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海南省城鎮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16年9月2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城鎮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海南省城鎮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商建〔2016〕366號
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局:
為了落實省委巡視組整改要求,進一步規範我省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對《海南省城鎮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16年9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城鎮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海南省城鎮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22號令)精神,為加強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和市縣財政配套安排,用於支持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項目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列入省級財政年度預算,市、縣負擔的財政補助資金列入市縣財政年度預算。各級財政應適當安排保障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經費。
第四條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實行先改造後補助,以企業投入為主,政府適當支持為輔。
第二章資金補助範圍和條件
第五條補助資金主要用於2009年3月1日前運營的老舊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原址拆建或異地遷建。
第六條補助資金支持範圍,必須是在市場改造期間,實際建設或改造的交易大廳,市場框架內配套交易大廳的消防通道,在市場區域內保障市場運行的辦公室、監控室、檢測室、衛生間、垃圾房,停車場,活禽區,自產自銷區等。
第七條申請補助資金的農貿市場,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2009年3月1日前運營的農貿市場;
(二)符合海南省農貿市場發展規劃;
(三)列入全省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計畫;
(四)按照《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範》(DB46/T-80-2013)對市場實施全面建設改造。
第八條對已取得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農貿市場或市場部分項目,補助資金不予重複支持。
第三章資金補助標準和比例
第九條補助資金實行分類補助,按區域區分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造價標準。海口、三亞、洋浦地區城區造價標準為1300元/㎡;儋州市城區造價標準為1200元/㎡;其他市縣城區和鄉鎮造價標準為1100元/㎡。升級改造或新建(指拆建/遷建)的市場,實際造價高於造價標準的,按造價標準計算補助;實際造價低於造價標準的,以市場實際造價計算補助。
第十條對於僅在主體框架內升級改造的市場,補助資金按各類市場每平方米造價標準(或實際造價)的40%給予補助;拆建、遷建的市場,補助資金按各類市場每平方米造價標準(或實際造價)的60%給予補助。用於市場配套的停車場分類型按1100元/㎡造價標準的28%計算補助。
第十一條補助資金由省、市(縣)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擔。海口、三亞、洋浦地區補助資金,市(區)級財政負擔70%,
省級財政負擔30%;其他市、縣補助資金,市、縣財政負擔30%,省級財政負擔70%。
第四章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十二條改造完成的農貿市場,必須由農貿市場業主自查後,再向所在市縣商務部門提出達標驗收申請。市縣商務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達標驗收。對於通過達標驗收的農貿市場,需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提交備案申請。符合備案條件的,省商務、財政部門應給予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縣商務、財政部門聯合下達的通過達標驗收通知;
(二)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建築主體工程驗收合格證(或建築質量監督部門提供的建築工程使用意見)、消防合格證(或消防年度檢查合格意見)、水質證明(或接入市政自來水相關證明檔案)、以及熟食品攤位經營者健康證明等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其它要求補充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條對已備案的農貿市場,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測繪、造價評估機構,對農貿市場實際改造部分進行面積測量和造價評估。
第十五條省商務廳根據第三方測繪和造價評估機構出具的結果,商省財政廳對已備案農貿市場核定補助面積和補助資金後,按省商務廳資金撥付程式正式函告省財政廳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依據有關規定,通知相關市縣財政局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式進行補助資金撥付。
第五章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通過達標驗收的農貿市場,自通過達標驗收通知印發之日起,5年內不得擅自改變市場原交易經營功能。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經與屬地商務、財政部門協商同意,並報告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未經批准而擅自改變功能的,市縣商務、財政部門有權督促整改或追繳相應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升級改造農貿市場業主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給第三方測繪和造價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材料,干擾第三方正常工作,以及偽造或篡改其它申報資料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市場升級改造補助資金申報資格,已獲得財政補助資金的要予以追繳。
第十九條各級商務、財政部門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相關規定組織項目驗收和執行資金撥付程式,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升級改造相關工作經費從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中,按照不超過5%的比例提取使用。主要用於省、市(縣)商務、財政部門組織的日常檢查;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達標驗收;委託第三方測繪、造價評估機構及農貿市場發展規劃編制等與農貿市場升級改造相關的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瓊財企〔2011〕2084號檔案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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