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民政廳於2021年6月30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30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民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民政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財政局、社會發展局: 
為進一步規範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7〕237號)、《中央財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5〕1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16〕117號)、《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財預〔2019〕1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民政實際工作,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聯合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民政廳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確保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7〕237號)、《中央財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5〕1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16〕117號)、《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財預〔2019〕1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政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屬於事業類專項資金,是指中央下撥和省級政府預算安排及配套,用於民政履行民生保障、社會治理和社會服務等職責所需的專項資金,具體包括困難民眾救助、殘疾人福利、社會組織管理、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社會事務管理、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社會公益、兒童福利、區劃地名、慈善與社會工作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民政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遵循“整合資金、統籌安排、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下達,會同省民政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考評。
第五條  省民政廳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提出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申請,配合省財政廳完善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申請專項資金預算,擬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擬制專項資金使用指導意見及工作任務清單;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績效(包括項目和政策,以下同)目標的設定、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撥付、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縣民政部門負責項目申報、組織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嚴格按照省民政廳印發的實施方案、任務清單及專項資金管理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並組織開展績效自評。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八條  專項資金以“專項+工作任務清單”的形式設立,採用因素法(主要參考城鄉困難民眾數量、地方財政困難程度、績效評價結果等)為主、項目法為輔的分配方式,省民政廳擬制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審核後將專項資金分配下達。 
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含提前下達資金),省民政廳自收到中央資金指標檔案之日起15日內,將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收到資金分配方案後,15日內將指標下達到省級相關部門(單位)和市縣。省級安排的資金(含提前下達資金),省民政廳應及時將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將指標下達到省級相關部門(單位)和市縣。
第九條  省民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年度工作重點制定約束性和指導性工作任務,擬制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包含工作任務、資金總量、分配依據、測算方法及情況說明等),印發市縣民政局執行。
第十條  市縣民政部門根據省民政廳下達的工作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將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一條  民政發展專項資金中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可以統籌用於: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含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流浪乞討兒童的應急處置、救助幫助、監護支持、精神關愛等社會保護支出)、孤兒生活補貼、困境兒童生活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百歲老人長壽補貼等,要嚴格按照規定標準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挪用。涉及直達資金的,要按直達資金管理要求及時做好錄入、登記、統計等管理工作。
民政發展專項資金中涉及基層社會治理和基本社會服務等職責所需的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專項資金支付台賬,完整記錄每筆專項資金支付的時間、數額、去向、依據,以及簽批人、經辦人等。資金分配的原始記錄和會議紀要、分配方案、支付通知、發放登記等,應及時分類存檔,並將使用情況按時向省相關部門歸口業務處室報備。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中涉及工程基本建設、設施改造、設備購置、政府購買服務等任務,要嚴格按照省相關部門下達的實施方案、指導意見、目標任務及績效目標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涉及人員補貼發放的,必須嚴格執行相應的操作規程,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中對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各類補貼資金的發放,原則上通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發放,特殊情況無法通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發放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部門書面答覆明確發放方式。
第十六條  除上級有明確規定外,一律不準在專項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項目預算及民政部門下達的任務清單,依法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加強管理,完善內控制度,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評價,自覺接受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審計部門及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應切實落實對撥付本市縣專項資金的監管責任,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完善項目督查、檢查機制,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執行及檢查情況反饋省財政廳、民政廳。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民政廳應加強對專項資金撥付、使用情況的監管,定期、不定期開展績效與監督檢查。涉及資金量大、社會關注度高、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重要、密切關係民生的項目,每年選取重點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依法進行專項資金調查或檢查時,被調查、檢查單位和個人應予主動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和推拖。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年度任務結束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應組織開展對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資金撥付、預算執行、資金管理、保障措施、資金使用效益等,項目和政策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與預算掛鈎。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定,在發放、使用專項資金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有如下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賄、受賄的;
(二)虛報、剋扣、重複領取、冒領專項資金的;
(三)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要依照本辦法,結合業務工作,建立和完善專項資金的具體監管辦法和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限為三年。

內容解讀

一、制定《海南省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背景和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民政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財預〔2019〕144號)的精神,將民政部門原兩個專項資金“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和“民政發展專項資金(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合併成一個專項資金,即“民政發展專項資金”。依據專項資金管理要求,新設立的專項資金,要制訂相關的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門與資金使用部門(民政部門)協商研究將原兩個資金管理辦法,《海南省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和《海南省福利彩票公益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整合修改,重新制訂了《海南省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原則
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遵循“整合資金、統籌安排、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各負其責、分級管理。各級政府財政、民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專項資金分級管理。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二十五條,對專項資金的定義、部門職責、分配下達和監督管理等事項作了全面規定。明確了民政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職責、使用範圍、分配方法,以及績效管理和監督相關要求。規範了專項資金申報程式和下達時限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和有關單位作為專項資金實施單位具體實施績效管理。
四、民政發展發展專項資金分配方法
專項資金以“專項+工作任務清單”的形式設立,採用因素法(主要參考城鄉困難民眾數量、地方財政困難程度、績效評價結果等)為主、項目法為輔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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