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財政廳等關於印發《海南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民族事務局,洋浦財政局、經濟發展局,省屬國有林場,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鄉村振興局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海南省林業局
2021年8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加強過渡期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
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19號)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銜接資金是指中央財政下達我省和省級、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資金。銜接資金實施期限暫定至2025年。
第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銜接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下達資金,指導行業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擬定銜接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第二章 資金安排與分配
第四條 年度預算中,省級和市縣級財政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本地實際需要安排銜接資金,確保年度資金投入規模保持總體穩定。
第五條 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資金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欠發達國有農場鞏固提升、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任務進行分配,對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予以傾斜支持。
(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任務。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到市縣。其中,脫貧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數量因素30%,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30%,省委、省政府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重點工作等政策性任務及其他特殊性因素30%,市縣年度資金績效評價及相關考核結果確定因素10%。
(二)以工代賑任務。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到脫貧縣和生態扶貧搬遷市縣。有關市縣以工代賑需求因素40%,脫貧人口規模因素30%,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20%,市縣年度資金績效評價及相關考核結果確定因素10%。
(三)少數民族發展任務。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到有關市縣。少數民族人口數量因素30%,民族地區市縣財政收入因素15%,民族地區市縣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15%,興邊富民行動、民族村寨等因素30%,市縣年度資金績效評價及相關考核結果確定因素10%。
(四)欠發達國有農場鞏固提升任務。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到省屬欠發達國有農場,由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根據所轄欠發達國有農場鞏固提升任務需要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五)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任務。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到省屬欠發達國有林場,由省林業局根據所轄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任務需要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年度資金分配的具體因素和權重,可根據當年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工作重點進行適當調整。
第六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配因素、使用範圍及時擬定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報送省財政廳。其中,中央財政銜接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在收到資金指標檔案後20日內擬定報送,省級財政銜接資金提前分配建議方案在上年度11月20日前按照不低於上年度預算執行數的90%擬定報送,其餘省級財政銜接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在省人大批覆省本級預算後20日內擬定報送(績效獎勵資金等特殊情況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延後)。
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後10日內審核下達資金,同時將資金指標檔案抄送財政部海南監管局、省級及市縣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市縣鄉村振興部門、財政部門牽頭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在2月底前擬定本市縣年度銜接資金項目計畫,報經市縣鄉村振興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有關部門(單位),同時報送省鄉村振興局、省財政廳;市縣鄉村振興部門、財政部門在年底前將年度銜接資金項目計畫完成情況報送省鄉村振興局、省財政廳。
第八條 提前下達到市縣的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資金,各市縣應在下年度2月底前下達到具體項目單位。年中下達到市縣的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資金,各市縣應在收到上級資金指標檔案後1個月內下達到具體項目單位。
第三章 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九條 銜接資金使用範圍。
(一)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重點圍繞產業和就業領域,對符合條件的幫扶對象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後幫扶措施。
1. 產業發展獎補。對監測幫扶對象(指不穩定脫貧戶和邊緣易致貧戶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下同)安排產業發展補助;對脫貧戶(含監測幫扶對象)自主發展產業且經營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給予適當獎勵,用於產業發展。
2. 小額信貸貼息。對脫貧戶(含監測幫扶對象)申請的小額信貸給予貼息。
3. 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組織脫貧戶(含監測幫扶對象)開展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
4. 就業補助。對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從事公益崗位勞動給予補助;對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跨省就業給予一次性交通補助;對吸納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就業的扶貧車間給予適當補助;採取以工代賑、勞務補助等方式,促進在鄉返鄉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增收。
5. “雨露計畫”補助。繼續實施“雨露計畫”,對符合條件的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家庭)安排“雨露計畫”補助。
(二)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支持欠發達地區在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壯大特色優勢產業(包括特色種養、鄉村旅遊等,洋浦經濟開發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帶農惠農前提下適當拓寬產業範圍),補齊基礎設施短板,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1. 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採取入股合作、資金獎補等方式支持培育和壯大“三棵樹”(橡膠樹、椰子樹、檳榔樹)、熱帶水果、熱帶瓜菜、花卉苗木、南藥、畜禽、水產、種業等特色優勢產業及必要的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支持南繁育種、種質資源成果轉化、熱帶新奇特水果推廣等品種培優項目,生態循環農業、數字智慧農業、保鮮倉儲設施、農產品加工園區等品質提升項目,標準化示範種養基地、品牌宣傳推廣以及“共享農莊”、休閒農業、休閒漁業等品牌打造項目。支持網路平台和消費集市促銷、滯銷農產品運輸費用補貼等,推動產銷對接和消費幫扶,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支持村集體通過入股龍頭企業、自主經營發展等方式,壯大村集體經濟。
