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成都市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省級和市級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修改〈中央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財社〔2022〕38號)、《財政廳 民政廳 省殘聯關於印發困難民眾救助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社〔2019〕42號)、《成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成府發〔202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0月21日,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民政局發布《成都市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民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市)縣財政局(財金局)、民政局,市級有關預算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省級和市級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央、省級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聯合制定了《成都市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省級和市級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修改〈中央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財社〔2022〕38號)、《財政廳 民政廳 省殘聯關於印發困難民眾救助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社〔2019〕42號)、《成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成府發〔202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在城鄉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救助和孤兒生活保障等制度存續期間,由中央、省級、市級財政通過共同事權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和救助救濟方面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保障重點、統籌平衡、精準便捷、注重績效的基本原則,強化資金全過程監督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編制,研究確定補助資金預算分配方案;批覆補助資金預算及績效目標,按規定組織補助資金預算執行;組織和指導開展補助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監督管理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 市民政局負責補助資金項目管理,建立完善補助資金基礎數據質量控制制度;編制補助資金支出預算,提出補助資金預算分配方案建議;執行已經批覆的補助資金預算,跟蹤監管補助資金執行情況,按規定提出預算調整的處理意見;組織開展補助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向社會公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專項資金績效等信息;指導市級資金使用單位加強補助資金預算管理。
第六條 區(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執行市級下達的補助資金預算,按規定細化分配,並組織實施本地區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區(市)縣民政部門負責完善本地區補助資金基礎數據質量控制制度,準確提供相關基礎數據,收集整理和報送項目執行相關情況,跟蹤監管項目實施情況,對補助資金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市民政局根據上級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結合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分配情況,以及當年資金實際支出情況、救助對象人數變化情況測算下一年度預算需求規模;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根據困難民眾救助政策調整、救助對象人數變化等相關因素研究確定下一年度市級財政補助資金支出預算。
各區(市)縣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支出責任,會同民政部門結合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科學合理、足額編制本級補助資金支出預算,確保困難民眾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第八條 補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據困難救助對象人數、救助標準、各級財政分擔比例以及績效等因素進行分配。某區(市)縣(單位)應撥付資金=救助對象人數×救助標準×財政分擔比例×績效因素。因績效因素導致中央、省級、市級補助資金額度扣減的,區(市)縣應統籌補齊,確保困難民眾救助標準不降低。
補助資金採用“預撥+結算”方式分配下達,每年11月30日前,按照預算安排數提前預撥次年預算;每年8月前,由市民政局收集匯總全市上年各項政策兌現金額進行結算,並下撥本年所需資金。結算資料需經區(市)縣民政、財政部門共同簽章後上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第九條 按照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市級統籌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與第一檔地區(成都東部新區、新津區、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按6:4比例分擔,與第二檔地區(四川天府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按3:7比例分擔,與第三檔地區(成都高新區)按1:9比例分擔。
第十條 補助資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建議方案。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研究確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及時下達。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市級財政在收到上級財政補助資金預算30日內分配下達到區(市)縣財政或資金使用單位。區(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市級財政補助資金預算後,於30日內分配下達到資金使用單位。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支出預算批覆後,民政部門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在預算額度內調整的,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各區(市)縣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進一步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補助資金結轉結餘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統籌用於城鄉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救助和孤兒生活保障等支出。
(一)為城鄉低保對象發放低保金。
(二)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條件、保障按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及慈善捐贈救助等制度規定支付後的疾病治療費用、辦理喪葬事宜、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人員提供照料護理。
(三)為臨時救助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
(四)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及農村留守兒童應急處置、救助幫扶、監護支持、精神關愛等未成年人社會保護。
(五)為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
(六)孤兒、感染愛滋病病毒兒童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滿18周歲後,在學制規定年限內,仍在公辦國中、公辦普通高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以及高等職業學校、普通全日制專科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學校等高等院校就讀的,為其繼續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所需資金從市和區(市)縣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擴大補助資金使用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補助資金;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不得用於工作經費和機構運轉、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應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補助資金,專款專用,按照支出方向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各區(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時,應核對無誤後再下達或撥付。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各級民政部門發現問題,應立即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對口部門反映,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存疑的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單位)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補助資金按照直達資金有關規定管理。屬於政府釆購管理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鼓勵各區(市)縣按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救助服務。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制度。符合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蓉易領·一卡通”管理相關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一)城鄉低保、分散供養特困救助、臨時救助(社區快速救助和通過緊急程式申請的急難型救助除外)等補助資金原則上應按時支付到救助對象社保卡賬戶;分散養育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補助資金應按時支付到救助對象本人或其監護人社保卡賬戶。
(二)集中供養特困救助補助資金、集中養育孤兒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撥付至集中供養機構,由集中供養機構統籌安排使用,保障相關人員待遇。
第十七條 各區(市)縣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主動發現機制,全面了解轄區內困難民眾生活狀況,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發現救助需求,切實解決困難民眾“應享未享”問題。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應當建立貫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市民政局應當編制專項資金總體績效目標。資金使用單位作為項目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在申報項目時,應編制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的項目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管理制度,履行績效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在批覆下達補助資金預算時,同步批覆下達績效目標,並將其作為績效監控及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批覆下達的績效目標對補助資金動態開展績效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補助資金預算年度執行結束後,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等開展績效自評,並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報告。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根據工作安排可以委託第三方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對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範。
第二十二條 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補助政策、改進預算管理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應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強化流程監控、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四條 困難民眾救助工作事關民生保障底線,各區(市)縣民政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要加強基礎數據審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數據覆核、審查等質量控制制度,堅持政策享受對象“應補盡補、應退盡退”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入戶走訪、數據比對、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構成的定期覆核機制,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完整、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區(市)縣民政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是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的管理和執行主體,應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並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對資金具體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要對照歷次審計發現問題積極開展“回頭看”。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履行監督指導責任,定期或不定期對補助資金髮放的及時性、使用規範性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六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補助資金分配結果要按照政府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按時公示公開。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補助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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