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河北省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是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2日
  • 主題分類:扶貧
檔案全文
根據《關於深化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國開辦發(2006)46號]及扶貧貼息貸款管理相關規定,為深化扶貧貸款管理體制改革,完善信貸扶貧新的機制,進一步發揮信貸扶貧資金的重要作用,提高到戶貸款的比重和效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改革扶貧貼息貸款運作形式,是將扶貧貼息貸款分為兩部分,一是直接投放到貧困戶的貸款(以下簡稱“到戶貸款”),即將貼息資金下達到縣,由縣選擇金融機構,向建檔立卡的貧困戶發放扶貧到戶貸款,各縣用貼息資金對獲得貸款的貧困戶給予利息補貼。二是產業化扶貧龍頭企業和基礎設施等項目扶貧貸款(以下簡稱“項目貸款”),由有關市、縣農業銀行承擔發放項目貸款,貼息資金對獲得項目貸款的法人客戶給予貼息。
一、指導思想和目的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加強貧困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總要求,以促進《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規劃(2001—2010年)》落實為出發點,以促進貧困地區主導產業發展和貧困農戶增產增收為目標,對扶貧貸款管理運行體制進行改革。
二、實施原則
(一)堅持“政府貼息、市場運作、金融部門自主審貸、企業和貧困農戶自願借貸”原則
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政策引導下,按照市場規則運作,兼顧借貸雙方利益,充分尊重金融部門的經營自主權,充分尊重貧困戶選擇貸款和生產項目的自主權。
(二)堅持“依據規劃,直貸到戶”原則
按照扶貧開發規劃確定的任務和目標,到戶貸款重點瞄準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村中建檔立卡的貧困戶。項目貸款投放重點是國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中對貧困戶有帶動作用的扶貧龍頭企業,通過龍頭帶動和使用扶貧貼息貸款發展生產,促進貧困民眾增收。
(三)堅持“貸款生產項目與優勢主導產業發展結合”原則
貸款項目要與實施的“周轉畜”、“周轉棚”等產業項目相結合,與縣域優勢產業發展趨勢相結合,與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指導貸款戶選擇以種植業、養殖業和以農副產品加工為主的生產型項目和商品流通項目。
(四)堅持“貸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原則
到戶貸款要以“貧困農民增收、資金良性循環、扶貧效果明顯”為目標,探索貧困戶穩定脫貧致富的新路子。項目貸款通過貼息,引導龍頭企業和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為貧困戶提供產、加、銷一條龍服務,促進產品轉化增值。
三、到戶貸款及項目貸款管理
(一)扶貧貼息貸款的使用管理
1、承貸金融機構和貸款來源
到戶貸款由縣自主選擇金融機構發放。項目貸款由農業銀行負責發放。貸款所需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自行籌集。
2、貸款利率、貼息標準及期限
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視項目實際生產周期自主確定,但只貼息一年。
在貼息期內,到戶貸款的利率由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基準利率和浮動係數,結合當地實際確定,貼息資金在貼息期內按年利率5%的標準給予貼息。
項目貸款試點利率執行扶貧貸款優惠利率(目前年利率為3%),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由省財政據實貼息。超過貼息期限的貸款,不再執行優惠利率,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3、貸款對象和重點
到戶貸款的貸款對象為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正在實施扶持的第二批重點村和第一批未出列的重點村與第三批重點村中建檔立卡的貧困戶;非重點縣中建檔立卡的貧困戶,主要對第二批重點村中的貧困戶安排貼息,適當支持第一批重點村中未出列的貧困戶,對第三批重點村的少數絕對貧困戶也可以給予扶持。非貧困的個體經營戶、示範戶、能人大戶和龍頭企業不得享受到戶貸款貼息。到戶貸款貼息只限於對貧困戶生產性項目貼息,貸款不能歸還的非生產性項目不得貼息。
項目貸款集中用於國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貧困村,重點支持對解決貧困戶溫飽、增加收入有帶動和扶持作用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各級認定的扶貧龍頭企業優先)、中介組織(農民經紀人)、農業專業協會和大戶,適當支持貧困村(包括小城鎮)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及社會事業項目。
