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口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09〕39號),設定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主管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檔案號:瓊辦發〔2009〕39號
  • 頒發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時間:2007年12月13日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分工,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下放的職責
根據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第一批行政權項的決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將“管理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整治、計畫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項”等權項下放給各區履行。
(二)劃入的職責
1. 由原市建設局劃入本部門職責:建築(市政)建設管理、建設工程拆遷管理、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抗震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建設檔案管理。
2. 由原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劃入本部門職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管理;房地產市場管理;房產行業管理;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房屋檔案管理;公房維修、拆遷、改建和經營管理;接管、代管房屋和全市危房管理。
(三)增加的職責
1. 根據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下放的“三級建築企業資質許可”等6項事項。
2. 推進建築節能,指導新型牆體材料套用。
3. 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築工程、道路橋樑)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有關市政(建築)建設、房屋拆遷、建築市場、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負責制定相關的行業技術標準;推廣行業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套用;負責本市建設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管理。
(三)負責組織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並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負責本市房產市場監管和房地產市場監測。
(四)負責本市房屋登記、房屋面積測繪的管理;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管。
(五)負責本市異產毗連房屋及危險房屋的管理;負責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管。
(六)負責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單位住房基金、商品房預售款及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監管;負責查處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市政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道路橋樑建設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道路橋樑)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工作;負責辦理道路橋樑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證;負責政府投資項目(道路橋樑)的工程設計變更技術審查工作;組織政府投資項目(道路橋樑)的竣工總驗收工作。
(八)負責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評估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公示、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負責頒發拆遷許可證、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進行監管;負責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的調解和行政複議工作等。
(九)負責建築市場管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工作;負責監督建築市場法規的執行情況;受理和審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負責文明、安全施工、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建築節能和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的管理;辦理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對施工、監理、造價諮詢、圖紙審查、檢測、構件和材料生產企業實施動態管理,辦理建築業資質審批和備案工作;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指導本市建築行業協會及各項評優工作。
(十)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審查、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工程招投標的資格條件、程式、標準和原則方法進行審查;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開標、評標和定標過程實施監督。
(十一)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負責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建設標準定額的貫徹實施;組織編制本市建設工程各類計價依據、工程建設標準工作;為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參考;負責對本市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十二)指導全市房屋和建設檔案管理。負責指導本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建檔工作,參與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檔案;負責本市住房和建設工程檔案和信息庫的管理;負責對本市房屋和建設工程檔案進行監督和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工程檔案歸檔報送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三)負責對所屬單位貫徹執行上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四)指導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 12個正科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信訪、計畫生育、安全保衛等工作;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辦公室、紀檢監察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老幹部服務和黨群、機關工會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市人事部門組織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職務)評聘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負責擬定本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送審稿;承擔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報備工作;承擔本系統普法教育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重大處罰案件的聽證等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拆遷管理有關工作。
(四)總工辦
負責擬定城市發展階段性建設目標;組織編制年度城鄉建設方案;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制定相關的行業技術標準;參與建築節能標準的制定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新型牆體材料套用工作;推廣行業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套用;負責政府投資項目(道路橋樑、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的竣工備案工作;負責組織處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投訴工作;指導房屋和建設檔案、造價諮詢等信息管理。
(五)市政項目管理處
負責指導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道路橋樑)建設工作;負責辦理道路橋樑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證;參與政府投資項目(道路橋樑)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道路橋樑)的工程設計變更技術審查工作;組織政府投資項目(道路橋樑)的竣工總驗收工作。
(六)住房保障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負責組織編制本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負責公布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及供應計畫,指導監督保障性住房建設;負責本市職工集資建房的管理;負責組織擬訂本市住房保障相關標準;負責本市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工作的管理;負責本市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負責指導各區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負責落實國家房屋政策和涉及保障性住房的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房產管理處
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房屋登記及房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本市房屋面積測繪及成果套用的管理監督;負責對本市危險房屋、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負責本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管理監督;依法查處涉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涉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相關統計分析及編報工作。
(八)市場管理處
負責本市房地產市場監測;負責本市商品房預(銷)售和存量房交易、租賃管理;負責本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管理及二、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初審;指導各區及局下屬單位的房產市場管理業務;負責查處房產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物業管理處
負責對全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管理,規範物業管理市場;負責本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負責對本市前期物業管理協定選聘和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優秀住宅小區(大廈)的考核、考評工作;指導各區房管部門依法開展轄區物業管理工作。
(十)資金管理處
擬定本市房屋維修資金和單位住房基金的政策、法規、規章和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單位維修資金的收繳、歸集、使用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單位住房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工作。
(十一)建築工程管理處(建築抗震管理辦公室)
負責本市建築業資質審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及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查處取得施工許可後的建築工程違法違規建設施工行為;負責本市建設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指導本市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建築行業協會工作。
(十二)招標投標管理處
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勘察、設計招投標活動的審查、備案工作;負責對工程招投標的資格條件、程式、標準和原則方法進行審查;負責對工程招投標活動的開標、評標和定標過程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並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人員編制

(一)人員編制
核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50名,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5名。其中:正副局長5名,總工程師1名,辦公室8名(含工勤人員5名),組織人事處4名,政策法規處、總工辦、市政項目管理處各3名,住房保障處、房產管理處、市場管理處、物業管理處、資金管理處、建築工程管理處、招標投標管理處各4名。
(二)領導職數
正副局長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副處級)1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24名,其中辦公室、組織人事處各3名,政策法規處、總工辦、市政項目管理處各1名,住房保障處3名,房產管理處、市場管理處、物業管理處、資金管理處、建築工程管理處、招標投標管理處各2名。
非領導職數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領導分工

歷任局長:羅宗標,王旭明
現任局長:馮本彥

其他事項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組織,市政管理局參與。
(二)所屬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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