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實施意見

寶雞市鄉村振興局、寶雞市委農辦、寶雞市財政局《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寶雞市政府同意,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0月1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3日
  • 發布單位: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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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市持續加大扶貧資金投入力度,形成了大量的扶貧項目資產,極大地改善了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51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鄉村振興局省委農辦省財政廳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陝政辦函〔2021〕9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確保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中發〔2020〕30號)、《中共陝西省委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陝發〔2021〕5號)和《中共寶雞市委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寶發〔2021〕8號)有關精神,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政策框架下,按照“管理規範、責任明確、配置合理、效益優先”的要求,建立健全扶貧項目資產長效運行管理機制,確保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經營性資產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資產持續發揮作用,不斷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為平滑有序銜接鄉村振興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規範管理。堅持把加強扶貧項目資產管理作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重要抓手,將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效銜接,遵循國有資產、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及行業部門管理等有關規定,健全扶貧項目資產長效運營管理體制機制,規範管理農村集體扶貧項目資產。
(二)明晰權屬,分類管理。扶貧項目資產由各級政府負責統籌,落實後續管理責任。縣級政府對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履行主體責任,研究制定管理辦法,明確鄉鎮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充分發揮村級組織作用。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完善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機制。
(三)公開透明,強化監督。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和運營透明度。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受益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四)鞏固拓展,有效銜接。將經營性資產運營、公益性資產管理與建立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項目庫結合,科學謀劃、統籌推進,保障扶貧項目資產長期穩定發揮效益,不斷鞏固提升脫貧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三、主要措施
(一)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對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東西部協作、社會捐贈和對口幫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重點是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進行全面摸底,分類建立台賬。扶貧項目資產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進行管理。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等,包括農林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旅遊服務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光伏電站等固定資產,以及扶貧資金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等;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包括道路交通(通村、組路,產業路)、農村水利及安全飲水、教育、文化、體育、衛生、電力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二)有序推進確權登記。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縣級、鎮級政府和縣級行業部門辦理資產確權登記、移交等手續。對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範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儘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難以明確到個人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明確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公益性資產,項目建成後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產權歸屬村集體所有的扶貧項目資產要全部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平台,並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由農業農村部門統籌管理。到戶類資產歸農戶所有。對屬於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新增資產項目完工3個月內要完成確權登記移交,並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三)落實後續管理責任。縣(區)政府要統籌指導和監督做好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工作,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壯大村集體經濟等方面職能。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行業領域資產管理制度和規定,履行行業指導、監管職責。鎮政府要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運營的日常監管。對確權到村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村級組織履行監管責任。監管和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縣(區)政府確定具體管理單位並及時出台有關管理辦法或規定。
(四)規範公益性扶貧項目資產管理
1.提升管理方式。縣區政府要根據扶貧項目資產類型,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明確產權主體管護責任,探索建立多形式、多層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在有條件的鎮村,探索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管理,推廣城鄉環衛一體化第三方治理模式,促進公益性資產實現村民自治、專業服務與村級監管相結合的“物業化”管理。
2.保障管理資金。完善財政資金、經營性資產收益、農戶付費合理分擔的投入機制,加快建立農村水費、垃圾污水處理付費制度,拓寬管理資金來源,實現經費持續穩定。屬於村集體的公益性扶貧項目資產管護經費,由各縣(區)根據行政村大小、管理工作任務量,合理確定管理人員數量,市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專項資金。
3.落實管理人員。按照“應整盡整、多員合一、一員多用”原則,調整最佳化現有公益性崗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本村無法離家的弱勞動力,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及因故導致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家庭等農村低收入人口參與管護,更好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對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村級組織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幫扶,使到戶扶貧項目資產更好發揮效益。
