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實施方案

濮陽市鄉村振興局、濮陽市委農辦、濮陽市財政局制定的《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實施方案》已經濮陽市政府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8月2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5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為進一步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實現扶貧項目資產保值增值,確保扶貧項目資產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接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豫發〔2021〕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鄉村振興局省委農辦省財政廳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21〕3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堅持精準方略,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框架下,按照現有資產管理制度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要求,構建資產家底清晰、產權歸屬明晰、類型界定科學、管護責任明確、運行管理規範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機制,確保扶貧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經營性資產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資產持續發揮作用,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實現鄉村振興提供更好保障。
(二)目標任務。到2021年底,分類摸清黨的十八大以來各類扶貧項目形成的資產底數,建立縣、鄉、村三級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台賬,按照扶貧項目資產的產權歸屬做好資產移交,構建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長效機制。經營性資產產權關係明晰、運營管護良好、收益分配機制進一步健全;公益性資產管護制度進一步完善、管護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到戶類資產自主管理和運營逐步規範。
(三)基本原則。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依規,突出幫扶特性。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要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銜接,遵循國有資產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及行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充分考慮扶貧項目資產受益民眾的特殊性,資產權屬和收益權儘量下沉。
堅持權責明晰,實施分類管理。按產權歸屬落實後續管理責任。扶貧項目資產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根據不同類別扶貧項目資產屬性,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注重發揮村級組織作用。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完善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機制。
堅持公開透明,引導民眾參與。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和運營透明度,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受益民眾對扶貧項目資產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堅持科學運營,注重防範風險。樹牢風險意識,壓實後續管理責任,規範後續管護運營和收益分配使用,嚴格處置流程,完善監管機制,堅決防止扶貧項目資產閒置、流失等現象發生,保障扶貧項目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合法權益。
二、工作內容
(一)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各縣(區)要對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社會捐贈和對口幫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扶貧項目資產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進行管理。
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等。包括設施農業、農林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光伏扶貧電站、扶貧車間、電商扶貧、倉儲物流設施、旅遊扶貧等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以及投入企業、農民合作社或其他經濟組織支持其帶貧發展所形成的股權、債券等。
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環衛公廁、電力設備等公益性基礎設施以及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
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戶自身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包括危房改造住房、個人安全飲水設施、農機具、到戶家畜家禽等。用於金融扶貧貼息、交通補貼、雨露計畫等直接發放幫扶貧困戶自身發展的補貼除外。
(二)全面開展清產核資。縣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扶貧項目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鄉村振興、財政、發展改革、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等相關行業部門按照“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對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進行全面清產核資,分類建立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台賬。扶貧項目資產清查採取賬內賬外、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相結合的方法,重點清查資產來源、資產數量、受益對象、使用狀況、收益情況等,要與項目的資金投入、實施方案、標書契約、竣工驗收、決算審計等進行核對,與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的財務賬薄進行核實,確保做到賬賬相符、賬實一致。
(三)有序推動確權登記。縣級人民政府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首次登記一般程式為通告、調查、審核、公告、登簿、頒證。對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範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並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儘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難以明確到個人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明確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範圍。跨村、跨鄉鎮、縣域內實施的項目所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產權確權到縣級相應主管部門,具備條件的可分區域切塊移交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村集體所有;財政扶貧資金入股至企業、農民合作社等其他經濟組織所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按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實施主體準確界定適合量化的資產,明確產權主體及各級產權主體占股比例,界定結果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審核;產權無法清晰界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對公益性資產,由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投入形成的,產權歸承擔項目實施責任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行業部門所有;明確劃歸村級組織或由村級組織通過自主籌資籌勞以及社會捐贈、對口幫扶等形成的,產權歸村級組織所有。到戶類資產產權歸農戶所有。對屬於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四)建立資產管理台賬。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資產管理部門將項目資產移交給所有權方,納入農村集體資產和行業資產監管體系。對賬實不符、賬目不清的,要理清賬目後再移交。到戶類資產由各鄉鎮以告知書的方式移交。扶貧項目資產登記按年度分級分類分項登記造冊,縣、鄉鎮、村要分別對本級區域內的所有扶貧項目資產按照經營性、公益性、到戶類分類,對照明細清單分年度逐條逐項登記造冊,建立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統一的扶貧項目資產台賬。對於同一項目分年度實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項目分部門投入可進行合理合併(如水網、道路等可能來自不同部門投資,可按資產管理主體適當合併)。
資產登記信息。資產登記內容包括資產名稱、類別、產權歸屬、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規模數量、單位、資產總值、資金來源構成、管護責任單位、受益對象人群、運營方式及資產處置等信息。
資產檔案管理。扶貧項目資產檔案管理實行“一賬統管”模式,按資產權屬對縣、鄉、村三級已形成的資產分級登記造冊,逐級匯總審核備案。相關檔案由縣、鄉、村逐級縱向建檔、行業主管部門橫向建檔,相關檔案由歸口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由縣(區)鄉村振興部門建立總台賬集中統一管理。
資產信息錄入。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情況納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管理。要及時採集、更新扶貧項目資產基礎信息、變動情況、收益分配等情況,實現從扶貧項目資產形成的“入口”到資產使用的“出口”的全流程管理,做好數據錄入、數據分析和常態化跟蹤管理。