4、扶貧項目認定。各級扶貧部門要根據本級扶貧開發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扶貧項目庫。金融機構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則,在扶貧部門建檔立卡的貧困農戶和扶貧項目庫中自主選擇、獨立審貸。到戶貸款發放前,應由貧困戶向村委會提出項目申請和資金額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後,在全村範圍公示7天以上,然後匯總報縣扶貧辦,使用貸款的貧困戶和貸款項目要經縣扶貧辦認定; “項目貸款”發放前要按許可權經過扶貧、財政部門的認定,貸款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由縣級認定;101—500萬元的項目,由市級認定;501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級認定。
5、貼息確認。到戶貸款的貼息確認,由承貸金融機構出具貧困戶貸款匯總表(包括戶主姓名、項目名稱、貸款額度、貸款利率等),經縣扶貧辦項目驗收後,提交縣財政局報賬撥付貼息資金。項目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出具客戶項目貸款貼息確認表,逐級經扶貧、財政部門審核,由省農業銀行匯總報省扶貧辦、財政廳審核,由省財政廳撥付貼息。
(二)貼息資金來源和管理
1、省將按每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50萬元“到戶貸款”貼息資金及非重點縣貼息資金一次下達到市、擴權縣。對“到戶貸款”貼息資金,各市根據各縣縣委、縣政府領導重視、民眾積極性高、項目選擇得好、貸款歸還率高等條件,採取競爭的方式,將貼息資金具體分配到縣,不搞平均分配。對“項目貸款”貼息資金,實行據實貼息。省農業銀行根據貼息資金額度,測算下達各市項目貸款指導性計畫,各市按指導性計畫認定項目,一般不得超過省下達的指導性計畫,確需要超過計畫的,應逐級向省農行申請,在全省計畫內進行調劑。
2、省下達的扶貧貸款貼息資金要存入財政扶貧資金專戶,實行報帳制專項管理。省下達的2006年度農行扶貧貼息貸款指導性計畫所需貼息資金,列入省財政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範圍。
3、到戶貸款貼息資金可採取核補給金融機構和直接補貼給貧困戶兩種方式,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各市、縣自行確定。項目貸款貼息由各市農行每年12月20日上報省農行,由省農業銀行匯總報省扶貧辦、財政廳審核,財政廳向省農行撥付貼息。
4、要切實加強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財政貼息資金不得用於貼息範圍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用於利息補貼。
四、扶貧貼息貸款的監督與檢查
各縣要對到戶貸款項目區建立監測點,通過定點監測和抽樣調查,對到戶貸款投放進度、償還進度和農戶收益等情況進行適時的分析。縣扶貧辦以月報表的形式將監測情況報市、省扶貧辦。各縣每季度對到戶貸款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小結,每年年底對項目貸款實施情況進行總結。省每年對全省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及時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問題。
各縣要由扶貧辦、財政局、金融機構和有關鄉鎮組成到戶貸款協調小組,負責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實施定期檢查督查,解決到戶貸款存在的問題。
省扶貧辦會同財政廳和省級金融機構每年組織人員對全省上年度的扶貧貼息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於檢查中的問題,將責令限期整改,如在規定限期內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將調整貼息安排;對擠占挪用貼息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有關要求
(一)各類扶貧貼息貸款項目必須在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扶貧辦、財政局、金融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協調。扶貧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監測,做好指導服務、貧困戶核准、項目庫建設及項目認定和貼息確認等工作,協助金融機構收回貸款;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與撥付;金融機構主要負責扶貧貸款項目的審批,貸款投放和回收,並定期向扶貧和財政部門提供扶貧貼息貸款審批、發放、使用有關情況。金融機構在保證貸款安全的前提下,應儘量簡化手續,放寬貸款條件,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二)扶貧貼息貸款項目組織實施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省、市、縣要按管理許可權認真負責,嚴把項目認定和貼息確認關,禁止將扶貧貼息貸款用於不符合政策投向的項目。
(三)各市、縣要根據本方案精神,根據到戶貸款和項目貸款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分別制定到戶貸款和項目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並報省扶貧辦、財政廳備案。
(四)各市每季度匯總所屬有關縣貼息工作進展情況,於下季度首月10日前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
(五)全部貼息資金補貼到貧困戶後,各市縣要將綜合情況報告報省。
(六)本方案由省扶貧辦會同省財政廳解釋,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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