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局:
為加快推進我省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進一步規範財政資金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在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對《海南省城鎮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瓊商建〔2016〕366號)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海南省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範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便用效益,根據《
海南省城鎮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笫
222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定義]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改造項目)是指由財政資金支持的農貿市場原址改造、拆建、擴建或異地遷建項目。
第三條[職責分工]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及市縣政府技照以下職責分工履行改造項目管理職責。
(一)省商務廳職責:
1.負責審核市縣年度農貿市場改造計畫,並編制年度省級補助資金預算;
2.制定預算資金分配方案,協調省財政廳及時下達資金;
3.會同省財政廳督導市縣落實改造計畫,督促市縣及時撥付驗收合格市場的補助資金;
4.按財政資金管理要求,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二)省財政廳職責:
1.審核省商務廳編制的資金預算;
2.根據省商務廳提出的預算資金分配方案及時將資金下達市縣;
3.指導市縣財政部門協助商務主管部門做好完成改造市場的驗收,並按程式撥付補助資金;
4.做好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督查,及時收回市縣沉澱補助資金。
(三)各市縣政府職責:
1.推動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制定年度改造計畫並上報省商務廳,做好本級配套補助資金預算;
2.及時驗收完成改造的市場,核定並撥付財政補助資金;
3.接受上級審計、監察、財政、商務等部門對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4.每年11月底前向省商務、財政部門報吿市場升級改造計畫落實情況.
笫四條[補助原則]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項目按定額標準給予資金支持,對已取得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農貿市場,原則上不再納入本補助範圍.
第五條[定額標準]定額補助資金根據農貿市場交易大廳面積大小、改造類型和《海南省農貿市場設計導則》(以下簡稱《導則》)標準版設計、改造等因素核算定額包乾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六條[分配原則]省級補助資金實行“任務到市縣、資金到市縣、權力到市縣、責任到市縣”的管理機制,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每年農貿市場改造計畫,結合定額包乾標準,於當年初將省級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到市縣。
第七條[處置原則]當年超額完成升級改造計畫的市縣,省級定額補助資金不足的部分在次年補足.當年未完成改造計畫,造成省級定額補助資金沉澱的市縣,沉澱資金將由省級財政收回,並且不再進行二次補撥,由此造成的補助資金缺口由市縣財政自行解決。
省級財政收回市縣沉澱的定額補助資金主要是指已列入改造計畫但在當年未啟動改造的省級下達的定額補助資金;當年已實施改造,需跨年度驗收核定補助資金的不在收回範圍之列。
第八條[申請資格]列入改造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對2009年3月1日前運營的老舊農貿市場的原址改造、拆建、擴建或異地遷建;
(二)按《導則》標準版或基本版、升級版設計和實施改造,並經驗收合格;
(三)市場單體建築或非單體建築中相對獨立的場地在500m2以上.
笫九條[報備材料]申請補助資金的農貿市場實施改造前,由市場改造投資方向所在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書面報備,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項目申請書;
(二)根據《導則》確定的設計圖紙;
(三)市場改造投資方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帶原件備查);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材料審核]市縣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市場改造投資方書面報備材料,重點審核是否符合《導則》設計要求,並予以確認.
第十一條[資金預撥]市場改造投資方憑商務主管部門的確認檔案,可在項目動工後,向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預撥部分定額補助資金,市縣商務主管部門可按不超過定額補助資金的30%核定預撥資金,具體比例由各市縣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剰余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後撥付。
第十二條[驗收條件]申請補助資金的農貿市場改造完成後,市場改造投資方按照有關驗收標準(由省商務廳另行制定)進行自測自評,自測自評合格的農貿市場,由市場改造投資方向所在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達標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完成改造的項目竣工報告和竣工圖紙;
(二)建設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書;
(三)監理單位出具的項目質量評估報告;
(四)設計單位出具的項目檢查報告;
(五)拆(遷)建的農貿市場須提交消防驗收合格報告;
(六)驗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驗收要求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驗收小組或委託第三方按驗收標準對農貿市場進行驗收,並出具書面驗收報告,對驗收合格的升級改造市場,及時撥付定額補助資金,並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核定規則]補助資金金額按改造檔次分類核定.按《導則》標準版設計、改造並驗收合格,應按定額標準全額核定補助資金;按《導則》基本版設計、改造並驗收合格,在定額標準的基礎上,下調10滋定補助資金;按《導則》升級版設計、改造並驗收合格,在定額標準的基礎上,上調10%核定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分擔標準]補助資金由省級和市(縣)財政按照不同比例分擔.海口、三亞、洋浦地區補助資金,市(區)級財政負擔70%,省級財政負擔30%;五指山、臨高、白沙、保亭、瓊中地區補助資金全部由省級財政負擔;其他地區補助資金,市、縣財政負擔30%,省級財政負擔70%.
第十六條[資金管理]各市縣不得從省級下達的定額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市縣財政應適當安排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經費,確保改造項目順利開展。
第十七條[使用規定]獲得定額補助資金的農貿市場,自通過驗收之日起,5年內不得擅自改變市場原交易經營功能.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經與屬地商務、財政部門協商同意,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未經批准而擅自改變功能的,市縣商務、財政部門有權督促整改或追繳相應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違規責任]升級改造農貿市場投資方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貴,如有偽造或籙改申報有關材料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市場升級改造補助資金申報資格,已獲得財政補助資金的予以追繳,涉及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管理規定]各級商務、財政部門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相關規定組織項目驗收和執行資金撥付程式,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一經査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實施規定]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瓊商建[2016]366號檔案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解釋規定]本辦法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