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扶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扶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打贏脫貧攻堅戰指揮部於2020年11月12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扶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2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打贏脫貧攻堅戰指揮部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打贏脫貧攻堅戰指揮部關於印發《海南省扶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打贏脫貧攻堅戰指揮部,省打贏脫貧攻堅戰指揮部各專項組成員單位:
《海南省扶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打贏脫貧攻堅戰指揮部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打贏脫貧攻堅戰指揮部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扶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扶貧資產管理,建立產權歸屬明晰、權利義務匹配、運營管護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資產處置合規的扶貧資產管理機制,持續發揮扶貧資產效益,切實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資產是指2016年以來各市縣通過專項扶貧資金、貧困縣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行業扶貧資金、社會扶貧資金安排的扶貧項目所形成的資產。
第三條 扶貧資產分為公益性、經營性、到戶類三種類型。公益性扶貧資產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環衛公廁、教育、文化、體育、衛生、電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礎設施;經營性扶貧資產包括農林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旅遊服務設施、經營性電商服務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光伏電站及以村集體和貧困戶名義入股市場經營主體的股權資產等。到戶類扶貧資產包括發放到貧困戶(含邊緣戶,下同)的生產物資或固定資產等,到戶類扶貧資產歸貧困戶所有、由貧困戶自行經營管理。
第二章 摸清扶貧資產底數
第四條 結合扶貧資產的具體類型、覆蓋範圍、受益對象等因素分類合理確定產權歸屬。
(一)經營性扶貧資產按照精準受益的原則確權為村級資產。單村扶貧項目形成的經營性扶貧資產,產權歸屬項目所在村集體;跨村扶貧項目形成的經營性扶貧資產,根據扶貧項目投資比例確定各村產權;通過“飛地經濟”形成的經營性扶貧資產,產權歸屬原扶貧項目受益村集體;以貧困戶名義入股市場經營主體的經營性扶貧資產,產權歸屬貧困戶所在村集體。
(二)公益性扶貧資產按照便於管護的原則確權為村級資產或國有資產。單村扶貧項目形成的公益性扶貧資產原則上納入村級資產,產權歸屬項目所在村集體;跨村扶貧項目形成的公益性扶貧資產原則上納入國有資產,產權歸屬市縣有關部門(鄉鎮政府)。
(三)教育、衛生等領域的扶貧資產按照行業有關規定確定產權歸屬;對於產權不明晰的扶貧資產,由市縣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產權歸屬。
第五條 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扶貧項目實施管理,按時完成扶貧項目竣工驗收,並按照上述確權原則及時將扶貧資產移交所有者。扶貧資產移交單應明確資產名稱、資產地點、購建時間、資產原值、資產現值、交接時間等內容,並加蓋交接雙方公章(模板見附表1)。因政策調整或工作需要導致扶貧資產權屬變更的,應及時履行資產移交手續。
第六條 扶貧資產所有者應依據扶貧資產移交單及時將扶貧資產信息錄入國有資產管理系統或農村“三資”管理系統,按照有關會計制度對扶貧資產進行會計核算,並分年度建立扶貧資產台賬(模版見附表2),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各市縣應於每年3月底前匯總更新本市縣扶貧資產總台賬,並經市縣政府審定後在市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村三級同時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
第七條 扶貧資產移交及登記台賬時,應客觀準確核定扶貧資產的原值和現值。
(一)資產原值。對需要進行財務竣工決算的扶貧項目,按照扶貧項目的財務竣工決算金額核定資產原值。尚未完成財務竣工決算的扶貧項目暫按實際列支金額填列資產原值,待完成財務竣工決算後更新資產原值;對不需要進行財務竣工決算的扶貧項目,按照實際列支金額核定扶貧資產原值。
(二)資產現值。對現行相關會計制度有具體規定的扶貧資產,按照有關規定核定資產現值;對現行相關會計制度無具體規定的扶貧資產,根據實際情況核定資產現值。其中,對入股市場經營主體且經營主體承諾協定到期後足額退還入股資金的經營性扶貧資產,在協定期內按照資產原值核定資產現值;對資產現值有異議的,應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值核定資產現值。
第三章 創新扶貧資產運營
第八條 對經營性扶貧資產,可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運營、承包運營、租賃運營、入股市場經營主體等多種方式開展運營。鼓勵省扶貧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及市縣類似平台公司,依託優質涉農項目採取入股合作等方式組織帶動村級經營性扶貧資產運營,提高抵禦風險能力和資產運營效益。
