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眉山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是眉山市民政局為進一步健全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城鄉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切實幫助我市城鄉困難民眾解決醫療困難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 地址:眉府辦發〔2016〕15號
眉山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眉府辦發〔2016〕15號
(2016年6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城鄉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切實幫助我市城鄉困難民眾解決醫療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區縣民政部門牽頭實施,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配合,對符合條件的患病城鄉困難民眾醫療費用按照一定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條 基本原則
(一)堅持救急助困、量力而行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
(三)堅持時效性,當年發生治療費用當年申報的原則。
(四)堅持屬地管理,本人申報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對象及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對象是具有本市戶籍,且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的城鄉困難民眾,具體為下列人員:
(一)城鄉低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孤兒(以上四類人員簡稱“重點救助對象”)。
(二)各區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困難民眾(以下稱“其他困難民眾)。
第五條 救助範圍及病種:
(一)資助重點救助對象及其他困難民眾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二)對重點救助對象患重大疾病及普通疾病住院費用進行救助;對重點救助對象患重大疾病及特殊疾病門診費用進行救助;對其他困難民眾患重大疾病住院費用進行救助。
(三)住院類別分為重大疾病住院及普通疾病住院;門診類別分為重大疾病門診、特殊疾病門診及普通疾病門診。具體病種認定以《眉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和重大疾病認定標準及其診療範圍》(眉人社〔2015〕84號)為準。
(四)具體救助病種劃分(見附屬檔案),由市級民政部門根據疾病發生情況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等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第六條 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在《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範圍》和支付標準以外的醫療費用;
(二)屬於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
(三)因吸毒、打架鬥毆、違法行為等造成傷害的醫療費用;
(四)因自傷、自殘、自殺、醉酒、性傳播疾病愛滋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美容矯形、生理性缺陷(學生兒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計畫生育手術及其後遺症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第三方責任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在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九)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醫療費用;
(十)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十一)國家和省、市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費用;
(十二)特殊情況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第三章 救助標準
第七條 城鄉低保對象的救助:
(一)患重大疾病住院及門診救助:城鄉低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及門診費用中,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給予救助(具體救助標準見附屬檔案)。
(二)患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城鄉低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中,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按照醫療機構級別進行救助(即三級醫療機構不低於20%,二級醫療機構不低於30%,一級醫療機構不低於40%,基層醫療機構不低於50%),年封頂線不低於8000元。
(三)患特殊疾病門診救助:城鄉低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門診費用中,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按照不低於50%的比例給予救助,根據病種區分救助封頂線,每個救助人員每年救助不超過2個病種的門診費用(具體救助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八條 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的救助:
(一)患重大疾病、普通疾病住院救助: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中,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按照100%的比例給予救助。
(二)患重大疾病、特殊疾病門診救助: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門診費用中,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按照100%的比例給予救助。
第九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困難民眾的救助:
對患重大疾病住院的其他困難民眾,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超過10000元的其他困難民眾進行救助,救助比例不低於30%,年封頂線不低於5000元。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有多重身份的,擇高享受其中一類人員的醫療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式
第十一條 重點救助對象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採取“一站式”服務方式進行救助,程式為:
(一)城鄉低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時,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患者身份證、入院證在定點醫療機構申請“一站式”醫療救助;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孤兒需到區縣民政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具就醫介紹信後入院治療。
(二)定點醫療機構確認救助對象相關信息,區縣民政部門及時對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系統中的重點救助對象信息進行身份確認。
(三)救助對象出院結賬時,由系統自動生成醫保報銷金額和應該享受的醫療救助金額,救助對象只需支付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和民政醫療救助後個人應負擔的醫療費用,救助對象在獲得醫保報銷的同時獲得醫療救助。
(四)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匯總醫療救助的相關信息,並附有關材料報區縣民政局審核匯總,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區縣民政部門審核結果,在預算控制的額度內將通過審核的救助金額直接劃撥到定點醫療機構。
(五)區縣民政部門要及時對城鄉居民醫保系統中的救助對象身份及時進行更新,實現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跨區縣和在市外就醫的重點救助對象、其他特殊困難民眾的救助採用手工救助方式(同類人員手工救助比例與“一站式”救助比例相同),程式為:
患者在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填寫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提供身份證、病情證明、醫療保險就醫出院結算單及各區縣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經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審核後上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後進行救助。
第五章 基金管理及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中央、省、市下達的補助資金;區縣安排的資金;社會各界的捐贈資金;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規定可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中央、省、市下撥的醫療救助資金用於補助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中,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城鄉低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孤兒及其他困難民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由各區縣配套資金解決。
第十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終結餘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基金累計結餘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
第十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部門“社保基金專戶”,用於辦理資金的籌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應按季度向社會公布,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等情況應每季度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和管理,及時上報相關數據和救助檔案資料。區縣民政部門負責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加強對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負責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工作。區縣財政部門負責籌集、監管並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在年初財政預算中安排城鄉醫療救助經費。區縣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單位,要按照“質優價低、方便快捷”的原則,提供優質服務。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助民政部門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及“一站式”服務系統建設及維護。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確保其合理使用。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等違紀違法行
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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