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設廳

海南省建設廳是負責全省建設行政管理的省政府原組成部門。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是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正廳級辦事機構,掛靠省建設廳。

海南省建設廳行政編制6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1名(正廳級,由建設廳廳長兼任),副主任1名(副廳級,由建設廳1名副廳長兼任);正副處級領導職數24名(含機關黨委、機關工會、團委領導職數)。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6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建設廳
  • 性質:海南省人民政府原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和建設、村鎮規劃和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省相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發展規劃、計畫,進行行業管理。
(二)指導和管理全省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作;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評審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三)指導和監督全省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人、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參與省內大中型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組織協調全省建設企業參與省外、國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四)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省級標準;組織制定和發布全省統一定額、經濟定額的省級標準;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省發展計畫廳等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五)指導和管理全省城市和村鎮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市政設施、雕塑、園林、綠化、市容和環衛工作;參與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公共客運;負責對國家級、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六)負責全省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省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規範全省房地產市場;參與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七)負責制定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參與制定本系統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重大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九)負責和指導全省人民防空工作。
(十)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一)負責本系統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全省城市建設、城市規劃、人民防空、房地產業等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市縣建設行政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海南省建設廳內設處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起草、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辦公現代化管理工作;負責本廳信訪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二)綜合計財處
組織編制建設系統的發展規劃;組織編制行業技術引進規劃;承擔行業統計、信息工作;指導各類開發區、成片開發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政策法規處
監督本系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綜合性政策的調研工作;擬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承辦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承擔本系統普法工作。
(四)建築管理處(人防工程處)
擬定建築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規章、技術政策;指導和規範全省建築市場,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標投標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擬定並監督指導實施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擬定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參與全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選址並發放選址意見書及審核初步設計;負責重點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審核和監督檢查及組織有關重點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組織實施全省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維護管理;按許可權對全省人防指揮所工程和其他人防工程的立項、設計、建設進行審查和審批;監督檢查城市建設、基本建設和城市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執行人民防空要求的情況,並進行指導。
(五)建設監理處
負責全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擬定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監督、監理單位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擬定監督、監理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六)城鄉規劃處(村鎮建設辦公室)
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省城市和村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評審工作;負責省政府公布的重點控制區域內的控規、修規及重大建築方案的審核;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省城市規劃執法監察;指導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承擔規劃單位資質標準的審核工作。
(七)城市建設處
擬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市政設施、雕塑、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級、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參與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公共客運。
(八)住宅與房地產業處
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參與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擬定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省住宅建設和住房供應政策的實施;擬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標準;提出房地產估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貫徹落實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並監督使用。
(九)勘察設計科技處(省工程抗震辦公室)
擬定全省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提出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組織全省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綜合管理全省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作;監督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擬定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勘察設計諮詢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擬定本系統科技發展規劃,組織行業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十)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機關工會)
按規定負責廳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老幹部服務和黨群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十一)人防指揮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省人民防空建設的政策、規章和措施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設施的建設與管理;訓練人民防空幹部和技術人員;負責人民防空經費物資的使用;戰時組織指揮民眾進行防空襲和要地防空作戰;消除空襲後果,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省政府賦予的其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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