第九條 經營性扶貧資產運營協定須明確經營責任、經濟效益、帶貧效益、退出機制等內容,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在村內信息公開欄公示10天無異議,並報經鄉鎮政府批准後實施。村委會幹部負責經營性扶貧資產運營的,可在項目實現盈利的前提下按照同工同酬領取一定報酬,相關報酬計入運營成本。
第十條 經營性扶貧資產運營過程中,資產所有者和鄉鎮政府要加強對運營項目的跟蹤監測,如發現風險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和運營效益。
第十一條 經營性扶貧資產運營到期後,協定雙方均同意繼續實施且無需調整協定內容的,續簽協定後即可繼續實施;協定雙方均同意繼續實施但需調整協定內容的,應履行有關程式並重新簽訂協定後方可實施;不再繼續實施的,資產所有者應及時收回資產,並儘快謀劃新的運營方式,避免資產閒置浪費。
第四章 公平資產收益分配
第十二條 經營性扶貧資產運營收益用於鞏固脫貧成果和支持鄉村振興,具體包括補助貧困人口及發展村級公益事業、集體經濟等方面,不得用於村委會的辦公經費和幹部補助。
第十三條 對貧困人口的補助實行動態調整和獎懲管理。動態調整是指及時將新增貧困人口納入補助範圍、將經規範程式明確可不再繼續幫扶的脫貧人口剔除出補助範圍,做到有進有出;獎懲管理是指從內生動力、日常表現等方面對貧困人口進行評價計分,根據得分高低實行獎優懲劣。
第十四條 發展村級公益事業主要包括扶貧資產管護、人居環境整治等方面,鼓勵採取設定公益崗位等方式實施相關項目,所設公益崗位應優先聘請貧困勞動力。
第十五條 經營性扶貧資產運營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會制定,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在村內信息公開欄公示10天無異議,並報經鄉鎮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加強扶貧資產管護
第十六條 扶貧資產所有者承擔扶貧資產管護主體責任,保障資產功能正常,防止資產損毀流失。
第十七條 經營性扶貧資產管護與資產運營工作相結合。採取自主運營方式的,由資產運營主體負責管護,管護費用計入運營成本;採取承包運營、租賃運營、入股市場經營主體運營方式的,在協定中明確資產管護要求,管護費用原則上由資產使用主體承擔。
第十八條 納入國有資產的公益性扶貧資產,有關行業部門對資產管護已有具體規定的,遵照其規定執行;有關行業部門對資產管護尚無具體規定的,由產權歸屬的有關部門(鄉鎮政府)結合實際落實資產管護責任,管護費用由市縣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九條 納入村級資產的公益性扶貧資產,由村集體通過開發公益崗位、購買第三方機構服務等方式進行管護。管護費用可從本村經營性扶貧資產運營收益中安排,確有困難的在村民“一事一議”自願出資投勞的基礎上由市縣財政適當補助。
第六章 規範扶貧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 扶貧資產能夠發揮預期效益的,原則上不得處置。因自然損耗、市場風險、政策調整等原因導致扶貧資產不能發揮預期效益的,需履行有關程式及報批手續後妥善處置。
第二十一條 納入國有資產的扶貧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納入村級資產的扶貧資產,處置方案由村委會制定,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在村信息公開欄公示10天無異議,並報經鄉鎮政府批准後實施。涉及拍賣、轉讓扶貧資產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三條 納入國有資產的扶貧資產,其處置收益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納入村級資產的扶貧資產,其處置收益用於購建扶貧資產,單筆資產處置收益較少的可統籌多筆資產處置收益、資產運營收益及新增扶貧投入用於購建扶貧資產。
第七章 嚴格扶貧資產監管
第二十四條 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市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省扶貧辦牽頭負責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全過程指導開展扶貧資產確權、登記、運營、管護、處置及收益分配等工作,組織研究解決扶貧資產管理中的有關問題;省財政廳負責指導做好扶貧資產的價值確認及賬務處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扶貧資產運營,將村級扶貧資產納入農村“三資”管理平台;其他省級有關行業部門負責指導做好本行業扶貧資產管理;省審計廳負責開展扶貧資產管理審計。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負責落實主體責任,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牽頭研究部署,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縣扶貧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建立目標明確、責任清晰、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紮實推進扶貧資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將扶貧資產管理納入市縣黨委和政府年度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範圍。
第二十七條 對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用、違規處置扶貧資產以及因管理不當造成扶貧資產損失流失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扶貧辦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扶貧資產移交單(模版)
2. 扶貧資產台賬表(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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