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農業扶貧開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農業扶貧開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地點:河北省
  • 性質: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為促進河北省農業扶貧發展,增強河北省農村貧困地區自我發展能力,吸引國內外優質農業產業股權投資者向我省聚集,規範農業扶貧開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基金是由河北省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通過引導社會資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設立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農業創業投資機構(以下簡稱創業投資企業)支持農業創業企業,實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支持農業創業投資發展。
創業投資企業,指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各市、縣設立的向農業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待農業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機構。
農業創業企業,指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與貧困地區發展和貧困農戶增收有直接關係的成長性農業、扶貧及農業產業開發企業,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設立資金規模不超過5億元。來源為:(一)省財政廳從年度預算扶貧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的資金。其中,引導基金設立後3個月內到位資金不少於2000萬元;在引導基金設立後5年內到位資金不超過5億元。(二)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與擔保收益。(三)限制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四)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助的資金等。
第四條 引導基金以獨立事業法人的形式設立,由河北省扶貧基金會秘書處負責日常的投資運行管理。省扶貧辦、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委派人員組成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引導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同時,成立獨立的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方案進行評審。
第五條 引導基金運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服務地方、創新機制、專業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引導基金本身原則上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根據本辦法進行跟進投資的除外)。引導基金的引導方式主要採用階段參股、跟進投資及融資擔保三種。引導基金不得用於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七條 引導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符合河北省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發展政策。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八條 引導基金要選擇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市、縣政府及社會資金共同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並重點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河北省內設立的農業創業企業。
第九條 引導基金要重點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等,重點支持能夠切實提高農村就業和生產能力的成長性農業企業。
第十條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要按照“同股、同利”方式獲取收益,也可按協定獲取收益。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及出資額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引導基金的出資額不高於1000萬元或創業投資企業出資額的30%(以較低者為準),且不能成為創業投資企業的第一大股東;
(二)創業投資企業所在地政府的出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
(三)企業出資人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且為一次性出資;
(四)河北省扶貧基金會會同創業投資企業以募捐、募集的社會資金不超過5000萬元。
第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要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制的組織形式,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確保創業投資企業理事會制定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
第三章 階段參股
第十二條 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但不控股的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以河北省內的農業創業企業作為其主要投資領域;
(二)實收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或者出資人首期出資在1000萬元以上,並承諾在註冊後2年內總出資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且以貨幣出資;
(三)不少於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投資管理。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不少於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對其投資管理;
(四)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五)不投資股票、期貨、房地產及國家相關政策限制的行業。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期限一般不超過6年。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時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對象原則上應當是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農業創業企業,投資的單個農業創業企業的資金不低於引導基金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額;
(二)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對象僅限於未上市企業,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農業創業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自身註冊資金的20%。若本款與前述第1款有衝突,以本款為準;
(四)創業投資企業不得投資於其他創業投資機構;
(五)創業投資企業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收益的,引導基金分紅部分首先用於彌補引導基金投資虧損、計提的各種減值準備和引導基金運轉所需的各種費用。彌補後仍有剩餘的,可從中安排適當資金,用於對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業績特別突出的創業投資企業其他股東或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管理團隊進行資金讓利或獎勵。
第十七條 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其他股東自引導基金投入後3年內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的,轉讓價格原則上按不低於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原則上按不低於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
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按上述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到期後清算退出的,以所持股權比例獲取本金和收益;破產清算退出的,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剩餘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四章 跟進投資和融資擔保
第十九條 跟進投資是指引導基金對其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選定的農業創業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共同投資。引導基金原則上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跟進投資僅限於早期階段的創業投資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時,引導基金可以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創業企業投資,但不得以“跟進投資”之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運作業務。
第二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在選定投資項目後,引導基金理事會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並提出跟進投資的比例和金額:
(一)被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被投資企業章程;
(三)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四)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五)創業投資企業編制的《投資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或其股東簽訂的《投資意向書》;
(七)引導基金理事會或評審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對單個項目的跟進投資比例不高於相關創業投資企業對我省農業創業企業所有實際投資額的30%。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對單個企業跟進投資原則上只限於1次。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與創業投資企業享有同等權益,可自行管理或委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採用股權託管的,與創業投資企業簽訂《股權託管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託管費用和股權退出條件或時間等。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二十五條 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一般不低於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
第二十六條 跟進投資到期後,有協定約定的,引導基金按協定約定退出,無協定約定的,引導基金以所持股權比例獲取本金和收益;破產清算退出的,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剩餘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二十七條 融資擔保是指根據信貸徵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對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提供融資擔保的方式,支持其通過債權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第五章 申請使用引導基金的程式
第二十八條 申請使用引導基金的程式如下:
(一)私募徵集:按照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基金運營管理機構以非公開方式徵集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
(二)申請:申請人向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方案;
(三)受理: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對申請人資料和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盡職調查報告,並提出投資建議;
(四)評審:評審委員會對農業創投機構提出的申請方案和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的評審結果作為決策依據;
(五)公示:對評審通過的創業投資企業在指定的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無問題的,將材料上報理事會;
(六)決策: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通過的評審結果作出決定,並由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投資方案。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決定引導基金髮展目標和投資方向;
(二)制定基金委託管理人管理費率及獎勵方案;
(三)審議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批准引導基金投資損益報告、收益分配及補償方案;
(四)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引導基金運作績效進行評估;
(五)組織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
(六)審議批准引導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運營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二)擬定引導基金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擬定引導基金投資損益報告、收益分配及補償方案;
(三)積極拓展資金來源與投入,不斷擴大引導基金規模;
(四)對引導基金的管理和運營實施巨觀指導和監督;
(五)履行理事會秘書處職責,執行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引導基金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評審委員會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專家共同組成。其中行業協會專家不少於半數。
(一)對階段參股的評審:
1.擬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或管理機構的募資能力,包括已管理資金的規模,擬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募集情況;
2.擬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或管理機構的治理結構,包括決策機制、激勵機制及風險管理機制;
3.擬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或管理機構的團隊管理能力,包括專業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人員資質,創業投資管理業績;
4.擬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計畫、項目儲備情況和提供增值服務的能力等。
(二)對跟進投資和融資擔保的評審:
1.申請引導基金跟進投資或提供融資擔保的理由和金額等;
2.申請跟進投資或融資擔保的創業投資企業財務情況、資產情況等;
3.申請跟進投資或融資擔保的創業企業情況,包括創業企業上年度的財務情況和資產情況;創業投資企業編制的《投資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創業投資企業與農業創業企業或其股東簽訂的《投資意向書》等。
第三十二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評審委員會專家要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發現評審專家有違反規定的,取消其專家資格。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引導基金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委託資金管理公司對引導基金進行市場化運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有關委託或申請,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核,制定投資方案並實施;
(二)負責對引導基金的投資進行管理,並隨時報告運營情況;
(三)在參股創投機構終止時與相關利益主體、律師、會計師共同組織清算小組對所投資資產進行清算;
(四)編制引導基金的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及年度補償方案,並編寫工作報告提交理事會審批。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運營管理機構要與理事會共同選擇一家商業銀行對引導基金進行託管,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及日常監管工作。資金託管銀行要定期向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報告資金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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