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區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大安區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是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安區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實施地區:大安區
大安區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城鄉困難民眾解決就醫難的問題,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政府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幫助城鄉困難民眾解決醫療困難的救助行為。
第三條醫療救助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
(二)自我負擔為主,政府、社會救助為輔的原則;
(三)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四)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相結合的原則;
(五)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區政府組織領導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完善城鄉醫療救助體系,將醫療救助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工作。
第五條區民政局主管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審核、審批和發放醫療救助資金。
區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撥和監管工作。
區衛生局負責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救治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落實對救助對象的有關優惠減免政策,做好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與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區人社局負責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與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第二章救助範圍
第六條具有本區戶籍且常住本區區域內,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的下列城鄉居民可以給予醫療救助:
(一)城市“三無”、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鄉低保對象;
(三)肇事肇禍傾向重型精神病人;
(四)因患重大疾病嚴重影響基本生活的困難民眾。
第七條我區城鄉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為區醫保局確定的參合參保定點醫療機構。
第八條城鄉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一)因違法犯罪行為、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賠付責任人應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因器官移植、鑲牙、整容、矯形(脊髓灰質炎後遺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療等發生的費用;
(四)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予醫療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救助標準
第九條醫療救助實行住院救助為主,門診救助、資助參保參合救助和其他特殊救助為輔的方式,幫助解決救助對象的就醫困難。
第十條對醫療救助對象分別按下列標準予以救助:
(一)資助參保參合。年度參保時間內資助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其中,對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按個人繳費標準給與全額資助。
(二)城市“三無”、農村五保對象。一個自然年度內門診、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按個人實際自負部分給予全額救助。
(三)城鄉低保對象。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實際負擔門診醫療費達到2000元及以上,按10%的比例給予門診救助,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600元。一個自然年度內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實際自負費用達到8000元及以上,按個人自負金額的15%救助,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6000元。
(四)肇事肇禍傾向重型精神病人。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實際負擔門診醫療費達到1000元及以上,按80%的比例給予門診救助,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6000元。一個自然年度內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個人實際自負金額的70%救助,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15000元。
(五)因患重大疾病嚴重影響基本生活的困難對象。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實際自負門診醫療費達到3000元及以上,按5%的比例給予門診救助,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600元。一個自然年度內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實際自負費用達到15000元及以上,按個人自負金額的10%救助,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3000元。
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的對象,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式
第十一條區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各項規章制度,規範操作規程。嚴格履行個人申請→村(社區)調查→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民政局審批→公示→區財政打卡直發。其中,農村五保、農村低保救助程式按照《關於實行大安區農村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的通知》(大府辦發〔2012〕58號)辦理。
申請人向村(社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申請書;
(2)身份證明:家庭戶口薄、被救助人身份證複印件;
(3)家庭狀況證明:農村五保、城鄉低保證複印件,優撫證、殘疾證複印件,城市其它低收入家庭和農村其它困難對象證明材料;
(4)正規票據及相關證明:被救助人的醫院醫療診斷書、病歷複印件或出院證明、定點醫院的轉院證明、住院(門診)醫療費用發票原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出具的報銷憑據原件);
(5)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村(社區)接到申請後,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意見提交村(社區)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經民主評議後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由村(社區)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其材料一併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社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集體研究審核同意後,將審核意見及其材料報區民政局。
區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填寫批准意見和救助金額,並在救助對象的個人檔案上加蓋“大安區民政局醫療救助專用章”返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檔案材料的保管,並對審批救助的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日。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將材料及時反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區民政局對救助對象原則上實行每季度審批一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救助對象的申報材料後,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原則上季度末上報一次,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及時退回材料並作好解釋工作。
第五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中央、省、市、區各級財政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二)社會捐助資金。
(三)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醫療救助資金。
第十五條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資助農村五保、農村低保對象和城市集中供養的三無對象參合參保資金的撥付,由區民政局將審核後的資料送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將資金劃撥到鄉鎮、街道,再由鄉鎮、街道繳入區醫保局,並向繳費對象出具票據。區民政局每季度審批醫療救助後,向財政局申報資金,並通過金融單位直發給救助對象。
第十六條區財政局要將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每季度按區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對象名單和金額,及時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代發金融機構,存入救助對象賬戶。
第十七條醫療救助資金堅持“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得擠占挪用,結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解決。各級在辦理城鄉醫療救助事宜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醫療救助對象的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區民政、財政、衛生、人社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指導、督促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區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運行。發現違規使用資金問題,及時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區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中,實行政務公開和公示制度。對申請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要熱情服務,做好耐心細緻的宣傳解釋工作。對不符合救助條件而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待遇的情況,任何人都有權舉報,有關部門應及時認真核查,情況屬實的,應予糾正查處。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有關單位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影響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開展,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承辦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追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享受城鄉醫療救助金的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鄉醫療救助金意見,或者對不應享受城鄉醫療救助金的對象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鄉醫療救助金意見的;
(二)無故不履責或者不作為的;
(三)私自變更、扣壓、拖欠已批准確定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應得救助金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私利的。
第二十三條申請享受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有欺騙行為或提供虛假醫療費用憑據、證件、證明材料等,騙取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並負責追回其已領取的醫療救助金。
第二十四條對醫療機構出據虛假醫療費用憑據或證明材料的,由區衛生局責令涉及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糾正,並按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因醫療機構出據虛假憑據、證明材料而被騙領的城鄉醫療救助金,由出據虛假憑據、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如數追回,不能追回的,由出據虛假憑據、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歸還被騙領的救助金。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大安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區政府辦《關於印發大安區實施城市醫療救助的試行意見的通知》(大府辦發〔2006〕48號)和《關於印發區民政局等三部門關於在我區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試行意見的通知》(大府辦發〔200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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