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扶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022年3月,《合肥市扶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扶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
內容解讀
《暫行辦法》分為總則、確權登記、資產運行(營)管護、資產收益分配、資產清查處置、監督管理、附則等七章32條,旨在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確保扶貧資產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接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
逐一登記造冊動態管理
據了解,《暫行辦法》所稱的扶貧資產,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市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盤活存量資金、地方債券資金、整合涉農資金以及其他用於脫貧攻堅的財政資金,社會扶貧資金(包括區域協作幫扶資金、定點扶貧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投入形成的資產,以及以扶貧名義接受捐贈、捐建的實物資產。扶貧資產的類型主要包括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在過渡期內,銜接項目資產參照《暫行辦法》執行。
《暫行辦法》明確,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確定扶貧資產產權歸屬,釐清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充分發揮確權對村(社區)和農民民眾的激勵作用。扶貧資產確權後需經縣、鄉、村三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天,對已形成的扶貧資產確權登記要分年分級分類、逐一登記造冊、形成登記台賬。扶貧資產台賬要按照動態管理機制,及時更新。此外,對於確權到村集體的資產,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把資產運行(營)好管護好,事關保值增值。《暫行辦法》指出,經營性資產由對應的經營主體負責運營管護,產權所有人應當與經營主體簽訂協定,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專業性較強的經營性資產可通過購買服務或委託第三方職業經理人的方式明確管護主體和責任人。公益性資產管護可結合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參與扶貧資產管護。到戶類扶貧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村“兩委”、駐村工作隊應當加強監督指導。
扶貧資產收益如何分配?《暫行辦法》明確,經營性資產產生的收益分配要以有利於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為原則進行分配,按協定由合作主體上繳村集體,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合理分配收入。主要用於開發公益性崗位、基層公益事業建設、鞏固產業發展和收益分紅等方面,可與村集體其他經營性收入統籌擬定使用分配。收益分紅原則上每年動態調整一次,並向沒有勞動能力和弱勞動能力的脫貧戶及監測對象傾斜。
造成損失依法依規懲處
根據《暫行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資產,不得以扶貧資產為村集體或其他單位、個人的債務進行抵押擔保等。扶貧資產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發展規劃、達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進行處置的,產權所有人可採取拍賣、轉讓、報廢等形式對資產進行處置。
《暫行辦法》指出,產權所有人對扶貧資產的管理承擔主體責任,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及時公告公示扶貧資產的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監督檢查,預防各類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對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揮霍浪費、非法占用、違規處置扶貧資產及收益的各類行為,造成扶貧資產流失損失的,依法依規懲處。
據了解,2021年我市全面排查摸清各類扶貧資產項目形成的底數,分年分級分類、逐一登記造冊。納入台賬管理扶貧資產達57.82億元,已完成57.64億元資產確權登記,確權比例99.73%,未發現扶貧項目資產閒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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