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試點項目管理辦法》是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15年11月2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試點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5年11月2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試點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商務商〔2015〕392號
海口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共同配送試點管理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13〕838號)要求,我們重新制訂了《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試點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報告。
附屬檔案: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試點項目管理辦法
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
2015年11月25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試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共同配送試點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促進流通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1〕38號)、《商務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共同配送試點管理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13〕838號)、《中央財政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建〔2012〕863號)、《全國城市配送發展指引》、《城市配送績效評價指南》等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配送試點項目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試點項目承辦城市的市政府負責項目安排和組織實施,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有效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績效考核與評估。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城市共同配送試點城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應明確相應辦事機構,具體協調管理城市共同配送工作。
第五條 試點城市應以市政府名義編制城市共同配送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試點總體思路、目標、協調機制、組織方法,以及工作重點、項目安排、完成計畫、管理措施等。
第六條 試點城市應組織編制城市共同配送發展專項規劃,包括城市配送網路規劃、現代物流技術發展規劃等,最佳化交通、交管布局,創新共同配送、協同配送模式,構建布局合理、運行有序、綠色環保的城市配送服務體系,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試點城市應制定推進城市配送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組織宣傳貫徹實施,推進物流技術、物流管理標準化。推進城市配送設施、環境、服務質量、標誌、管理全過程實施標準,實現配送管理標準化。指導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標準化運營管理經驗,積極制定企業標準,形成較為完善的城市配送標準體系。建設集工作動態、標準查詢、標準制修訂信息、標準化專家服務、線上問答等為一體的標準化服務平台,推進各級各類城市配送標準協調統一,向社會和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準確、先進的標準化動態信息和技術服務。
第八條 試點城市應按照《城市共同配送綜合服務平台建設規範》要求,組織搭建第三方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公共服務信息平台,逐步完善和擴大線上交易、訂單跟蹤、信用擔保、信息平台套用託管、政務服務等功能,建設信息資源共享服務體系,搭建物流誠信體系平台。
第九條 試點城市應結合當地城市和土地利用規劃,組織建設物流分撥中心、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網點的三級配送網路體系。可根據城市實際情況,建設物流分撥中心或公共配送中心以及末端配送網點二級配送網路體系。
第十條 試點城市應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套用。利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配送網路、最佳化配送路徑,提高配送效率。組織實施標準化配送設備改造升級,鼓勵改造或租用標準化倉庫,規範廂式標準配送車輛,建立托盤共用循環系統,推廣標準編碼、帶板運輸、倉儲運輸。開展冷鏈配送。
第十一條 試點城市應積極推動配送模式創新,鼓勵在服務居民生活領域發展共同配送、連鎖商業配送、電子商務配送,突出快速消費品、生鮮食品、藥品、家用電器等配送重點,滿足消費個性化、多樣化和便利化需求。
第十三條 試點城市要研究相關措施,統籌配送中心、末端網點和倉儲建設用地,落實水、電等優惠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費;改善配送車輛通行環境,保證停靠便利,為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創造環境。
第十四條 試點城市要加強城市配送統計基礎工作,做好設施設備、運營狀況等調查,總結試點經驗和成果,按季度報送試點工作進展情況。
第三章 項目及資金監管
第十五條 試點城市財政部門要會同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5〕256號)以及財辦建〔2013〕21號檔案規定製定《試點城市共同配送試點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監管,合理控制資金撥付進度。按照公開公正、突出重點、優先公益、注重績效的原則,每個項目財政支持額度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支持標準不超過600萬元。
第十六條 試點資金重點用於公共服務平台、三級(或二級)配送網路體系、物流標準化、新技術套用、信息化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引導城市配送貨物向公共配送集貨區集聚,鼓勵現代化物流中心運作;鼓勵末端公共配送網點建設,引導企業、社區充分利用現有商業零售終端網路,在住宅小區、商務區、農貿市場、學校等地新建或共建共用配送服務站點;鼓勵企業自建信息平台和城市共同配送公共信息平台進行對接,實現電子數據和物流信息共享;鼓勵企業參與物流配送通用性標準制定與修訂,提高標準化設備套用;鼓勵企業套用現代先進技術改造提升配送技術水平,開展供應鏈、物聯網、信息平台、冷鏈配送、路徑最佳化、誠信認證等管理示範和模式創新;鼓勵配送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與商貿企業、社區門店、社會集團等合作,推進“網訂自提”、“智慧型貨櫃”、“網訂宅配”等配送模式創新。
第十七條 項目採取財政補貼、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三種形式,單個項目原則上只採取一種支持方式。
第十八條 對城市共同配送體系建設和創新升級項目的支持,可採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二者選一)。採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單個項目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或總費用的30%;採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根據項目基本建設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法定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最高不超過3年。專項資金對同一項目的扶持,最長時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十九條 對末端網點項目和創新升級類項目,根據每年試點資金額度和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數量,實行“以獎代補”支持方式;對保障服務類項目根據實際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條 試點城市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評審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資助範圍和標準,對申報項目用地、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財務規範、保障措施等可行性進行評估,確定資金資助計畫,公示評審結果,並將評審結果,包括項目建設目標、建設內容、項目總預算、資金支持額度、支持方式及完成時限等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試點資金使用單位應隨年度決算,向市級商務部門報送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總結報告,相關項目動態需每季度報送。市級商務、財政部門按季度匯總分析試點項目建設進展和資金執行情況,並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 項目企業或單位當年有涉稅犯罪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發生產品質量、侵權等重大責任事故,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或不良信用的,不得享受專項資金政策。
第二十三條 對於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由市級財政部門收回資助,並責令整改。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四條 由試點城市商務、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試點項目驗收。項目驗收分為中期驗收、項目預驗收、項目驗收三階段。中期驗收、項目驗收結果需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報商務部、財政部。
(一)中期驗收是指項目建設進度超過50%或者取得階段性進展,由項目企業或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級商務部門會財政部門組織階段性驗收。
(二)項目預驗收是指由項目企業或單位提出申請,試點市商務局、財政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預驗收,對通過預驗收的項目出具同意驗收申請意見。
(三)項目驗收是在項目預驗收合格後,由項目企業或單位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聘請相關專家組成驗收組或委託第三方獨立機構負責驗收。
第五章 績效考核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實行統一組織,分組實施。按照《中央財政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建〔2012〕863號)以及《城市配送績效評價指南》規定標準、方法和工作部署,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對試點城市項目實施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年度資金安排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分為年度績效評價和總體績效評價。試點城市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開展試點自評價的結果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進行初評,將初評結果於2月25日前以報送商務部和財政部。試點工作結束後,按上述程式全面組織綜合績效評價,形成試點工作總體績效評價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2014年2月8日印發的《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試點項目管理辦法》(瓊商務服[2014]52號文)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