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015年1月6日,財政部民政部印發《中央財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6條,由財政部會同民政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2月1日開始施行。2012年財政部、民政部印發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2〕171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財政部 民政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6日
  • 施行時間:2016年7月1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進一步加強中央財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財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財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民政部
2015年1月6日

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於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開展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省級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設定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明確資金與工作預期達到的效果,報民政部審核後送財政部複審備案並抄送當地專員辦。民政部在完成績效目標審核後提出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會同民政部下達補助資金。同時,民政部指導省級民政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五條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參考城鄉困難民眾數量、地方財政困難程度、地方財政努力程度、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年度工作重點適當調整。補助資金重點向貧困程度深、保障任務重、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後,應將其與省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商同級民政部門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資金分配方案,並於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民政部備案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七條 財政部、民政部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當年補助資金實際下達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預算指標提前下達制度,在接到預計數後會同民政部門於30日內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檔案報財政部、民政部備案,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加強補助資金統籌使用,增加資金有效供給,發揮救助資金合力,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對於全年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支出少於當年中央財政下達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補助資金的省份,中央財政將在下年分配補助資金時適當減少對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補助。
第十條 財政部、民政部組織開展對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資金投入與使用、預算執行、資金管理、保障措施、資金使用效益等。同時,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督促指導地方改進工作、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賬戶。對於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補助資金統一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為救助家庭或個人在代理金融機構辦理接受補助資金的賬戶,也可依託社會保障卡、惠農資金“一卡通”等渠道發放補助資金,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個人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規定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並對資金髮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具體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開始施行,《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社〔201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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