(五)規範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管理
1.建立市場化管理模式。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要以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實現效益最大化為目的,堅持經營性資產法人制管理,按照市場規律,加強資產運營管理,完善運營方案,確定運營主體、經營方式和期限,明確運營各方權利和義務,做好風險防控,規範入股分紅。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採購契約、驗收證明、入庫憑證、採購發票等檔案和憑證的管理,持續最佳化自主經營、政企合作、資產租賃、村企聯建、保底分紅、股份合作等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模式。
2.建立資產防風險機制。以探索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風險監測預警為主線,強化資產全流程風險防範,防止資產流失和被侵占。將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運管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相關項目建設結合起來,結合縣區發展規劃,從源頭預防加強風險管控,把好項目“入庫關”;加強對參與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的龍頭企業等經營組織的審核,重點圍繞規模、效益、信用、帶動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研判,把好運營“審核關”;經營性資產所有權者及經營主體定期對資產經營狀況進行評估,落實經營性資產動態管理機制,把好資產“監控關”;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發揮村集體監事會的監督作用,通過多種方式及時公開資產的使用、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把好實施“制度關”。
3.建立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要圍繞保障資產所有權者合法權益,按照現行資產管理制度實施,持續增強資產惠農幫扶功能。法律法規、國家及省市相關部門對扶貧項目資產收益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予以明確規定的,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式提出具體分配方案,體現精準和差異化扶持,並履行相應審批程式,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要及時公開。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收益重點用於產業提質增效、項目運行管理、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資產收益的分配要確定到村到戶比例,不得人為造成一般民眾與脫貧戶之間的差距。屬於村集體的資產收益,可通過設定一定的條件,鼓勵採取參加村內項目建設和發展等勞動增收方式進行分配,優先吸納監測戶、邊緣戶、易致貧戶等困難群體參與,激發民眾內生動力;提取的公益金重點可用於項目運營管理、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對在增加扶貧資產收益、壯大集體經濟、擴大再生產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可給予一定獎勵。資產收益分配須履行村級財務管理相關程式,報鎮政府審查備案。嚴禁採用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進行收益分配。
4.建立資產折舊機制。各縣區建立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折舊機制,指導村集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要求,明確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其中:房屋、建築物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運輸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另外,在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時,應綜合考慮該固定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有形及無形損耗,及有關固定資產使用的法律或者類似的限制等。
5.建立資產處置機制。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對閒置資產,要抓緊盤活投入使用或儘快處置;確需處置的,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資產處置應以提高資產收益為目的,處置方式包括轉讓、拍賣、置換等所有權變更形式。縣區每年對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情況進行清查。資產處置所得收益收回縣(區)財政賬戶或資產所有的村集體重新安排,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項目建設。資產處置情況要通過縣(區)政府網站、鎮村公務公開欄及時向民眾公開,接受監督。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對以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入股或參股的企業等經營主體的,必須明確股權退出辦法和處置方式等。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要充分認識推進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要按照“堅持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要求,把此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縣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分類健全管理制度,細化責任清單。縣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發改、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交通、水利、衛健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分工明確管理責任,密切配合,共同將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強化監督考核。各縣區有關行業部門要建立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監督機制,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的全程動態監管,重點對扶貧項目資產受益對象的選擇、項目實施、收益分配方案、資金效益發揮進行監管;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情況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等。鄉鎮、村要發揮好駐村工作隊、村監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等作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資產運營規範。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及時在扶貧項目資產所在地公告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收益分配、處置等情況,公告期原則上不得少於10天。對貪占挪用、違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及收益等各類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納入鄉村振興年度考核內容,工作優異的縣區在安排年度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時予以傾斜支持。
(三)加強統計監測。各縣區及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實現信息共享。對已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要分類別、分年度、分項目建立扶貧項目資產台賬。縣級鄉村振興部門建立資產總台賬、行業部門建立分類台賬、鄉鎮及村級建立明細台賬,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完整反映扶貧項目資產的增減變化和使用情況。鄉村振興部門要強化統計分析和日常監測,縣鎮村實行月報制度,全面掌握扶貧項目資產管護運營有關情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各級銜接資金和涉農整合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也要建立台賬,參照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確權、登記、移交、管理。
(四)總結推廣經驗。各縣區政府及行業部門要定期評估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工作,及時總結和推廣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積極探索有利於扶貧項目資產長效運轉的管理方法與模式,加強政策宣傳,強化典型引導,營造全社會參與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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