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7月12日印發的.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2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7月12日印發的.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7月12日印發的.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
各地區要充分認識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重要性,將其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中統籌部署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鄉村振興、農業農村、發展改革、教育...
《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於2016年8月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對扶貧對象、措施、項目等作出詳細規定;按照條例,扶貧資金實行縣、鄉、村三級公示公告制度。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滯留、...
改革委等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為促進河北省農業扶貧發展,增強河北省農村貧困地區自我發展能力,吸引國內外優質農業產業股權投資者向我省聚集,規範農業扶貧開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是以省《關於“四幫一”扶貧工程的實施意見》(冀辦字[2005]19號)為指導,省內各幫扶單位的幫扶資金,要集中投入到所幫扶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村,並以貧困民眾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中直單位的幫扶款物凡是明確進村入戶...
《河北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是河北省施行的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全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效和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整體水平,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
《河北省扶貧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是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1日。檔案全文 河北省扶貧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按扶貧工作總體部署和要求,根據河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省扶貧辦設立監督檢查...
《關於2008年財政扶貧項目資金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是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1日。檔案原文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專項資金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關於2008年專項資金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試行)》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央農辦財政部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5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
四、扶貧貼息貸款的監督與檢查 各縣要對到戶貸款項目區建立監測點,通過定點監測和抽樣調查,對到戶貸款投放進度、償還進度和農戶收益等情況進行適時的分析。縣扶貧辦以月報表的形式將監測情況報市、省扶貧辦。各縣每季度對到戶貸款實施...
精準安排項目,精準使用資金,精準帶動貧困人口參與工程建設增收。積極探索“以工代賑資產變股權、貧困戶變股民”的資產收益扶貧新模式。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將以工代賑投入貧困村道路、水利設施等不宜分割的資產折股量化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二條 各省要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整村推進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和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貧困革命老區,是國家扶貧開發工作...
2022年3月,《合肥市扶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印發。內容解讀 《暫行辦法》分為總則、確權登記、資產運行(營)管護、資產收益分配、資產清查處置、監督管理、附則等七章32條,旨在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確保...
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辦法由縣區結合項目特點、實際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但補助內容要與項目建設內容相銜接,補助標準要與現行的農資價格、生產經營的物化成本相適應,並確保產業扶貧項目扶持貧困對象覆蓋面的最大化。(二)支持貧困地區和扶持...
第十三條 各地要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第十四條 各地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通過建立提前下達、分期下達、分批撥付、先預撥後清算機制,...
第十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範圍:(一)產業脫貧。支持開展特色種養業扶貧、光伏扶貧、鄉村旅遊扶貧、商貿流通扶貧、電商扶貧、資產收益扶貧等。(二)就業脫貧。支持扶貧對象職業技能培訓,支持對扶貧對象進行“工學一體”就業就學補助、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