統一管理。
第六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居住小區內公廁管理、垃圾清運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樓內外環境衛生及庭院道路由居住小區管委會負責保潔,實行分片包乾,責任到人。垃圾應日產日清,糞便應及時清掏,確保小區環境衛生良好。
第二十三條 居住小區內的住戶應注意保持環境衛生,不準向樓下亂扔污物,不準在小區內飼養家畜家禽。
第七章 交通和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條 居住小區內禁止履帶車、載重車和拖拉機駛入或穿行。如強行駛入,損壞路面,撞壞圍欄,壓壞花草樹木,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居住小區內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高噪音作業。單位或家庭組織娛樂活動不得妨礙周圍居民休息。
第二十六條 居住小區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及污染環境的危險物品。
第二十七條 居住小區內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派出所負責,居住小區管委會密切配合,組織民眾性的聯防巡邏隊,輪流值班,巡邏護院、防火、防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對執行本辦法在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總面積不足3萬平方米的住宅群體,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