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是海南省財政廳和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廳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24日
  • 印發時間:2022年2月22日 
  • 印發單位: 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規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2月22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海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門用於支持我省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資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績效導向、科學分配的原則,並適當向脫貧市縣傾斜。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牽頭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確定補助資金年度規模和分配方案,依法下達資金。根據工作需要,對項目預算執行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五條  省住建廳負責提出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建議,組織項目申報,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和信息公開工作,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將省級下達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做好資金撥付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對項目預算執行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七條  市縣住建部門承擔省級下達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實施的主體責任,組織本地區的項目申報和審核工作,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加強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主要用於農村戶用廁所改造、燃氣下鄉“氣代柴薪”以及其他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等項目。
(一)農村戶用廁所改造。主要用於新建農村戶用廁所、農村戶用廁所防滲漏改造、農村戶用廁所廁污一體化治理等。
(二)燃氣下鄉“氣代柴薪”。主要用於農村燃氣基礎設施建設,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村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補助。
(三)其他城鄉人居環境建設項目。
第四章  預算編制及資金下達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住建廳按照因素法確定補助項目和金額(部分補助標準和分配方式見附屬檔案),資金採取事前補助、事後獎補等形式。
第十條  省住建廳根據資金支持範圍及年度任務目標,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規模、實施的項目及績效目標,經其黨組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按照規定程式安排預算。
第十一條  市縣住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及時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加快項目建設和資金支出進度。
第十二條  市縣住建部門應當對申報項目及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承擔相應的審核責任,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和績效目標及時報送至省住建廳。市縣住建部門應妥善保管補助資金申報(含相應佐證材料)、審核等檔案資料,以備核查。
第十三條  每年11月30日前,省財政廳將下一年度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到市縣。提前下達資金比例不低於年度資金預算數的70%,剩餘資金待省人大批准預算後按規定時限下達。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市縣住建部門應當對省級財政資金補助項目開展績效自評。省住建廳抽取部分項目進行現場核查。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實施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及時撥付資金,並對資金使用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市縣住建部門對項目實施、績效目標完成、項目進度、工程質量安全、檔案資料管理等跟蹤督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整改糾正,確保資金使用規範,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滯留、擠占、挪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不得用於與城鄉人居環境建設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  資金的撥付,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規定執行。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預算公開有關規定。資金的結轉結餘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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