潯陽區困難民眾實物救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困難群體保障水平,規範發放程式和審批流程,切實發揮實物救助在社會救助中的突出作用,根據《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14號令)《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潯陽區困難民眾實物救助管理辦法
  • 類別:政府規章
第二條根據《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十七條:“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按月發放;必要時,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也可以給付部分生活必需的實物”的規定,潯陽區特色開展傳統節日(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慰問和“愛心卡”實物救助工作,逐步探索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
第三條實物救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救助物資應優先採購“綠色”產品、扶貧產品。救助資金的使用須嚴格遵守相關財務制度。潯陽區民政局是實物救助的主體,對實物救助工作負有組織、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傳統節日慰問
第四條 傳統節日慰問對象為常住在九江的潯陽區低保戶、特困戶、低收入家庭等困難群體,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每戶一年享受一次慰問。
第五條慰問對象的確定。每個節日慰問名單由街道辦事處上報、區民政局認定,實行動態調整。社區(村)負責本轄區內慰問對象的摸排、登記工作,確定慰問名單後,上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對名單進行初審後,匯總上報區民政局;區民政局對名單人員信息進行核查,由社會救助民主評議會最終認定慰問對象。
第六條發放物資的審定。區民政局救助辦制定發放物資清單,每樣物資提供三個品牌和詢價單位,區民政局黨組會研究確定“送溫暖”物資、標準和數量。
第七條物資供貨方的確定。供貨方應通過市場詢價比價方式確定。區民政局下發物資採購詢價函給局黨組選定的詢價單位,並收集詢價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的報價單。各詢價單位報價經區民政局黨組會研究,按照保質保量最低價原則,確定供貨方。區民政局負責與供貨方簽定採購契約。
第八條慰問對象名單和慰問物資需在民生資金監管平台進行公示。區民政局依據職責通過抽查、回訪及其他形式,對物品質量、數量等發放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章  “愛心卡”實物救助
第九條“愛心卡”實物救助對象可每月到指定地點領取救助物品。救助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對象為常住本轄區居民,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特困供養人員;
(二)家庭成員中含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孤兒、高齡老人的低保家庭;
(三)低保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且經區民政局黨組會研究通過的對象。
第十條申請“愛心卡”實物救助需申請人到戶籍所在社區(村)填寫《潯陽區愛心救助卡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社區(村)收集申請材料後上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匯總上報區民政局;區民政局於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信息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納入救助範圍。
第十一條“愛心卡”實物救助實行動態管理,區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每年聯合開展一次全面核查。經核查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救助資格;因其他原因退出特困和低保保障的,自動取消救助資格。
第十二條救助對象名單在民生資金監管平台長期公示。
第十三條“愛心卡”實物救助物品由潯陽區“愛心超市(慈善超市)”進行發放。區民政局對“愛心超市(慈善超市)”負有監督、指導職責,通過抽查、回訪及其他形式,對物品進行質量監督,區民政局與“愛心超市(慈善超市)”簽訂物資採購發放契約,愛心超市所有物品必須明碼標價,持“愛心卡”購買物品價格低於市場零售價5%。區民政局救助辦不定期對愛心超市“愛心卡”實物價格和市場價格進行抽查比對。
第四章  臨時實物救助
第十四條臨時實物救助是臨時救助的輔助方式。在普通救助暫時無法有效提供幫助時,可以適度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切實化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困難。
第十五條臨時實物救助對象可由街道辦事處依據《江西省臨時救助操作規程》(贛民字〔2016〕141號)和潯陽區關於“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的相關規定直接認定,並給予救助。救助後,街道辦事處應妥善保留救助人員信息及發票複印件、現場圖片等資料備查。
第十六條 區民政局依據職責每年對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含實物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督查、審計。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區紀委監委、區政府督查室、區民政局依據本辦法對救助環節和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在實物救助管理和資金使用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未經集體研究,擅自下達和使用資金或改變資金用途;
(二)欺上瞞下,弄虛作假,虛報項目、虛列開支騙取救助資金;
(三)貪污、截留、擠占、挪用救助資金;
(四)在救助對象認定過程中徇私舞弊、優親厚友,幫助偽造證明材料;
(五)違規調整救助對象,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救助範圍;
(六)不經過集體研究和市場詢價比價程式,擅自決定實物救助物品供貨商;
(七)應向社會公開的內容不依法公開,搞暗箱操作;
(八)其他違反民生資金管理使用程式和相關財務制度的行為。
第十九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未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等進行約談提醒;對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報紀委立案調查並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潯陽區民政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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