(五)落實後續管理責任。按照產權歸屬,行業部門、鄉鎮、村建立相應的後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確保資產正常運轉、保值增值。市級政府要統籌指導和監督做好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工作。縣級政府對本縣域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履行主體責任,要明確相關部門、鄉鎮政府管理責任清單。鄉鎮政府要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運營的日常監管。對確權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貧項目資產,村級組織要切實擔負起監管責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及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制定管護制度、標準和規範,明確管護目標、質量要求、管護方法、操作規程及應急保障機制等,加強培訓和監督管理,不斷提高管護水平。
(六)加強資產運行(營)管護。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扶貧項目資產特點,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加強資產運營管護、持續發揮效益。
對經營性資產,要加強運營管理,完善運營方案,做好風險防控。資產所有者依據規定程式確定經營主體,並賦予經營權,簽訂經營協定或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經營方式、經營期限、利益聯結機制、收益分配、風險防控、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等內容。經營主體依法享有經營的自主權,承擔項目經營風險,依法按協定或契約支付收益,優先選擇當地脫貧勞動力。各縣(區)可根據實際,探索實行集中統一管護。
對公益性資產,要加強後續管護,完善管護標準和規範,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鼓勵地方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管護服務向購買服務轉變,採用多種形式,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管護。鼓勵集體經濟實力強的村對所屬公益性資產實行統一管護。鼓勵縣(區)通過調整最佳化現有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參與管護。鼓勵採用“門前三包”、黨員責任區、文明戶評選等形式,落實受益民眾責任,引導其參與村內道路、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和公共綠地等的管護。
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村級組織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幫扶,更好發揮資產效益。
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護的經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籌集,公益性資產中產權歸屬縣級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的,管護經費由縣級或鄉級兩級財政統籌安排;產權歸屬村集體的,管護經費由村集體經營收益、地方財政資金統籌解決;經營性資產管護經費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縣級予以適當補助。到戶類扶貧項目資產管護經費由農戶自行解決。扶貧項目資產所有者可以採取意外保險配置進行維護。
(七)規範收益分配使用。收益分配按照現行資產管理制度實施,要體現精準和差異化扶持,堅決避免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收益分配堅持公開透明,分配使用結果要予以公示公告。收益重點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收益分配時要通過設定一定的條件,鼓勵採取參加村內項目建設和發展等勞動增收方式進行分配,激發民眾內生動力。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村級統籌項目所得要按照民眾參與、村提方案、鄉鎮審核、縣級備案的流程,由村集體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鄉鎮統籌項目所得要經鄉鎮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後,將收益分配方案在鄉鎮及受益人口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按照方案進行分配。縣級統籌項目所得要報縣級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審議通過後在縣級政府入口網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按照方案進行分配。到戶類資產收益歸受益戶所有。健全集體收益分配製度,明確公積公益金提取比例,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於項目運行管護、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每年3月底前,由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產權所有者負責對上年度收益進行結算,並公告收益結算結果。所得收益不低於60%用於幫扶老弱病殘等缺乏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戶,或用於開發公益性崗位。用於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扶貧項目資產運營維護、鞏固產業發展和公益事業建設的費用不高於40%。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內,可延續原有資產收益分配扶持政策,鞏固脫貧成效,可以根據當前政策與鞏固脫貧成果需要,對原有收益分配方案作動態調整。
(八)嚴格項目資產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確需處置的,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相應審批手續,可採取拍賣、轉讓、報廢等形式對資產進行規範處置,處置結果要及時進行公示。對扶貧項目資產進行轉讓或採取租賃經營、股份經營、聯營等方式而發生權屬轉移的,須進行資產評估;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貧項目資產損毀的,監管主體須及時查清原因,明確責任,分類處置有關資產。損毀資產能夠修復、改造的,扶貧項目資產監管主體要督促指導產權所有人採取相應措施,儘快恢復使用功能;確實無法修復、改造利用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資產核銷;因人為因素造成扶貧項目資產損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將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對以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入股或參股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應明確股權的退出辦法和處置方式等。屬於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
三、實施步驟
(一)部署階段(8月底前完成)
各縣(區)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研究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提供資金保障,為全面開展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提供支撐。各縣(區)要在8月30日前,將本地的實施細則或辦法報送市鄉村振興局、市委農辦、市財政局備案。
(二)實施階段(10月中旬前完成)
摸清資產底數。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進行盤點,建立完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台賬。
開展清產核資。以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台賬為依據,對形成的資產開展清產核資,確保做到賬實相符。
資產確權登記。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明確扶貧項目資產所有權,分級分類分年度逐一登記造冊,並納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管理。
(三)總結階段(11月中旬前完成)
各縣(區)對本轄區內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情況組織開展全面成果驗收,並將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總結於11月20日前上報市鄉村振興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要充分認識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重要性,將其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中統籌部署落實。鄉村振興、農業農村、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分工明確管理責任,密切配合,共同將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鄉村振興部門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全力推進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確保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取得扎紮實實的成效。
(二)注重宣傳總結。各縣(區)要通過多種途徑,深入開展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政策宣傳和解讀,提高民眾對政策的知曉度,增強主體意識和參與積極性。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工作的總結,積極探索切實有效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方式,注重培育和推廣示範典型,營造有利於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工作開展的良好氛圍,積累並推廣成功經驗和典型做法。
(三)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情況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發揮駐村工作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等監督作用。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扶貧項目資產確權、運營管護、收益分配、資產處置等情況要及時公示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對貪占挪用、違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及收益等各類行為,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四)嚴格督查考核。將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工作納入財政銜接資金績效評價重要內容。各縣(區)要開展經常性督查檢查,重點檢查扶貧項目資產台賬管理、責任落實、收益分配使用、長效機制建立、後續管理公告公示、民眾參與度和滿意度等內容。及時發現和掌握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增強工作的主動性、預見性和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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