2. 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參照行業標準)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主要包括水、電、路、網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以及垃圾清運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設施。教育、衛生、文化、養老服務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3. 實施興邊富民行動、改善少數民族地區生活條件、支持少數民族特色產業和民族村寨發展,推廣以工代賑項目,支持欠發達國有農場和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發展。
(三)其他支出。
1. 項目管理費。各市縣、欠發達國有農場、欠發達國有林場可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從中央財政銜接資金中統籌安排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標、監理以及驗收等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支出。
2. 資產管護費。各市縣可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從省級財政銜接資金中統籌安排資產管護費,主要用於扶貧資金項目資產和銜接資金項目資產維護。
3. 除上述使用範圍外,省級和市縣級財政銜接資金還可用於光伏發電、天然橡膠價格保險等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脫貧攻堅期內我省針對貧困戶出台的特惠性教育、醫療、住房、就業補助等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延續保留或調整最佳化後執行的,可繼續從省級和市縣級財政銜接資金中安排。
(四)負面清單。銜接資金不得用於監測預警工作經費(從部門預算安排)以及其他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欠發達地區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購買養老保險和人身意外商業保險等)。
第十條 銜接資金應優先支持產業發展項目,年度銜接資金用於產業發展項目比例不低於50%,並逐年提高產業發展項目資金占比。
第十一條 銜接資金應統籌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繼續按照規定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的脫貧縣,資金使用按照統籌整合有關要求執行。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除外)可分別統籌安排不超過30%的中央財政銜接資金和不超過50%的省級財政銜接資金,支持非貧困村發展產業、補齊必要的基礎設施短板及本市縣鄉村振興規劃相關項目。
第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加強銜接資金項目管理,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銜接資金支付按照我省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補助到人到戶的資金統一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撥付,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央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各市縣要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銜接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要從項目庫選擇,且符合本辦法要求。
第十四條 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銜接資金項目執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村級微小型項目(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下)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託村級組織自建自營。
第十五條 銜接資金實行項目和政策績效目標管理,項目和政策績效目標與實施項目和政策同入庫,項目績效目標與資金指標同批覆,並對項目和政策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監控評價,預算執行完成後開展項目和政策績效評價,具體參照原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銜接資金實行公告公示制度。銜接資金公告公示制度出台前,執行原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公告公示制度,銜接資金公告公示制度出台後按照新制度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按照要求配合財政部海南監管局、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開展監管、審計、檢查等工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銜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規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市縣應結合本市縣實際及時制定銜接資金管理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鄉村振興局、省發改委、省民宗委、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
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明確要求“保留並調整最佳化原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聚焦支持脫貧地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2021年3月26日,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將原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調整為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圍繞形勢和任務變化對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調整最佳化,並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為此,經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會同省鄉村振興局等五部門印發了《海南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五章二十條,主要規範銜接資金安排與分配、銜接資金撥付與使用、銜接資金管理與監督等內容。
(一)資金安排與分配
1.關於銜接資金投入規模。為嚴格落實“四個不摘”,明確要求省級和市縣級財政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本地實際需要安排銜接資金,確保年度資金投入規模保持總體穩定。
2.關於銜接資金分配下達。明確欠發達國有農場鞏固提升、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任務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任務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為加快資金撥付,要求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的時限及時分配下達資金。
(二)資金撥付與使用
1.關於銜接資金扶持對象。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將邊緣人口納入扶持範圍,明確可統籌安排不超過30%的中央財政銜接資金用於支持非貧困村發展生產和補齊基礎設施短板,並結合我省脫貧村總體狀況好於非貧困村的實際,將省級財政銜接資金支持非貧困村的比例提高到不超過50%。
2.關於銜接資金使用範圍。一是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通過生產獎補、小額信貸貼息、技能培訓、就業補助和“雨露計畫”等預防性措施和事後幫扶措施,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為防止幫扶政策泛福利化,明確符合條件的幫扶對象方可享受到人到戶幫扶政策,具體條件按照省有關部門制定的過渡期銜接政策執行。二是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支持欠發達地區在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基礎上,採取入股合作、資金獎補等方式支持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支持少數民族地區、欠發達國有農場和欠發達國有林場等特殊區域發展,逐步縮小發展差距,實現均衡化發展。三是其他支出。主要是明確項目管理費、資產管護經費安排渠道。
3.關於負面清單。明確銜接資金不得用於監測預警工作經費(從部門預算安排)以及其他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欠發達地區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購買養老保險和人身意外商業保險等)。
(三)銜接資金管理與監督
1.加強銜接資金績效目標管理。要求項目和政策績效目標與實施項目和政策同入庫,項目績效目標與資金指標同批覆,並對項目和政策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監控評價,預算執行完成後開展項目和政策績效評價。
2.落實公告公示制度。省級、縣級、村級等按要求及時落實公告公示,提高銜接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廣泛接受社會民眾監督。
三、解讀機關和聯繫方式
《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讀,省財政廳具體聯繫處室為農業農村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